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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18 in text YL201744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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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解 跟 Oakeshott 的 理解 並 不 相同 。 對 Oakeshott 來 說 , 共善 是 外在 善 或 實質 善 , 他 強調 法律 並 不 考慮 「 不同 利益 的 好處 、 滿足 實質 意慾 、 促進 繁榮 、 消除 浪費 … … 等 , 或 促進 被 認定為 共善 的 事物 之 條件 」 ( Oakeshott , 1999:153 ) , 我們 將 會 指出 Nardin 的 國際 社會 共善 其實 是 外在 善 。 Nardin 的 國際 社會 理論 必須 經過 重構 以 消除 內部 矛盾 , 我們 的 建議 如 下 , 第一 , 國際 社會 存在 著 三 類 目的 : (1) 各 國 有 其 各自 的 目的 , (2) 各 國 分享 共有 的 目的 , (3) 國際 社會 裡 法律 實踐 中 的 內在善 以及 道德 實踐 中 的 內在 善 。 第二 , 共存 等同於 和平 及 安全 , 是 國際 社會 的 共善 , 這 只 說明 它 是 國際 社會 內 的 善 , 但 並 不 意味 是 內在善 。 我們 將 會 論證 他 的 法治論 根本 不能 容納 「 共存 」 為 法 180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 辯律 實踐 的 內在 善 , 而 只 能 認定 它 是 各 國 共有 的 目的 , 也 是 外在 善 , 我們 將 會 分析 在 什麼 意義 上 法性 是 法律 實踐 的 內在 善 。 第三 , 既然 實踐性 聯合體 及 目的性 聯合體 都 包含 工具性 及 非 工具性 規則 , 兩 者 的 區分 在於 如何 判定 工具性 及 非 工具性 規則 的 有效性 及 值得 欲求性 的 。 因此 , 在 國際 關係 的 應用 上 , Nardin 所 提出 的 並 不 是 兩 種 聯合體 , 而是 兩 種 對 國際 社會 的 理解 。 兩 者 都 跟 國際法 的 法律 權威 有關 , 其 一 認定 法律 權威 取決 於 法律 能否 促成 目的 , 規則 的 值得 欲求性 決定 其 是否 法律 ; 其 二 則 認為 法律 的 權威 跟 法律 能否 促成 目的 無關 , 規則 的 值得 欲求性 跟 其 做為 法律 的 權威 是 不 相關 的 。 按照 這樣 的 解讀 , 我們 可以 稱 兩 種 關於 國際 社會 的 觀念 為 目的性 觀念 及 實踐性 觀念 ; 前者 是 以 目的 為 基礎 的 , 後者 則 是 以 規則 為 基礎 的 。 很 顯然 , Bull 的 多元 主義 接受 目的性 觀念 , 他 所 討論 的 是 國際法 如何 對 國際 秩序 有所 貢獻 , 而 他 欠缺 國際法 如何 對 國際 正義 有所 貢獻 之 論說 ( Bull , 1977 : ch.6 ) 。 Bull 對 國際 社會 的 理解 意味 他 可以 接受 全球 分配 正義 及 環境 正義 為 國際 社會 的 目的 , 這 正 是 早期 的 Nardin 所 反對 的 。 若 國際 社會 是 目的性 聯合體 , 國際法 就 只是 達到 共同 目的 之 工具 , 這 等於 是 說 , 國際法 可以 被 放棄 ; 但 Nardin 強調 , 國際 法規 並非 可 有 可 無 , 沒有 國際法 就 沒有 國際 社會 。 如果 國際法 被 認定 純粹 是 工具 的話 , 國際 社會 就 是 「 國際 體系 」 , 是 基於 共有 價值 之 秩序 , 而 不 是 仰賴 規則 來 治理 的 秩序 ( Nardin , 1992 a : 22 ) 。 他 明確 地 表示 現實 主義 者 認為 共同 規則 之所以 被 確認 具有 權威性 只是 由於 其 促進 國家 利益 , 而 理想 主義 者 則 認為 具 權威性 的 規則 只有 那些 能 促進 「 國家 間 或 全 人類 共同 利益 」 的 規則 , 他 重申 這 兩 種 看法 都 是 錯 的 ( Nardin , 1983:310 ) 。 國際 關係 對 現實 主義 者 來 說 充其量 是 以 目的性 聯合體 的 方式 第三 章 秩序 、 聯合體 及 國際 法治 181 展現 , 現實 主義 者 也 同意 和平 是 國家 共有 之 目的 , 就 連 Hobbes 都 同意 和平 是 自然法 的 第一 律 , Morgenthau 等 亦 十分 關注 國際 安全 。 Nardin 也 同意 和平 、 安全 及 共存 等 是 國際 社會 的 共善 , 而 共善 是 一 個 由 共同 法律 定性 的 善 所 組成 的 集合 ( ibid __UNDEF__ .
: 17,19 ) 。 既然 如此 , 國際 現實 主義 似乎 也 沒有 跟 多元 主義 有 太 大 差別 , 只 是 前者 認為 積極 維持 權力 平衡 才 是 保障 和平 及 安全 的 有效 方式 , Bull 的 立場 事實 上 亦 肯定 權力 平衡 的 重要性 。 Nardin 提出 兩 項 理由 去 解釋 目的性 視角 對 規則 的 權威 之 態度 不能 提供 道德 義務 的 基礎 ( Nardin , 1992 a :21 ) , 第一 , 人類 的 互動 預設 跟 即時 交易 或 合作性 同意 無關 的 合理 規則 , 要 建立 合作性 的 及 規則 主導 的 企業 需要 規則 , 這些 規則 並非 企業 的 結果 , 而是 更 早 前 約定 的 結果 , 要 避免 無限 迴歸 , 就 要 假設 原始 規則 的 存在 , 這些 規則 的 權威 並 不 是 工具性 的 。 不過 , 他 忽視 現實 主義 的 基本 想法 是 一切 規則 的 權威 在於 其 最終 能否 促進 大家 同意 的 理想 結果 , 世界性 場境 根本 就 不 是 企業 。 第二 , 假如 規則 的 權威 不能 跟 其 帶來 的 後果 做出 區分 的話 , 它 就 沒有 真正 權威 , 肯認 ( recognition ) 跟 稱許 ( approval ) 的 區分 便會 消失 , 在 目的性 聯合體 中 , 將 成員 維繫 在一起 的 是 對 某 結果 的 共同 慾望 , 而 非 對 共同 規則 的 確認 。 然而 , Nardin 不 應 忽略 的 是 , 對 現實 主義 者 而言 , 這 兩 者 的 區分 並 沒有 消失 , 而是 以 因果 關係 出現 , 認同 國際 規則 的 原因 是 基於 成員 間 對 和平 的 欲望 , 所有 規則 在 某 程度 上 是 帶來 所 欲 求 的 結果 的 手段 , 這些 規則 的 權威 在於 其 傾向 帶來 大家 所 欲 求 的 結果 。 但 Nardin 也 強調 , 讓 和平 或 其他 益處 成為 法律 權威 的 基礎 無疑 只是 將 此 權威 做為 工具 , 這 讓 法律 秩序 跟 自願 聯合體 毫無 差別 , 隨時 可以 解散 。 Nardin 論證 出現 嚴重 的 問題 , 一方面 , 按照 廣義 觀念 , 他 同意 實踐性 聯合體 中 的 國際法 有 兩 種 規則 : 一 種 規則 是 合作 下 的 結果 , 18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是 為 了 共有 之 目標 ; 另 一 種 規則 讓 合作 變 得 可能 , 而且 不 必要 有 共有 目標 下 都 會 存在 。 前者 是 工具性 原則 , 後者 是 構成 性 原則 。 但 他 亦 不能 否認 , 目的性 聯合體 有 可能 包括 這 兩 種 規則 。 另一方面 , 從 Nardin 的 狹義 觀念 出發 , 他 認定 目的性 聯合體 只 確認 工具性 規則 , 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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