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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17 in text YL2017439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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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 認定 國際 體系 跟 國際 社會 可以 同時 存在 的 原因 。 對 Bull 來 說 , 世界 ( 普世 或 全球 ) 國際 社會 在 20世紀 已 成形 , 但 這 跟 當年 歐洲 國際 社會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差別 , 就 是 沒有 共同 文化 ( ibid .
:16 ) 。 這樣 的 說法 反而 引發 了 另 一 個 問題 , 假如 共同 文化 是 歐洲 國際 社會 的 特性 , 而 非 當代 世界 國際 社會 的 特性 , 那麼 此 「 社會 」 就 跟 彼 「 社會 」 是 不同 的 ; 若 當代 世界 國際 社會 能 稱為 社會 , 歐洲 國際 社會 就 不應該 稱為 「 社會 」 , 也許 以 「 社群 」 來 形容 比較 恰當 。 「 社群 」 強調 文化 同質性 及 成員 間 相對 深厚 的 文化 認同 , 「 社會 」 則 不必 有 這樣 的 假設 , 這 也 是 為何 我們 傾向 稱 革命 主義 有關 世界性 場境 之 設想 為 「 世界 社群 」 。 從 規範性 理論 的 角度 來 看 , 大家 比較 關注 的 是 國際 體系 還是 國際 社會 具有 更 高 的 理想性 。 可是 , Bull 沒有 意圖 去 直接 回應 此 議題 , 他 只 設想 在 國際 社會 也許 會 變為 國際 體系 甚至 Cobden 的 「 孤立 主義 ( isolationism ) 」 , 亦 不 排除 有 可能 受 大同 文化 所 影響 而 朝 世界 社群 靠攏 ( ibid .:248 - 52,317 ) 。 Bull 對 國際 社會 的 辯護 完全 事實 上 , Jackson ( 2000 a : 114 ) 提出 這樣 的 理解 , 可是 , 這 會 埋沒 不同 辭彙 在 Bull 理論 中 分析 上 的 功能 。 Jackson 的 看法 跟 James 的 相仿 , 認定 應 放棄 「 體系 」 而 只 用 「 社會 」 。 第三 章 秩序 、 聯合體 及 國際 法治 151 是 實用 主義 式 的 。 雖然 主權 國家 所 組織 起來 的 世界性 制度 結構 無法 完善 地 達到 世界 範圍 內 的 和平 與 安全 、 經濟 及 社會 正義 , 或 有效 的 環境 管理 等 目標 , 但是 制度 安排 仍 合理 地 運作 著 , 我們 毫無 理由 認為 它 無法 運作 得 更 好 , 而且 在 其他 案例 中 , 也 沒有 其他 更 好 的 理由 去 相信 另外 的 制度 結構 能 較 現存 的 制度 結構 運作 得 更 好 ( ibid .
: ch .
12 ) 。 假若 現存 的 架構 能 對 以上 的 目標 做出 一定 貢獻 , 國際 社會 的 本質 應該 能 被 保持 與 加強 , 強權 之間 建基於 共同 利益 上 的 合作 是 必要 的 ( ibid .
: 315 ) 。 這樣 的 實用 主義 式 辯護 讓 多元 主義 建基 在 沙土 之上 , 十分 脆弱 。 Bull 是 在 為 國際 秩序 而 非 國際 社會 辯護 , 他 在 《 無政府 社會 》 一 書 中 大部分 篇幅 都 在 談 國際 秩序 , 其中 的 第二 部分 之 幾 章 中 分別 針對 權力 平衡 、 國際法 、 外交 等等 如何 對 國際 秩序 做 深入 的 探討 。 可是 , 如果 上述 的 分析 是 有理 的話 , 這 就 顯示 大家 無法 訴諸 他 的 構成觀 來 為 多元 主義 辯護 。 更 嚴重 的 是 , 若 我們 仿效 他 的 做法 , 就 難以 確立 多元 主義 以 國家 為 優先 的 主體觀 及 以 國際法 為 核心 的 倫理觀 。 3 .
國際法 根據 Bull 的 觀察 , 一直 以來 只有 國家 才 是 國際法 的 主體 , 行動 者 如 個人 、 國際 組織 、 跨 政府 組織 及 其他 群體 充其量 只 是 客體 ; 但 他 承認 不少 國際 法學家 視 這些 非 國家 的 行動 者 為 主體 , 有 其 權利 及 本分 。 可是 , 他 本人 對 這些 做法 十分 保留 , 特別 是 對 人權 地位 之 看法 , 我們 稍後 會 回到 這 一 點 上 。 Bull 強調 「 全 人類 的 大 社會 ( great society of all mankind ) 」 之 秩序 發展到 目前 為止 是 現代 的 國家 體系 , 亦即 國際 社會 , 是 透過 大家 普遍 接受 的 「 原則 」 來 形成 的 , 而 所謂 的 「 原則 」 正 是 多元 主義 15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原則 。 人 和 疆域 都 是 以 國家 來 分割 的 , 各自 有 其 施展 權威 的 領域 , 並 在 共同 規則 下 相互 連結 ( ibid .
: 140 ) 。 這些 共同 規則 就 是 國際法 , 而 這裡 所 說 的 多元性 是 我們 之後 看到 Jackson 理論 中 的 「 管轄 多元 」 。 在 此 需要 注意 的 是 , Bull 不 排除 人類 靠 多元 主義 以外 的 其他 原則 組成 ( ibid .
: 141 ) 。 雖然 Bull 沒有 明說 , 但是 我們 可以 推敲出 , 若是 以 大同 原則 為 最 高 原則 , 國際法 就 可以 被 稱為 大同法 , 當中 非 國家 行動 者 亦 可以 是 主體 ; 但 這 不 是 Bull 理解 的 狀況 , 國家 才 是 主體 。 對 Bull 而言 , 國際法 的 規管 對象 是 國際 社會 , 他 認為 國際法 可以 被 視為 是 一 組 規管 國家 及 其他 世界性 行動 者 關係 的 規則 , 而 這 組 規則 被 認定 具有法 的 地位 ( ibid .
: 127 ) 。 不過 , 這 會 遭到 Myres S . Mc Dougal 為首 的 耶魯 學派 ( Yale School ) 所 反對 , 他們 都 認為 法 是 社會 過程 而 非 一 組 既定 規則 , 做出 法律 或 司法 決定 必須 融入 社會 、 道德 及 政治 目標 , 視 國際法 為 既定 規則 就 會 嚴格 限制 這 個 過程 。 Bull 對 Mc Dougal 的 回應 是 大家 可以 同意 「 法律 決定 ( legal decision ) 」 於 國際 及 在地 情境 中 都 不 是 純然 的 法律 規則 之 應用 , 而是 反映 社會 、 道德 及 政治 的 影響 , 但 要 做出 決定 也 就 必須 要 有 一 組 存在 的 規則 做為 標準 ( ibid .
: 128 ) ; 問題 是 Bull 並 沒有 明確 說明法 本身 是否 要 為 了 達到 社會 、 道德 及 政治 目標 而 存在 ? 對 此 , 我們 可以 有 兩 種 解讀 , 一 是 認為 法 不 是 要 達到 社會 、 道德 及 政治 目標 , 只是 在 應用 時 才 有 必要 將 這些 目標 納入 考量 ; 二 是 認為 法 在 制訂 過程 中 已 讓 法 本身 涵括 了 社會 、 道德 及 政治 目標 。 若 接受 後者 , 則 會 容易 讓 法 變為 工具 , 法 的 獨立性 難以 確立 , 這 亦 不 是 多元 主義 者 能 由於 Jackson 嘗試 將 「 管轄 多元 」 建立 在 「 價值 多元 」 之上 , 跟 Bull 純粹 談論 「 管轄 多元 」 是 不同 的 。 若 Jackson 是 成功 的話 , 會 為 多元 主義 提供 更 紮實 的 基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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