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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14 in text YL2017439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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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 者 質疑 兩 者 之間 的 差別 並 不如 Bull 所 想像 的 那麼 明顯 。 我們 特別 要 針對 James (1993) 批評 Bull 的 想法 為 錯誤 二分法 , 以及 Buzan (1993) 認為 Bull 對 體系 與 社會 之間 的 區分 不 夠 嚴謹 的 兩 個 迥異 觀點 來 做 討論 。 James 對 Bull 的 批評 有 以下 三 個 的 重點 。 第一 個 批評 是 , Bull 認為 共同 利益 及 價值 存在 於 國際 社會 而 非 國際 體系 , James 則 認為 共同 價值 在 任何 社會 都 是 不必 的 , 原因 是 所有 社會 都 充滿 分歧 及 互相 競爭 的 價值 , 因此 , 在 國際 層次 中 , 沒有 理由 非 要 把 共同 價值 納入為 界定 國際 社會 的 必要 元素 不可 。 不過 , 與 此 同時 , Bull 認為 國際 體系 中 沒有 共同 利益 , 但 James 卻 認為 , 宣稱 國際 社會 有 共同 利益 但 國際 體系 則 沒有 的 說法 是 值得 商榷 的 , 沒有 共同 利益 就 不會 有 常規性 接觸 , 既然 國際 體系 牽涉 常規性 接觸 , 國際 體系 的 存在 即 意味 著 國家 間 分享 共同 利益 。 James 的 批評 之 合理性 取決 於 其 對 「 共同 利益 」 及 「 共同 價值 」 的 理解 之 準確性 上 , 但 他 卻 忽略 了 兩 者 是 不同 的 。 Bull 並 不 認為 國際 間 就 人權 、 人道 干預 、 正義 戰爭 、 分配 正義 及 環保 等 議題 有 具體 的 共識 , 國際 社會 或 國際 體系 中 都 沒有 相關 的 共同 價值 , 但 秩序 是 共同 價值 。 非常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Bull 所謂 的 「 利益 」 是 達到 「 目的 ( end ) 」 之 工具 , 而 非 目的 本身 , 價值 才 是 目的 本身 ( Bull , 1977:67 ) 。 無論 國家 各自 有 什麼 目的 或 大家 有 什麼 「 共同 目的 」 , 共同 利益 都 需要 先 得到 保障 。 前述 的 國際 社會 的 首要 目標 就 是 Bull 所謂 國家 間 的 共同 利益 , 但 Bull 亦 不 排除 部分 國家 甚至 可能 認定 這些 目標 就 是 目的 本身 , 因此 , 也 是 「 共同 價值 」 。 理 , 以及 和平 與 安全 等 更 基本 的 目標 做出 貢獻 , 國際 社會 的 本質 應該 被 保持 與 加強 ( Bull 1977:315 ) 。 這 是 為何 Bull 有時候 會 將 共同 利益 及 共同 價值 放 在一起 討論 , 這樣 的 做法 146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James 沒有 察覺 共同 價值 及 共同 利益 兩 者 的 差異 , 因此 亦 無法 理解 國際 社會 中 的 國家 有 共同 利益 及 目標 但 沒有 共同 目的 或 價值 。 可惜 的 是 , Bull 也 沒有 進一步 闡釋 此 差異 對 國際 社會論 的 意涵 。 假如 Bull 能 證成 這些 首要 目標 是 目的 本身 , 而 國際 社會 是 體現 這些 首要 目標 的 最佳 意念 , 那麼 他 所 提到 的 霍布斯式 自然 狀態 及 大同 社群 ( 或 普世 帝國 ) 兩 個 極端 都 真的 不 應 成為 「 人類 政治 組織 的 最 高 規範 原則 ( supreme normative principle of the political organi - zation ) 」 , 但 他 沒有 這樣 做 , 亦 似乎 沒有 此 意圖 。 James 的 第二 個 批評 指出 , 既然 國際 體系 及 國際 社會 中 之 國家 都 有 常規性 的 接觸 , 大家 很 難 想像 為何 只有 國際 社會 而 不 是 國際 體系 是 受 規則 管治 。 他 強調 沒有 規則 的話 , 常規性 的 接觸 是 難以 維持 的 , 國際 體系 及 國際 社會 之 區別 是 錯置 的 。 James 的 最後 一 個 批評 是 針對 Bull 認定 外交 制度 是 國際 社會 而 非 國際 體系 的 必要 元素 這 一 點 上 。 James 認為 外交 制度 在 保障 國家 間 常規性 溝通 上 是 必要 的 , 他 更 指出 , Bull 似乎 亦 同意 常規性 溝通 在 維持 國際 體系 上 是 必要 的 ; 因此 , Bull 的 看法 是 值得 商榷 的 ( James , 1993:274 - 5 ) 。 雖然 James 只 針對 外交 制度 做出 批評 , 但是 他 的 批評 卻 可以 應用 在 Bull 認可 的 其他 制度 上 。 除了 外交 制度 外 , 國際 社會 的 制度 還 包括 : 權力 平衡 、 國際法 、 戰爭 , 以及 強權 間 的 聯合 等等 ( Bull 1977 : ch .5-9 ) 。 Bull 並非 認為 秩序 只有 在 國際 社會 中 才 出現 , 他 承認 即使 沒有 任何 共同 利益 、 共同 規則 及 共同 制度 , 世界 政治 中 也 可以 存有 秩序 , 權力 平衡 也許 能 從 國際 體系 中 衍生 , 暴力 得到 限制 、 互動 變 得 可信 以及 政府 免於 受 外來 挑戰 ( ibid __UNDEF__ .:65 ) 。 可是 , 這些 充其量 只 難免 帶來 不 必要 的 混淆 , 把 兩 者 做 適當 的 區別 有 其 重要性 。 第三 章 秩序 、 聯合體 及 國際 法治 147 是 偶然 的 , 是 得 不 到 具 公信力 的 規則 所 保障 的 。 由 此 看來 , James 的 批評 有 其 道理 , 既然 國際 體系 中 都 可以 有 秩序 , 要 維持 秩序 當然 有 其 規則 , 那麼 Bull 必須 指出 哪些 規則 是 國際 社會 獨有 的 , 或者 是 要 清楚 辨別 國際 體系 及 國際 社會 下 相同 類型 的 規則 之 差異 , 可惜 他 並 沒有 這樣 的 意圖 。 按照 James 的 邏輯 , Bull 的 可能 做法 是 指出 在 法律 的 、 道德 的 、 習俗 的 及 操作 上 的 等等 這 四 種 規則 中 , 法律 及 道德 的 規則 只 存在 於 國際 社會 而 非 國際 體系 裡 。 另外 , 如果 Bull 所 提及 的 制度 都 存在 於 國際 體系 中 , 那麼 他 必須 說明 哪些 制度 是 國際 社會 獨有 的 , 或者 是 清楚 地 辨別 國際 體系 及 國際 社會 下 相同 類型 的 制度 之 差異 , 可惜 他 並 沒有 這樣 做 , 亦 沒有 此 意圖 。 總括 來 說 , James 認為 有 必要 放棄 國際 體系 及 國際 社會 的 區分 , 而 只 須 採用 國際 社會 一 詞 , 探討 國家 在 國際 社會 中 的 互動 。 相較 於 他 的 想法 , Buzan 則 認為 必須 在 更 具 理論性 的 層次 來 看待 國際 體系 與 社會 之間 的 區分 。 他 指出 Bull 對 體系 與 社會 之間 差異 的 看法 太過 粗淺 , 因此 希望 進一步 提出 更 深刻 的 分野 。 對 Buzan 來 說 , 國際 體系 與 社會 之間 的 最 根本 不同 , 在於 是否 具備 「 共同 身分 ( common identity ) 」 ; 當 國際 間 顯現出 共同 身分 時 , 國際 體系 就 演變為 國際 社會 ; 而 所謂 的 共同 身分 在 Buzan 看來 就是 國家 間 彼此 承認 對方 主權 的 平等 ( Buzan , 1993 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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