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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30 in text YL2017440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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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 身處 冷戰 時期 及 第三世界 反 帝國 主義 的 風潮 中 , 因而 認定 世界 各 國 政府 在 人權 上 的 共識 十分 有限 。 因此 , 國際 社會 不 願意 讓 個別 國家 有 人道 干預 的 權利 , 為 免 破壞 主權 及 不 干預 原則 。 國際 社會 的 共同 利益 高於 國家 利益 , 亦 高於 個人 利益 。 問題 是 在 不 影響 國際 共同 利益 的 前提 下 , 是否 可以 為 了 個人 人權 而 進行 干預 ? 對 Bull 而言 , 任何 人道 干預 行動 必須 是 國際 社會 集體 意志 的 展示 , 因此 , 他 不 接受 沒有 共識 下 的 單邊 干預 , 強調 單 邊 干預 威脅 國際 社會 的 和諧 , 不 干預 規則 是 為 了 防止 這樣 的 情況 出現 。 Bull 引用 Wolff 的 看法 來 指出 , 如果 干預 是 集體 干預 或是 由 集體 授權 的話 , 那麼 大家 就 比較 容易 接受 。 由於 集體 干預 展現 國際 社會 的 「 集體 意志 」 , 可以 避免 破壞 和諧 ( Bull , 1984 c : 194,195 ) 。 共同 干預 行動 反映 了 他 的 整體 主義 , 但 他 並 沒有 釐清 「 集體 意志 」 何以 得來 , 最 有 可能 的 是 透過 聯合國 的 機制 , 也 可以 是 透過 建立 國際法 的 法條 , 這 正 是 Nardin 的 理論 所 關心 的 。 接下來 將 先 討論 Jackson 關於 人道 干預 的 想法 , 之後 再 回到 Nardin 的 看法 。 三 、 安全論 與 反 家長 主義 1. 全球 共 約 與 「 基本 規範 」 多元 主義 者 對 法 本身 及 國際法 的 重視 不言而喻 , Jackson 訴諸 聯合國 憲章 為 全球 共約 的 象徵 , 尋找到 全球 共約 的 「 基本 規範 ( Grundnorm ) 」 就 能 發現 國際法 的 基礎 。 他 認定 聯合國 憲章 Grundnorm 源自 Kelsen 的 理論 , 意指 構成 法律 體系 基礎 的 規範 , 是 所有 法律 的 源頭 , 但 「 基本 規範 」 是 假設性 的 。 應用 在 國際法 的話 , 當中 的 「 基本 規範 」 凌駕 於 各 國 本身 的 「 基本 規範 」 , 雖然 Jackson 沒有 提出 對 22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第2 條 所 表達 的 正 是 此 「 基本 規範 」 。 首先 , 憲章 第2 條 第4 款 規定 了 國家 主權 的 基本 原則 : 所有 會員國 在 國際 關係 上 , 應 制止 以 武力 威脅 或 侵犯 其他 任何 國家 的 完整 主權 與 政治 獨立 。 此 規範 是 按照 國際 邊界 而 定 , 它 基於 「 先 佔 先 有 ( pre-emptive ) 」 的 基礎 來 決定 領土 的 管轄權 , 而 不 是 以 相互 同意 為 基礎 的 。 其次 , 第2 條 第7 款 則 說明 了 跟 主權 原則 相輔相成 的 不 干預 原則 : 「 本 憲章 並 未 涵括 授權 聯合國 干預 任何 國家 的 國內 事務 之 條文 」 。 國家 主權 與 不 干預 表達 了 現代 國際 社會 的 「 規範性 多元 主義 ( normative pluralism ) 」 ( Jackson , 2000 a : 17 -8 ) 。 做為 基本 規範 , 國家 主權 與 不 干預 的 兩 項 原則 之 基本 目的 是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。 按照 第41 條 的 規定 , 若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受到 威脅 , 聯合國 安理會 是 有 權 動武 的 , 而 個別 國家 唯一 能 合理化 私自 動武 的 理由 就 只有 自禦 。 事實 上 , 大部分 冷戰 後 被 視為 人道 干預 的 案例 都 是 以 維護 國際 和平 為由 。 對 Jackson 來 說 , 干預 或 不 干預 牽涉 的 是 安全 及 戰爭 , 安全 是 值得 欲求 的 , 也 是 發展 並 享受 共同 成果 的 必要 條件 , 是 人 的 關係 最 基礎 的 價值 ( ibid .
: 185,192 ) , 他 之所以 對 安全 那麼 重視 , 是 由於 他 的 理論 重點 在於 活動 。 活動 中 的 各 種 行為 容易 對 他 者 產生 影響 , 威脅 其 安全 。 不同 理論 對 世界 範圍 內 的 安全 考量 之 理解 不 一樣 , Jackson 區分 了 三 種 不同 類型 的 安全 : (1) 國家 安全 、 (2) 國際 安全 、 (3) 人 的 安全 ; 這 三 種 安全 類型 分別 為 現實 主義 、 理性 主義 與 革命 主義 三 大 取向 所 支持 的 ( ibid .
: 196 -7 ) 。 他 指出 , 國家 安全 的 問題 源於 國際 的 無政府 狀態 , 任何 一 個 國家 都 可能 受到 來自 鄰 「 基本 規範 」 的 具體 理解 , 但 這 應該 是 Kelsen 的 意思 。 Chesterman 就 曾經 深入 分析 這些 案例 , 並 認定 多數 以 國際 和平 為由 的 人道 干預 都 是 牽強 的 , 當中 的 進行 方式 亦 跟 宣稱 的 目的 相 違背 ( Chesterman , 2001 ) 。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23 國 的 影響 , 因此 確保 安全 的 最 好 方式 就 是 佈署 或 建立 武裝 力量 來 確保 國家 的 足夠 防禦 , 以 阻嚇 可能 來自 外國 的 威脅 。 國際 安全 所 強調 的 是 整 個 國家 社會 的 集體 安全 , 國際 安全 社群 涵括 了 所有 的 國家 , 並 要求 各 國 必須 重視 國際 安全 ; 倘若 國家 不 重視 國際 規範 , 或是 包庇 恐怖 主義 , 都 將 被 視為 是 非法 的 。 Jackson 強調 , 對 國際 間 的 安全 與 和平 構成 威脅 、 且 必須 以 軍事 力量 被 打擊 的 , 正 是 這些 非法 的 國家 ; 最 明顯 ( 也 是 絕 少數 ) 的 案例 , 是 侵略 科威特 的 伊拉克 ( ibid .:198-9 ) 。 保有 國家 安全 及 國際 安全 並 不 意味 國內 人民 也 能 因此 獲得 安全 ; 他 認為 最 明顯 的 例子 是 前 蘇聯 集團 雖然 能夠 以 軍力 保證 國家 的 安全 , 但是 國內 人民 的 安全 卻 往往 受到 自己 政府 的 侵犯 ( ibid .
: 197-8 ) 。 支持 做為 第三 個 安全 類型 的 人 的 安全 之 論 者 , 並 不 將 安全 看成 是 單純 的 國內 事務 , 反而 卻 是 世界 範圍 中 的 問題 。 按照 Jackson 的 解讀 , 人 的 安全 之 想法 源自 Kant 的 「 大同 權利 ( cosmo - political right ) 」 , 所有人 都 能 提出 獲得 公共 權威 肯認 及 保護 的 正當 訴求 。 武力 的 使用 只有 在 被 認為 是 要 維護 人民 安全 時 才 算得上 正當 , 這 是 Jackson 所謂 的 「 司法 安全 ( juridical security ) 」 , 跟 個人 的 人身 安全 並 不 等同 , 是 為 了 創造 文明 的 生活 , 讓 野蠻 行為 帶來 的 人身 不 安全 之 可能性 降至 最 低 ( ibid .
: 199- 200 ) 。 按照 Jackson 的 解讀 , 人權 對 Kant 而言 不能 只是 自然 權利 , 更 要是 法律 權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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