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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35 in text YL2017440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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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 方式 是 需要 的 ( what means of protection is called for ) ? 」 等 三 個 問題 。 當 國家 嚴重 的 迫害 其 內部 人民 的 道德 權利 , 其他 政府 可以 在 必要 時 使用 武力 來 保衛 這些 權利 , Nardin 提出 的 不 干預 原則 並非 是 對 不 正義 國家 的 庇護 。 如果 國家 行為 嚴重 地 侵害 人民 權利 , 就 必須 允許 強制性 的 人道 干預 行為 , 干預 行為 的 先決 條件 是 人權 受到 嚴重 的 危害 ( ibid .:67 ) 。 誰 應該 是 提供 干預 行為 的 團體 ? 人道 干預 過去 被 視為 藉由 國家 所 行使 的 武力 來 保護 人權 , 這樣 的 定義 假設 國家 應該 去 干預 , 在 當今 以 聯合國 授權 之 集體 干預 行為 的 趨勢 下 , 似乎 已 是 過時 的 看法 。 但 也 並非 代表 干預 行為 應該 是 由 國家 集體 共同 所為 , 他 認為 應 以 道德 原則 詮釋 誰 為 干預 的 行為 者 : 「 不論 是 誰 都 不 該 冷漠 以 對 , 重要 的 是 有 能力 提供有 效率 的 作為 , 伴隨 合理 的 干預 成本 與 義務 」 ( ibid .:68 ) 。 人道 干預 行為 必須 遵循 戰爭法 , 如 正義 戰爭 的 傳統 規範 與 國際法 。 對 Nardin 而言 , 人道 干預 既是 權利 亦 是 本分 , 我們 不僅 被 容許 去 進行 干預 , 更 有 本分 去 使用 武力 以 保護 受害 者 , 他 視 這 為 人道 干預 背後 的 基要 原則 ( ibid __UNDEF__ .
:66,2005:458 ) 。 共同 道德 禁止 我們 強 26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 辯 迫 他人 來 達到 我們 的 目標 。 此 說法 不僅 解釋 了 為何 謀殺 與 奴役 是 錯誤 的 , 也 說明 了 為何 自我 防衛 是 道德 的 。 共同 道德 下 的 武力 使用 並 未 止於 自禦 , 它 也 允許 我們 在 其他 人 的 權利 受到 威脅 時 , 保衛 其他 人 的 權利 , 這 「 使用 武力 去 保護 無辜 者 免於 暴力 」 的 權利 , 實際 上 是 人道 干預 權利 ( Nardin , 2002:65;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86 ) 。 Nardin 強調 此 權利 源自於 慈善 意念 , 可 從 尊重 原則 推論出來 。 可是 , 尊重 原則 意味 尊重 他人 權利 , 但 從 受害 者 的 權利 出發 只 能 推論出 人道 干預 的 本分 而 非 權利 。 受害 者 的 權利 是 訴求權 ( claim-right ) , 這 只 意味 被 訴求 的 一 方 有 本分 去 滿足 訴求 者 的 要求 。 Nardin 沒有 解釋 人道 干預 權利 的 性質 , 不過 , 我們 可以 設想 這 是 一 種 自由權 而 非 訴求權 , 若 說 行動 者 有 自由權 去 做出 某 行動 ( 如 干預 ) , 這 意味 行動 者 沒有 本分 不 去 做 該 行動 , 換句話說 , 行動 者 被 容許 去 做 該 行動 , 正 是 此 權利 跟 不 干預 原則 相互 衝突 , 因為 國家 有 其 主權 權利 , 國際法 不 容許 干預 。 Nardin 及 Slater 提出 若 國家 違反 人權 , 便 喪失 其 正當性 及 主權 權利 , 包括 受 不 干預 原則 保護 的 權利 亦 會 被 影響 , 侵犯 人權 的 情況 愈 嚴重 , 受 不 干預 原則 的 保護 就 愈 少 (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92 ) 。 雖然 Nardin 沒有 明確 宣示 , 但是 我們 可以 推斷 自由權 一直 存在 , 但 只有 在 國家 侵害 人民 權利 並 因而 喪失 其 本身 權利 時 才 能 行使 此 權利 。 如 他 所 說 , 侵害 他人 的 一方 失去 其 隨意 行為 的 道德 權利 , 運用 武力 與 之 對抗 是 被 容許 的 ( Nardin , 2002:65 ) 。 這 都 是 原則 上 的 考量 , 決定 道德 允許 的 行動 方針 以 對應 特殊 的 狀況 , 需要 審慎 地 判斷 , 但是 這 任務 屬於 政治 , 而 非 道德 。 進行 人道 干預 前 必須 在 實際 上 符合 以下 四 項 條件 (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93 - 4; Nardin , 2002:66 - 9 ) : (1) 人道 干預 是 補救 人權 侵害 的 非比尋常 方式 , 僅 能 在 採取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63 所有 的 人權 補救 行為 及 外交 途徑 失敗 後 , 軍事 干預 才 可 被 視為 是 正當 的 。 但 對 Walzer 而言 , 軍事 干預 行為 與 其他 非 軍事 干預 行動 皆 會 造成 被 干預 國 之 內部 政治 結構 安排 上 的 改變 , 國家 具有 政治 組織 的 神聖 不可 侵犯 特性 , 外部 干預 行為 皆 會 對 社會 的 政治 安排 造成 影響 。然 而 , Nardin 與 Slater 認為 Walzer 的 觀點 有 些 過度 延伸 , 他們 指出 政治 或 經濟 上 的 干預 行動 都 會 是 道德 上 可以 接受 的 , 但 若 以 軍事 行動 進行 干預 , 則 會 造成 許多 爭議 , 原因 是 軍事 干預 所 必須 承擔 的 成本 與 危險 頗 大 。 道德 原則上 被 允許 的 跟 實際 上 可行 的 做法 之間 存在 相當 大 的 差距 。 當然 , 許多 非 軍事 干預 行為 其實 不會 造成 那麼 大 的 差異 。 (2) 干預 行為 必須 有 可能 結束 踐踏 人權 的 行為 , 相關 的 人權 不單 是 生命權 , 還 包括 免於 虐待 及 種族 歧視 的 權利 ( Nardin , 2002:66 ) 。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經濟 及 社會 權利 不 包括 在 國際 保障 的 範圍 內 ( Nardin , 1983:277 ) 。 若干 預 者 可用 的 手段 不足以 克服 被 干預 者 的 阻力 , 那麼 干預 很 有 可能 失敗 , 因此 是 很 難 為 其 辯護 , 實際 上 人道 干預 大多 是 由 強者 對 弱者 的 影響 (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93 ) 。 雖然 Nardin 認為 如果 國際法 禁止 單 邊 干預 , 那麼 這 種 干預 必須 被 排除 , 但是 他 以 盧安達 為 例 說明 從 道德 上 而言 , 如 國際 社會 不能 有效 地 做出 行動 , 完全 否定 單邊 行動 等同 否定 共同 道德 , 共同 道德 要求 我們 不能 在 人們 生命 受 威脅 時 袖手旁觀 ( Nardin , 2002:68 ) 。 但 他 以 越南 干預 紅色 高棉 為 例 來 反對 Teson 認為 只有 自由 民主 國家 才 有 資格 干預 的 看法 。 (3) 被 干預 國 之 內部 軍事 反抗 力量 必須 是 相對 的 小 , 為 的 是 要 確保 干預 行為 所 帶來 的 人力 成本 不至 過度 。 在 過去 實例 裡 , 由於 高壓 政權 下 的 人民 並非 永遠 都 抗拒 外在 的 干預 行動 , 故 大可 假設 干預 的 成本 可以 被 接受 , 以 過去 美國 干預 多明 尼加 的 實例 中 , 美國 使 264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用 了 軍事 示威 行動 與 軍事 干預 威脅 , 成功 地 帶領 國家 走出 獨裁 統治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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