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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量 ; 「 大同 正義 」 攸關 「 世界 共善 ( world common good ) 」 , 也 就是 全 人類 普世 社會 的 共同 目標 , 相關 的 議題 包括 武器 控制 及 生態 危機 , 這 不 是 國際 社會 存廢 或 個人 人權 的 問題 , 而是 整體 人類 文明 發展 及 福祉 的 問題 。 Bull 對 大同 正義 的 理解 有別於 當代 大同 主義 者 的 理解 , 他們 所 關注 的 是 Bull 的 所謂 「 個體 正義 」 。 不過 , 在 《 國際 關係 中 的 正義 》 中 談到 「 大同 意念 」 及 「 大同 道德 醒悟 」 時 , Bull 所 關注 的 亦 是 個人 權利 、 本分 及 福利 。 為了 避免 混淆 , 我們 用 「 世界 正義 ( world justice ) 」 來 表達 攸關 世界 共善 的 考量 。 由 此 出發 , 我們 可以 設想 三 種 大同 正義 觀念 : 大同 正義 ( ) ── 即 個體 正義 ; 大同 正義 ( ) ── 即 個體 正義 及 世界 正義 ; 大同 正義 ( ) ── 即 世界 正義 。 當代 大同 主義 者 大多 接受 大同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17 正義 ( ) 這 觀念 , 但 由於 世界 共善 是 全 人類 整體 社會 的 合理 考量 , 大同 主義 者 必須 解釋 為何 排斥 有關 世界 正義 的 考量 , 繼而 拒絕 大同 正義 ( ) 。 另外 , 我們 可以 設想 接受 大同 正義 ( ) 會 引發 個體 正義 跟 世界 正義 之間 的 衝突 , 原因 是 , 如 Bull 所 說 , 追求 世界 共善 有 可能 必須 犧牲 個人 權利 。 由於 大同 主義 不 是 本 書 關注 的 對象 , 在 此 只 能 點出 , 為了 避免 此 衝突 , 大同 主義 者 也許 就 必須 放棄 世界 正義 。 Bull 的 理論 中 , 要 處理 的 是 個體 正義 、 國際 正義 及 世界 正義 跟 國際 秩序 之間 的 關係 。 他 認為 國際 正義 做為 規範性 考量 能 強化 國 與 國 之間 的 共存 , 但 世界 正義 假設 全 人類 構成 的 世界 秩序 , 因此 這 跟 國際 秩序 是 不 融和 的 , 按照 同樣 的 道理 推敲 , 個體 正義 跟 國際 秩序 也 是 不 融和 的 , 各 國 在 人權 上 沒有 共識 的 情形 下 追求 個體 正義 會 威脅 國際 社會 的 基礎 ( ibid .:91 ) 。 大同 主義 者 當然 不會 否定 此 說法 , 但 他們 的 堅持 是 「 大同 正義 ( ) 」 而 非 「 國際 正義 」 才 應該 是 主宰 世界 的 理想 , 能 成就 「 大同 正義 ( ) 」 的 「 大同 秩序 」 ( 或 Bull 所 說 的 「 世界 秩序 」 ) 當然 值得 珍惜 及 維護 的 ; 正 是 由於 以 國家 為 主體 的 「 國際 秩序 」 窒礙 「 大同 正義 ( ) 」 的 實踐 , 大家 才 要 不斷 適時 地 挑戰 此 秩序 。 按照 多元 主義 的 邏輯 , Bull 須要 證成 「 國際 正義 」 優於 「 大同 正義 ( ) 」 以及 「 國際 秩序 」 優於 「 大同 秩序 」 。 非常 令 人 疑惑 的 是 , Bull 在 《 無政府 社會 》 的 第一 章 中 提出 , 世界 秩序 是 維持 基要 目標 的 人類 活動 型態 ( ibid .:20 ) , 當中 有 三 大 要點 : (1) 世界 秩序 比 國際 秩序 更 廣闊 , 原因 是 關於 世界 秩序 的 論說 要 探討 的 不單 只有 國家 間 Bull 在 《 無政府 社會 》 中 對 大同 主義 的 理解 跟 在 後來 的 《 國際 關係 中 的 正義 》 之 理解 不 太 一致 , 前者 用 大同 正義 或 世界 正義 來 指涉 世界 共善 的 滿足 , 個人 正義 則 用以 指涉 個人 權利 和 本分 ( Bull , 1977:82 - 6 ) 。 後者 則 用 大同 主義 來 指涉 個人 層次 權利 及 本分 ( Bull , 1984 b : 12 - 3 ) 。 為 了 跟 近年 的 討論 相融 , 大同 主義 應 被 理解為 以 個人 為 主體 的 論說 。 218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的 秩序 ; (2) 世界 秩序 比 國際 秩序 更為 基要 , 原因 是 「 所有 人類 的 大 社會 ( the great society of all mankind ) 」 的 終極 單位 是 個人 ; 及 (3) 世界 秩序 比 國際 秩序 在 道德 上 更 優先 , 若 國際 秩序 有 任何 價值 , 只是 因為 它 有助於 達成 整體 人類 社會 秩序 的 目標 。 這樣 的 看法 似乎 意味 「 世界 秩序 」 才 是 大家 的 理想 , 不過 , 他 只 說 「 世界 政治 中 的 秩序 」 或許 有 一 天 會 以 維持 整體 人類 社會 基要 目標 的 型態 出現 ( ibid .
 
:22 ) , 也 就 是 會 成為 「 世界 秩序 」 , 可是 , 這 秩序 直至 20世紀 中 、 後期 還 沒有 出現 。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這 一 「 世界 秩序 」 的 出現 會 實現 包含 個體 正義 及 世界 正義 的 大同 正義 ( ) 。 Bull 的 目標 是 致力 於 分析 當代 世界 政治 中 的 秩序 如何 在 國際 社會 的 運作 中 被 延續 ( ibid .
 
: xii-xiii ) , 而 此 秩序 是 國際 秩序 。 即使 在 《 國際 關係 中 的 正義 》 中 , 他 提醒 大家 人權 論述 中 假設 , 所謂 的 「 大同 社會 」 只 是 理想 型態 , 我們 要 以為 它 是 現實 來 做為 行動 的 基礎會 是 十分 危險 的 ( Bull .
 
1984 b : 13 ) 。 可是 , 這 並 不 排斥 世界 秩序 是 具有 規範性 指導 力量 的 理想 。 多元 主義 以 國家 為 主體 , 這 正 是 國際法 中 最 重要 的 考量 之 一 。 Bull 當然 不能 否定 國際法 事實 上 逐漸 引入 個人 權利 及 本分 , 但 這 並 不 反映 大家 對 這些 權利 及 本分 是 什麼 或 應該 如何 保障 等 議題 有所 共識 。 對 他 而言 , 關於 個人 權利 及 本分 的 討論 是 國家 間 張力 的 結果 , 亦 是 原因 , 是 失序 的 癥狀 ( Bull , 1977:153,152 ) 。 他 指出 國際法 中 的 個人 權利 及 本分 顛覆 人類 應該 以 主權 國家 的 社會 來 組成 之 原則 , 取而代之 的 將 會 變成 是 「 大同 社群 原則 」 ( ibid __UNDEF__ .
 
:152 ) 。 很 顯然 , 他 將 多元 主義 視為 規範性 原則 ( ibid __UNDEF__ .
 
:140 ) , 接受 大同 社群 原則 等同於 每 個 人 都 可以 在 國際 層次 提出 反對 其 國家 的 訴求 , 並 宣稱 擁有 做為 其 國家 公民 以外 的 本分 , 這 不單 挑戰 國家 的 地位 及 權威 , 更 削弱 由 主權 國家 組成 的 國際 社會 結構 。 Bull 重申 關於 什麼 才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19 是 人權 , 以至 不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