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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 說 , 在 任何 一 件 案例 中 最 負責任 的 作為 不可能 事先 就 以 原則 來 決定好 , 若 國家 領袖 要 找出 應該 如何 處理 某 事件 , 一定 要 切身處地 在 歷史 處境 中 找出 辦法 來 ; 他 強調 國際 倫理 是 「 處境性 的 ( situational ) 」 , 但 大部分 的 處境 都 很 難 讓 國家 領袖 做出 精確 的 判斷 ( ibid __UNDEF__ .
 
: 250 ) 。 在 這樣 的 情形 下 , 國家 領袖 不單 決定 他人 命運 , 亦 會 大大 影響 國人 , 必須 更加 謹慎 。 可是 , 如果 國際 社會 的 基本 價值 是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, 基本 原則 是 國家 主權 及 不 干預 , 那麼 按照 這些 普遍 原則 去 處理 就 是 該 有 的 做法 , 俄羅斯 與 中國 的 領袖 及 聯合國 代表 正 是 長期 訴諸 國家 主權 及 不 干預 基本 原則 來 反對 干預 。 他們 都 會 同意 Jackson 認為 「 干預 倫理 」 是 服膺 於 國際 社會 中 實存 的 規範 及 案例 的 場境 之 看法 , 事實 上 , 從 Jackson 的 角度 看 , 最 重要 的 實存 規範 就 只 有 國家 主權 及 不 干預 兩 項 基本 原則 , 因此 , 重要 的 是 要 去 判斷 特定 案例 中 ,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有沒有 被 危及 。 如何 應用 普遍 原則 當然 要 理解 具體 的 處境 , 但 這 並 不 否定 普遍 原則 的 普遍性 。 Jackson 理論 的 困難 在於 如何 面對 國際 間 對 人權 的 實質 重視 愈來愈 高漲 的 情況 時 , 卻 堅持 主權 權利 及 不 干預 原則 的 主宰性 ; 對 同屬 理性 主義 流派 的 團合 主義 者 來 說 , 就 沒有 這 個 問題 , 肯認 人權 不 是 問題 , 原因 是 人權 也 是 普遍 原則 , 問題 反而 是 在 實際 案例 中 如何 在 主權 與 人權 中 做出 取捨 或 平衡 。 但 對 多元 主義 者 來 說 , 他們 要 解釋 為何 人權 不 是 或 不能 衍生 普遍 原則 , 若 能 衍生 普遍 原則 , 其 地位 為何 遜於 國家 主權 權利 。 影響 Jackson 理論 十分 大 的 情境 是 世界 範圍 內 存在 著 失能 國家 , 這些 失能 國家 的 存在 可以 用來 反駁 康德式 革命 主義 論 者 之 人 的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29 安全論 。 按照 他 的 解讀 , 人 的 安全 學說 無法 容納 失能 國家 , 原因 是 任何 國家 若 容忍 司法 不 安全 就 會 妨礙 世界 各 地 的 「 法治 」 ( ibid .
 
: 200 ) 。 在地 法治 跟 國際 法治 不同 , 國際 現實 主義 者 不 必然 會 否定 在地 法治 , 但 會 認為 所謂 的 國際法 根本 就 不 是 法 , 故 沒有 國際 法治 。 在 此 必 先 討論 Jackson 的 法治論 , 他 指出 國際 安全 只 是 用來 描述 國際 社會 中 和平 、 秩序 及 合法 的 一 種 普遍 狀態 , 亦即 是 「 國際 上 的 法治 ( the rule of law internationally ) 」 ( ibid .
 
: 199 ) 。 可是 , 單單 有 法條 存在 只 意味 「 依法 治理 」 而 不 必然 是 「 由 法 治理 」 , 這 兩 個 意義 上 的 法治 得以 確立 才 會 有 國際 法治 , 國際 安全 才 得到 保證 。 可是 , Jackson 並 沒 具體 提出 自己 的 法治論 , 但 他 似乎 認定 康德式論 者 以為 只有 各 地 都 有 法治 就 能 提供 人 的 安全 應 有 的 保障 , 人權 亦 得以 受到 保護 , 而 國家 安全 及 國際 安全 才 有 保障 。 換句話說 , 按照 我們 上 一 章 的 分析 用語 , 康德式論 者 接受 以 人權 為 實質 價值 的 複合 實質 法治論 , 但 這 只 是 在地法治論 , 延伸至 國際 的話 也 必須 要是 複合 實質 法治論 。 根據 以 人權 為本 的 國際 複合 實質 法治 論 , 國際法 若 跟 人權 保障 有 不 協調 就 不 是 法 。 由於 他 不 認為 人權 是 全球 共約 的 基本 規範 , 而 全球 共 約 不 是 關於 民主 而是 國家 自由 ( ibid .
 
: 410 ) , 因此 , 我們 可以 推斷 Jackson 的 國際法治論 既 不 是 以 人權 為 基礎 的 複合 實質論 , 亦 不 是 以 民主 為 基礎 的 複合 程序論 , 更 不可能 是 混合論 , 應 是 接近 Nardin 早期 的 純粹 形式 法治論 。 3 .
 
失能 國家 、 國際 安全 與 多重 責任 Jackson 反對 干預 主義 的 論說 不 是 由 法治論 而是 由 安全論 建構 , 他 訴諸 失能 國家 的 目的 是 要 證明 即使 人 的 安全 在 這些 國家 得 不 到 妥善 的 保護 , 國際 安全 及 所有 國家 的 安全 都 是 可以 維持 的 , 因此 並 不 是 如 康德式論 者 所 想像 的 , 當 人 的 安全 得 不 到 保證 , 國際 或 國 230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家 安全 就 會 被 波及 。 按照 他 的 定義 , 「 失能 國家 」 是 沒有 辦法 保證 為 國民 提供 最 低 限度 文明 條件 ( 如 在地 和平 、 法律 、 秩序 以至 良質 治理 等 ) 的 國家 。 這些 國家 於 國際 間 在 法律 上 是 存在 的 , 反而 是 當中 在地 的 有 序 政治 似乎 不 存在 , 也就是說 , 國際 間 是 處於 和平 狀態 , 在 國內 反倒 是 在 霍布斯式 自然 狀態 中 。 它們 大多 是 後 殖民 時期 或 後冷戰 時代 的 產物 , 獨立 後 地方 勢力 無法 凝聚 共識 , 這些 國家 之所以 被 認為 是 存在 純然 是 因為 外面 世界 的 承認 及 對 其 主權 的 尊重 ( ibid .
 
: 296 ) 。 Jackson 似乎 假設 這些 國家 有 完整 的 主權 , 但 這 跟 大家 對 主權 的 一般 理解 不 一樣 , 主權 分為 內部 主權 及 外部 主權 , 被 外界 承認 充其量 只 代表 其 擁有 外部 主權 , 在 疆域 內 若 無 共同 承認 的 最 高 政治 權威 , 那 就 根本 沒有 內部 主權 。 有 人 甚至 會 進一步 認為 沒有 內部 主權 的話 就 根本 沒有 主權 。 雖然 Jackson 承認 這些 國家 沒有 「 經驗 上 的 存在 」 , 但是 他 不會 贊同 我們 的 想法 , 原因 是 「 準 國家 」 由於 其他 國家 的 承認 而 得到 「 司法 上 的 存在 」 , 他 宣稱 「 肯認 政府 是 de jure 而 非 de facto 」 的 事情 。 Jackson 似乎 假設 國家 「 司法 上 的 存在 」 跟 de jure 政府 掛鉤 , 而 國家 「 經驗 上 的 存在 」 則 跟 de facto 政府 掛鉤 , 因此 , 沒有 de facto 政府 就 沒有 「 經驗 上 的 存在 」 的 國家 , 但 有 de jure 政府 就 有 「 司法 上 的 存在 」 的 國家 ( ibid .
 
: 296; Jackson and Rosber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