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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 純粹 形式論 , 前者 最 大 的 特色 是 將 法律 權威 跟 法律 義務 連結 在一起 , 規則 只要 滿足 形式 考量 就 有 法律 有效性 , 具有 法律 權威 並 衍生 法律 義務 。 後者 則 認為 法律 權威 並 不 必然 衍生 法律 義務 , 法律 義務 端賴 法律 的 正當性 , 而 法律 正當性 有別於 其 有效性 。 Nardin 早期 的 多元 主義 屬於 前者 , 但 道德 正當性 不同於 法律 正當性 , 這 是 為何 他 同意 大家 可以 獨立 地 判斷 某 法律 的 「 道德 」 或 「 值得 欲求性 」 ; 另外 , 團合 主義 則 屬於 後者 , 即使 某 法律 的 有效性 已經 得到 確立 , 但 這 並 不 意味 其 正當性 得到 確立 。 法律 正當性 有別於 其 有效性 , 差別 則 在於 對 法律 跟 道德 的 衝突 之 理解 。 對 團合 主義 者 而言 , 法律 義務 能否 衍生 具體 要求 視乎 其 有否 違背 某些 道德 考量 , 法律 義務 跟 道德 義務 之間 有 很 大 的 妥協 空間 。 在 Nardin 的 理論 中 隱含 對 法律 與 道德 的 衝突 有 兩 種 理解 , 根據 第一 種 理解 , 道德 只 能 應用 在 個人 層面 , 因此 , 國家 主權 跟 人權 的 衝突 是 國際法 跟 道德 的 衝突 。 第二 種 理解 認定 衝突 存在 於 法律 實證 主義 中 的 法 跟 自然法 中 的 道德 之間 的 矛盾 。 雖然 他 不 認為 第一 種 衝突 存在 , 但是 他 不得 對 第二 種 衝突 置之不理 , 而 此 種 衝突 正 是 法律 義務 跟 道德 義務 的 衝突 , 其中 的 妥協 空間 不 大 。 一般 法學論 者 會 認為 , 隱含 在 國際法 中 的 國際 聯合體 原則 並非 道德 原則 , 國家 主權 及 不 干預 原則 是 兩 項 最 重要 的 國際 聯合體 原則 , 前者 要求 獨立 政治 社群 相互 確認 大家 的 存在 , 後者 要求 國家 之間 不會 干預 彼此 的 內部 事務 ; 這些 原則 容許 政府 太 大 的 空間 去 侵犯 其 公民 的 權利 , 並 過分 限制 個別 有 能力 的 政府 去 干預 他國 違反 人權 的 情況 。 20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Nardin 不 同意 只有 特定 關顧 個人 自由 及 權利 的 原則 才 是 道德 原則 , 他 指出 習俗 國際法 是否 反映 一 種 道德 跟 其 是否 滿足 某些 獨立 的 道德 標準 是 兩回事 ( ibid .
 
: 236-7 ) 。 否定 國際法 與 道德 之間 存在 衝突 的 方式 是 認定 習俗 國際法 反映 一 種 道德 。 在 他 的 眼 中 , Walzer 的 理論 正 是 表達 這 種 想法 。 按照 此 想法 , 國際 聯合體 原則 假設 國家 依賴 反映 傳承下來 的 文化 及 歷史 的 共同 法律 及 制度 以 形成 統一 的 社會 , 外來 干預 侵犯 個人 享受 依 其 傳統 生活 及 管理 社會 的 自由 , 因此 , 國際法 實質 上 有 關心 個人 自由 。 Nardin 對 此 提出 批評 , 政治 社群 的 自由 並非 公民 的 個人 自由 , 假設 大家 同意 Walzer 所 說 的 是 個人 自由 , 它 也 只 是 其中 一 種 個人 自由 。 Nardin 所 反對 的 是 集體 自由 跟 個人 自由 有 任何 必然 的 關係 , 國家 主權 原則 及 不 干預 原則 在 保護 國家 自由 的 同時 , 有 可能 容許 獨裁 政府 侵犯 個人 自由 , 因此 , 集體 自由 跟 個人 自由 只有 偶然 的 聯繫 , 個人 因為 屬於 社群 的 一 員 才 擁有 權利 , 在 國際 多元 主義 下 , 保障 國家 的 完整性 傾向 保護 個人 自由 及 權利 , 若 以 世界 政府 取而代之 , 後果 不一定 更 能 保障 個人 自由 。 Nardin 提出 有別於 Walzer 的 想法 , 他 指出 習俗 國際法 事實 上 有 關懷 個人 自由 , 它 已經 用 「 人權 」 之 名 引入 一些 「 最低度 標準 ( mi - nimum standards ) 」 去 管理 政府 及 其 人民 的 關係 以 限制 國家 主權 , 並 在 自由 受到 嚴重 威脅 容許 外來 干預 。 不過 , 他 提出 但書 , 從 「 人權 」 衍生出來 的 原則 要 跟 國際 聯合體 基本 原則 相互 調和 ( ibid .
 
:239 - 40 ) , 可是 , 兩 者 很 顯然 是 相互 衝突 的 , 對 多元 主義 的 批評 者 來 說 , 如果 人權 存在 , 多元 主義 的 合理性 就 會 大打折扣 。 他 的 回應 是 弱化 對 武力 干預 的 傳統 限制 並 不 必然 更 好 地 保障 個人 自由 , 這 顯示 他 處理 國家 主權 跟 個人 自由 之間 的 關係 時 面對 進退維谷 的 狀況 。 有趣 的 是 , 用 某 一 方式 來 詮釋 , 國家 主權 跟 個人 自由 之間 的 矛盾 對 Nardin 來 說 並非 法律 跟 道德 的 衝突 , 原因 是 在 他 早期 的 著作 第三 章 秩序 、 聯合體 及 國際 法治 203 《 法律 、 道德 及 國 與 國 的 關係 》 中 指出 道德 是 權威性 實踐 , 並 視 習俗 國際法 為 一 種 道德 。 由於 世界 上 存在 著 眾多 道德 傳統 , 這些 傳統 中 關係到 國際 事務 的 部分 就 個別 成為 不同 的 國際 道德 論 。 他 引用 基督教 道德 傳統 來 說明 國際法 的 獨特性 , 基督教 道德 傳統 跟 其他 道德 傳統 一樣 , 當中 的 國際 道德 的 部分 是 由 一般 的 基督教 個人 道德 原則 推敲出來 。 可是 國際法 做為 一 種 道德 並 不同於 任何 一 個 傳統 , 是 在 歷史 發展 中 形成 , 不 是 根據 個人 道德 而 定 。 按照 這樣 的 理解 , 國家 主權 跟 個人 自由 之間 的 矛盾 在於 兩 種 道德 考量 的 衝突 , 也就是說 , 國際法 做為 一 種 道德 , 國家 主權 跟 個人 自由 之間 的 矛盾 是 其 內部 的 道德 矛盾 。 但 這 跟 他 較 後期 的 看法 不 一致 , 如 前 所 述 , 他 區分 法律 實踐 及 道德 實踐 , 兩 者 都 屬於 倫理 考量 , 並 認定 法律 考量 不 應 從屬於 道德 考量 , 而 兩 者 更 會 出現 衝突 , 這 種 衝突 存在 於 法律 實證 主義 中 的 法 跟 自然法 中 的 道德 之間 。 他 概括 地 提出 法治 實證 主義 同時 反映 自然法 及 法律 實證 主義 的 關懷 , 但 他 低估法 跟 道德 的 衝突 。 按照 Nardin 的 法治 實證 主義 , 具 權威 的 法律 並 不 意味 是 「 正當 的 」 ( 或 他 所 說 的 「 正義 」 ) 法律 , 正當性 建立 在 其 是否 滿足 道德 或 值得 欲求性 的 要求 , 而 具 權威 的 法律 足以 衍生 法律 義務 , 不 需要 考慮 其 「 正當性 」 ( Nardin , 1998:27 - 8 ) , 這裡 談 的 是 「 道德 正當性 」 。 因此 , 法律 義務 跟 道德 義務 是 很 有 可能 會 衝突 。 Nardin 同意 關於 義務 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