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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群 之間 的 自由 即可 ( Nardin , 1983:53 ) 。 Nardin 所 說 的 是 所謂 「 群社 自由 」 , 是 集體 自由 的 一 種 。 跟 他 的 法治論 相關 之 議題 是 群社 自由 能否 成為 其中 的 實質 面向 , 也就是說 , 群社 自由 是否 國際法 追求 的 實質 目標 。 假如 群社 自由 乃 一 實質 目標 , 他 就 等於 接受 某 種 複合 實質論 , 但 這 跟 他 堅決 反對 工具 主義 的 立場 相互 衝突 。 Nardin 在 早期 的 理論 沒有 明確 說明 , 但 他 其中 一 種 做法 可以 是 將 群社 自由 視為 多元 主義 國際 法律 秩序 的 構成性 價值 , 國際 法治 的 存在 意味 群社 自由 的 存在 , 若 否定 群社 自由 的 價值 等同於 降低 多元 主義式 國際 社會 的 價值 。 事實 上 , 他 一再 重申 國際 社會 中 的 國家 追求 「 自我 選擇 之 目的 ( self-chosen goals ) 」 ( ibid .
 
:55 ) , 這 假設 以 國家 做為 主體 的 自由 。 對 群社 自由 的 支持 在 他 近期 的 理論 中 就 相當 清楚 , 但 這 也 帶來 國際 法治 及 在地 法治 之間 的 嚴重 理論 張力 。 在 國家 擬人化 下 , 國家 是 道德 能 動 者 , 人 的 相互 尊重 是 具有 道德性 的 , 同樣地 國家 的 相互 尊重 亦 具有 道德性 ( Nardin , 2006 b : 453 ) 。 問題 出 在 他 的 國際 法治論 是 建立 在 國家 擬人化 下 的 類比 論證 上 , 他 提出 若 法治 是 自由人 的 一 種 聯合體 模式 , 國家 間 的 法治 是 跟 專制 國家 相融 的 , 法治 的 國際 社會 可以 包括 非 法治 的 國家 成員 ( Nardin , 2008 b ) 。 群社 或 國家 自由 可以 被 認定為 國際 法治論 的 構成性 價值 , 國家 自由 的 價值 跟 做為 另 一 項 價值 的 「 形式 平等 ( formal equality ) 」 環環相扣 。 Nardin 指出 , 主權 國家 的 意念 本身 意味 國家 之間 的 形式 平等 , 而 形式 平等 在於 各 國 都 有 自由 追求 其 目的 , 那麼 形式 平等 也 第三 章 秩序 、 聯合體 及 國際 法治 197 是 多元 主義 國際 法律 秩序 的 構成性 價值 。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他 特別 強調 形式 平等 並 不 意味 實質 平等 ( substantive equality ) 。 國 與 國 之間 在 疆域 大小 、 財富 及 人口 等 領域 上 可以 存在 相當 大 的 差異 。 職是 之故 , 國際 法治 對 他 而言 並 不 要求 國際 法律 必須 用以 追求 實質 目標 才 能 稱得上 是 法律 。 按照 以上 的 詮釋 , Nardin 的 法治論 應該 被 視為 「 自由 純粹 形式論 」 ; 可是 , 他 認定 國際 社會 是 以 國家 為 中心 的 聯合體 , 而 非 他 曾 提及 的 「 個人 組成 的 普世 社會 」 ( Nardin , 1983:19 ) 。 這樣 的話 , 他 所 面對 的 最 大 問題 是 如何 在 世界性 場境 中 看待 個人 自由 及 權利 。 在 Nardin 近期 的 著作 中 出現 不 一致 的 在地法治論 , 他 一方面 似乎 認定 自由 是 在地 法治 中 的 構成性 價值 , 透過 訴諸 康德式 的 論述 , 闡釋 法治 要求 個人 肯認 其他 人為 自由人 的 想法 , 亦即 是 不能 強制 要求 他人 為 其 達到 自己 的 目的 , 這 意味 在 地 的 純粹 形式論 ( Nardin , 2008 b : 393 ) 。 另一方面 卻 認定 只有 當法 尊重 法律 主體 的 「 人格 」 、 「 尊嚴 」 、 「 自由 」 及 「 道德 權利 」 , 法治 才 存在 ( Nardin , 2008 c : 101 ) , 按照 上 一 章 的 分析 , 這 意味 在地 的 複合 實質論 , 法律 是 為了 追求 實質 目標 而 設 的 。 即使 Nardin 可以 將 自由 以外 的 人格 、 尊嚴 都 說成 是 構成 性 價值 , 但 若 將 保障 各 式 自由 的 道德 權利 說成 是 構成 性 價值 , 就 是 將 兩 種 對 自由 的 理解 混為一談 , 十分 值得 商榷 。 早期 及 近期 的 Nardin 都 反對 國際法 是 用以 追求 做為 實質 目標 的 自由 , 他 所 反對 的 是 將 各 式 自由 當成 法律 要 追求 的 目標 。 Nardin 早期 的 主要 批評 對象 是 革命 主義 論 者 Mc Dougal , 並 試圖 清楚 地區隔 法律 與 實質 目標 。 據 Nardin 的 理解 , Mc Dougal 為 法 的 規範性 特質 ( normative character ) 提供 工具 主義 式 的 重新 詮釋 , 採用 的 是 政策 導向 的 法學 途徑 , 政策 的 目的 是 促進 「 人類 尊嚴 的 世界 秩序 」 ( world order of human dignity ) , 因此 , 促進 人類 尊嚴 是 國際法 的 目標 198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( Nardin , 1983:201 ) 。 Mc Dougal 採納 法律 實存 主義 ( legal realism ) , 人類 尊嚴 所 代表 的 一 系列 價值 是 可以 透過 經驗 來 認證 的 。 國際法 是 用以 和諧化 世界 上 絕大多數 人民 的 意願 , 這 體現 在 道德 領袖 所 宣稱 關於 人類 尊嚴 的 眾多 價值 上 ( McDougal , 1960:39 ) 。 儘管 Nardin 沒有 明說 , Mc Dougal 的 想法 實際 上 屬於 他 所 批評 的 道德 理想 主義 。 Nardin 認為 , 即使 Mc Dougal 宣稱 國際法 是 為 了 實現 普世 價值 , 但 卻 不能 否認 這 並非 所有人 都 認同 。 對 Mc Dougal 而言 , 獨裁 主義 者 所 宣揚 的 價值 並非 人類 尊嚴 的 價值 , 他 的 做法 是 要 排除 跟 西方 自由 民主 主義 對 敵 的 法西斯 主義 及 共產主義 , 這些 敵對 主義 視 政府 為 促進 某 「 錯誤 的 」 甚至 「 邪惡 的 」 善觀 , 自由 民主 主義 者 應該 透過 政府 及 法律 促進 其 人類 尊嚴 及 民主 理想 。 在 Nardin 的 眼 中 , Mc Dougal 實際 上 是 在 呼籲 將 世界性 場境 中 多元 的 意識 型態 變為 統一 的 意識 型態 ( Nardin , 1983:203 ) 。 雖然 當時 Nardin 覺得 不以為然 , 但是 , 如 前 所 述 , 他 自己 近期 卻 將 人類 尊嚴 當為 法律 所 追求 的 實質 目標 。 Mc Dougal 的 想法 很 顯然 屬於 Mongenthau 所 說 的 「 國族 普世 主義 」 , 西方 自由 民主 國家 試圖 擴展 其 價值觀 到 非 西方 國家 。 Mc Dougal 認為 自己 的 想法 並非 天方夜譚 , 透過 關於 「 權威性 決定 」 之 「 世界 憲法 過程 」 可以 調解 分歧 、 凝聚 價值 共識 並 達成 協議 ( McDougal , 1960:169 - 71 ) 。 對於 Mc Dougal 有關 價值 統一 之 世界 秩序 能 跟 現實 上 價值 多元 的 世界 調和 之 設想 , Nardin 當時 抱有 十分 懷疑 的 態度 。 大多 的 國際 協議 充其量 是 攸關 各 國 追求 其 自身 目標 時 所 遵循 的 程序 、 限制 及 約束 , 根本 不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