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52,512 in text YL2017439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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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想 : 社群 中 的 成員 都 宣稱 某 規範 是 大家 應該 遵守 的 , 但 卻 沒有 發現 任何 與 之 相符 的 行為 型態 。 他 正確 地 指出 , 規則論 者 必須 認為 規範 就 是 社群 所 接受 的 規則 , 即使 沒有 相符 的 行為 出現 。 可是 , 規則論 者 會 認為 這 規則 若 再 沒有 相關 行為 , 規則 早晚 會 被 修改 或 逐漸 演變成 其他 規則 , 甚至 被 廢除 。 呈現 特定 規律 的 人類 行為 是 遵照 共有 規範 的 結果 , 當 看到 有 規律 的 行為 , 我們 有 理由 去 考察 這些 行為 有否 規範 主導 , 但 規範 是 行為 型態 以外 的 規則 。 在 這 意義 上 , 規則論 認為 行動 是 規範 主導 的 。 規範 的 存在 是 由於 能動 者 對 符合 規範 的 行為 之 共有 期待 , 但 規範 不 是 共有 期待 , 更 不 是 行為 本身 。 一旦 愈來愈 少 能 動 者 做出 符合 規範 的 行為 , 大家 的 共有 期待 就 會 逐漸 瓦解 或 重新 調整 , 原來 的 規範 就 會 式微 、 被 修改 或 逐漸 演變 , 當 個別 行為 形式 逐漸 普及 而 新 的 共有 期待 形成 後 , 即 意味 新 的 規範 也 得以 確立 。 行為論 者 也許 會 批評 , 在 很多 情形 下 , 對 個別 規範 是否 存在 的 判斷 會 顯得 莫衷一是 , 會 出現 部分 人 肯定 、 其他 人 卻 否定 的 情形 ; 因此 , 若 將 規範 定義為 行為 模式 就 不會 有 此 問題 。 事實 上 , Hetcher 指出 , 他 本人 贊成 的 行為論 跟 規則論 最 大 的 分別 在於 前者 認為 「 沒有 行為 就 沒有 規範 」 , 後者 則 以為 規範 的 存在 並 不 意味 行為 的 出現 ( ibid .:33 ) 。 Hetcher 低估 了 在 其 行為論 中 判斷 規範 存在 的 難度 , 即使 我們 同意 規範 是 行為 模式 , 問題 在於 某 行為 A 要 多 廣泛 才 稱得上 是 模式 , 若 A 的 普及率 是 49.9% , 能 算得上 是 模式 嗎 ? 這 牽涉 另 一 個 嚴重 的 問題 , 也 就 是 , 假如 跟 A 對立 的 另 一 行為 A 的 普及率 同時 是 49.9% , 哪 一 個 算得上 是 模式 ? 若 兩 者 皆 是 , 那麼 兩 個 規範 是 並存 的 , 但 這 不 應 是 行為論 者 可以 接受 的 , 至少 Hetcher 沒有 說明 清楚 。 試設想 以後 的 汽車 都 是 用 飛 的 , 用以 規範 路 上 行車 的 規則 就 沒有用 了 。 第二 章 理性 主義 的 威斯伐利亞 分析 架構 105 另外 , 規則論 者 並 沒有 如 Hetcher 在 第 ( 7) 點 所 說 認為 規範 的 存在 是 很 容易 辨認出來 。 如 前 所 說 , 規範 之所以 存在 是 由於 能 動 者 對 符合 規範 的 行為 之 共有 期待 。 在 此 必須 進一步 闡釋 的 是 , 所謂 的 共有 期待 並非 真實 的 期待 而是 以 假設 形式 出現 的 期待 , 即 行動 者 都 「 會 」 被 期待 的 : 任何 行動 者 P 在 某 場境 C 都 會 被 期待 基於 責任 R 而 做出 舉動 B 。 這 牽涉 第 ( 4 ) 點 關於 規範 共有性 的 看法 , Hetcher 並 沒有 解釋 在 行為論 中 規範 在 什麼 意義 上 是 共有 的 。 若是 指涉 普及率 , 那麼 仍 無法 解釋 為何 只有 49.9% 普及率 的 行為 模式 能 稱得上 是 共有 的 。 規則論 不會 認定 規範 是 實際 上 共 有 的 , 但 規範 的 存在 是 在於 大家 會 抱有 的 期待 , 在 這 意義 上 規範 是 共有 的 。 此 論說 可以 解釋 為何 他 區分 規示性 及 規範性 的 做法 是 值得 商榷 的 , 他 指出 規則論 認為 規範 一定 要 被 提出來去 指示 他人 才 是 規範 , 但 其實 即使 沒有 人 提出來 , 規範 仍然 可能 存在 , 規範 的 「 規範性 」 意味 「 規示性 」 。 Hetcher 的 假設 是 規則論 認為 規範 是 語言性 事物 , 因此 , 規範 必須 有 人 用 言語 表達 才 存在 。 既然 規範 的 存在 是 由於 能動 者 對 符合 規範 的 行為 之 共有 期待 , 那麼 就 不必 接受 他 對 規則論 的 詮釋 。 行為論 者 無法 處理 規範 衝突 的 問題 , 因為 對 他們 而言 根本 就 沒有 衝突 的 可能 , 規範 做為 實際 出現 的 行為 是 不會 衝突 的 , 不同 行為 模式 的 對立 並 不 意味 衝突 。 但 對 規則論 者 而言 , 規範 衝突 是 經常 出現 的 。 規範 衝突 在於 特定 能 動者 面對 不同 規範 時 , 必須 同時 規示 互 不 相融 的 行為 的 窘境 。 場境 C 可能 同時 有 責任 R 以外 的 責任 R , 規範 的 衝突 之所以 會 出現 是 由於 任何 人 P 都 會 在 被 期待 基於 責任 R 而 做出 舉動 B 的 同時 , 亦 被 期待 基於 責任 R 而 做出 舉動 B 。 兩 種 期待 衍生出 兩 項 規範 N 及 N , 兩 者 可以 是 同屬 一 種類 , 亦 可能 屬於 不同 種類 。 值得 一 提 的 是 , 雖然 機會 不 多 , 但是 依照 以上 的 邏輯 的 話 , 106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更 有 可能 出現 三 項 甚至 更多 的 規範 。 當 規範 衝突 出現 後 , 應 如何 解決 端賴 我們 可以 怎麼樣 應用 智慧 來 做出 實踐 推論 ( practical inference ) , 考慮 的 焦點 是 在於 衡量 不同 責任 的 重要性 及 迫切性 , 這 跟 責任 相關 的 懲罰 有關 。 規範 的 「 規範性 」 及 「 規示性 」 在於 其 連帶 的 責任 及 相關 懲罰 , 這 解釋 為何 Hetcher 認為 懲罰 與 規範 沒有 關係 的 看法 是 錯誤 的 。 懲罰 的 方式 可以 是 有形 的 或是 無形 的 , 也 有 可能 屬於 不同 種類 。 不 是 所有 不 履行 責任 的 後果 都 構成 懲罰 , 但 若是 懲罰 , 都 或多或少 對 「 良質 生活 」 有所 影響 。 除卻 責任 跟 懲罰 就 難以 解釋 規範 的 「 規範性 」 , Hetcher 的 行為論 無法 解釋 為何 本身 做為 型態化 行為 的 規範 具有 「 規範性 」 , 具有 規律性 的 行為 不 代表 就 是 我們 應該 遵從 的 行為 , Hetcher 試圖 突破 此 桎梏 , 宣稱 規則 不僅 是 型態化 行為 , 而是 大家 認為 「 應該 存在 」 或 「 應該 被 遵從 」 的 行為 。 可是 , 「 應該 存在 」 或 「 應該 被 遵從 」 是 關於 自利 的 「 應該 」 還是 道德 的 「 應該 」 ? 另外 , 在 不 訴諸 其他 規範性 概念 如 權利 、 義務 或 責任 的 情況 下 , 我們 很 難 設想 自利 的 「 應該 」 或 道德 的 「 應該 」 的 「 規範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