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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28 in text YL201744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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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 。 因此 , 對 Bull 而言 , 以 個人 為 基本 單位 的 世界 社會 是 遙遠 的 理想 , 當下 應該 做 的 是 維持 以 國家 為 基本 單位 的 國際 秩序 。 針對 霍布斯式 國際 現實 主義 , Bull 提出 任何 國家 都 不能 以 自我 保存 的 「 自然 權利 」 為 名 去 干預 他國 , 不然 就 等同於 否定 國際 社會 對 其 個別 成員 的 權利 ( Bull , 1984 c : 189 - 90 ) 。 對 他 來 說 , 這 意味 不僅 國家 有 權利 , 甚至 是 以 國家 集體 組成 的 國際 社會 都 有 權利 ( rights of the society of states ) ( ibid .
: 190 ) , 這 展示 了 某 種 型態 的 國際 整體論 。 國際 整體 論 在 Bull 的 理論 中 十分 明顯 , 並 決定 他 對 人道 干預 的 看法 。 若是 Bull 要 被 歸入 團合 主義 , 是 因為 這 整體 主義 而 非 「 整體論 」 認為 國際 社會 不單 是 主權 國家 加上 其 之間 的 關係 所 構成 , 更 有 其 本身 目標 並 可以 成為 行動 者 , 那些 用來 規制 國際 關係 的 規則 是 為 了 達到 這些 目標 而 設 。 相對照 之下 , 「 集體論 ( collectivism ) 」 認定 國際 21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由於 他 有 談論 正義 。 Bull 的 立場 跟 現實 主義 者 的 國家 中心 主義 及 社群 主義 者 的 民族 中心 主義 都 截然不同 , 即使 國家 之間 有所 聯繫 , 仍 不能 構成 整體 主義 下 的 國際 社會 。 即使 如 Morgenthau 一樣 只是 為了 方便 起見 使用 「 國際 社會 」 一 詞 , 「 國際 社會 」 對 他 而言 亦 非 超越 國家 的 實體 , 更 遑論 擁有 權利 。 對 社群 主義 者 而言 , 國家 或 民族 權利 是 最 高 層次 的 整體 權利 , 故 沒有 其他 超越 國家 或 民族 的 整體 權利 。 另外 , 對 大同 主義 者 而 言 , 國家 或 民族 的 界線 必須 被 打破 , 個人 權利 擁有 最 優先 的 地位 。 現實 主義 及 大同 主義 兩 大 陣營 之間 在 人道 干預 上 的 爭議 是 在於 國家 ( 或 民族 ) 權利 跟 個人 權利 的 矛盾 。 Bull 強調 不管 國際 關係 中 國家 、 國族 或 其他 行為 者 有 什麼 權利 , 都 是 從 國際 社會 的 規則 推敲出來 的 , 並 受制於 國際 社會 的 權利 ( Bull , 1984 b :11 ) 。 按照 他 的 思維 , 國際 社會 似乎 是 獨立 的 個體 , 而 其 本身 可以 是 行動 者 , 否則 就 不可能 是 權利 的 擁有 者 。 他 沒有 具體 討論 什麼 是 國際 社會 的 權利 ; 不過 , 由於 他 認為 否定 國際 社會 的 權利 會 對 「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」 造成 內在 破壞 , 所以 我們 可以 順理成章 推斷 國際 社會 擁有 「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」 的 權利 。 稍後 我們 會 指出 「 國際 和平 」 及 「 國際 安全 」 等等 都 是 國際 社會 的 「 共同 利益 」 , 在 此 必 先 提出 「 國際 和平 」 及 「 國際 安全 」 等 權利 意味 不 干預 的 本分 , 原因 是 個別 國家 對 他國 的 干預 難免 危害 「 國際 和平 」 及 「 國際 安全 」 。 即使 團合 主義 者 如 Wheeler and Dunne 都 指出 , 在 目前 聯合國 憲章 下 , 只有 在 斷定 某 狀況 威脅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下 , 干預 才 有 可能 得到 正當性 ( Wheeler and Dunne , 1996:104 ) 。 跟 現實 主義 、 社群 主義 以及 大同 主義 對照 , Bull 的 論說 跟 國際 現實 的 吻合度 似乎 社會 是 主權 國家 加上 其 之間 的 關係 所 構成 , 而 決定 此 等 關係 的 是 規則 。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13十分 高 , 可是 , 理論 上 承受 的 張力 卻 仍 不少 。 根據 Bull 試圖 復興 的 理性 主義 國際 社會 傳統 , 國 與 國 的 關係 建立 在 相互 肯認 各自 權利 與 本分 之上 , 這 是 跟 現實 主義 最 大 分別 之 處 。 按照 國際 社會 傳統 的 邏輯 , 假如 國際 社會 的 規範 及 個別 國家 所 認定 的 自身 利益 兩 者 之間 有 衝突 , 國家 順從 國際 社會 的 規範 。 國際 社會 傳統 試圖 擺脫 現實 主義 所 信奉 的 國家 中心 主義 , 又 不 想 落入 大同 主義 的 基進 個人 主義 。 中庸 之 道 是 找出 在 兩 個 極端 中間 能 佔據 較 有利 的 地位 , 但 這 實際 上 卻 引起 很 大 的 理論 張力 。 基於 以上 的 討論 , 我們 可以 設想 在 Bull 的 理論 中 , 秩序 存在 於 三 個 層次 : 國家 、 國際 社會 及 世界 社會 , 而 他 的 關注 重點 在於 國際 社會 層次 中 的 秩序 。 在 現代 國際 社會 中 , 最少 有 六 個 基本 和 首要 目標 : (1) 國家 社會 的 保存 , 這 意味 反對 創造 一 個 普世 帝國 , 也 反對 由 「 超 ( supra - ) 」 、 「 次 ( sub - ) 」 , 與 「 跨 ( trans - ) 」 國家 的 行動 者 破壞 主權 國家 的 地位 ; (2) 維持 自主 國家 的 獨立 及 對 外 的 主權 ; (3) 和平 : 也 就 是 在 國際 社會 的 成員 之間 沒有 戰爭 : 是 國家 之間 關係 的 正常 狀態 ( normal condition ) ; (4) 對 跨國 暴力 的 限制 ; (5) 對 國際 協定 的 遵守 ; 及 (6) 財產 擁有 的 穩定性 ( Bull , 1977:16 - 9 ) 。 這些 目標 之間 有 一定 的 優先性 , 目標 (2) 服膺 於 目標 (1 ) 之下 , 沒有 國家 社會 也 不能 保存 國家 的 獨立 ; 目標 (3) 服膺 在 以上 兩 個 目標 之下 , 和平 可以 為了 保存 國家 社會 及 國家 獨立 被 犧牲 ; 目標 (4) 至 (6) 服膺 於 以上 三 項 目標 。 除了 以上 的 基要 目標 外 , 還 有 次要 目標 , 當中 牽涉 具體 經濟 、 溝通 及 環境 議題 。 維持 這些 目標 而且 達到 某 一 程度 的 秩序 , 是 透過 在 國際 社會 中 的 規則 與 制度 組合 來 完成 。 當中 有 三 個 層次 的 「 複合 規則 ( complex of rules ) 」 ( ibid .:67-70 ) : ( a ) 國際 社會 原則 是 現代 世界 政治 中 的 基要 或 憲政 規範 原則 、 ( b ) 國家 間 的 「 共存 規則 ( rules of co - 214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existence ) 」 、 與 ( c ) 國家 間 的 「 合作 規則 」 。 國際 社會 原則 下 的 複合 規則 保障 前述 的 基要 目標 (1) 到 (3) , 「 共存 規則 ( rules of cooperation ) 」 是 為 了 基要 目標 (4) 到 (6)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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