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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36 in text YL2017440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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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預 ) , 這 意味 行動 者 沒有 本分 不 去 做 該 行動 , 換句話說 , 行動 者 被 容許 去 做 該 行動 , 正 是 此 權利 跟 不 干預 原則 相互 衝突 , 因為 國家 有 其 主權 權利 , 國際法 不 容許 干預 。 Nardin 及 Slater 提出 若 國家 違反 人權 , 便 喪失 其 正當性 及 主權 權利 , 包括 受 不 干預 原則 保護 的 權利 亦 會 被 影響 , 侵犯 人權 的 情況 愈 嚴重 , 受 不 干預 原則 的 保護 就 愈 少 (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92 ) 。 雖然 Nardin 沒有 明確 宣示 , 但是 我們 可以 推斷 自由權 一直 存在 , 但 只有 在 國家 侵害 人民 權利 並 因而 喪失 其 本身 權利 時 才 能 行使 此 權利 。 如 他 所 說 , 侵害 他人 的 一方 失去 其 隨意 行為 的 道德 權利 , 運用 武力 與 之 對抗 是 被 容許 的 ( Nardin , 2002:65 ) 。 這 都 是 原則 上 的 考量 , 決定 道德 允許 的 行動 方針 以 對應 特殊 的 狀況 , 需要 審慎 地 判斷 , 但是 這 任務 屬於 政治 , 而 非 道德 。 進行 人道 干預 前 必須 在 實際 上 符合 以下 四 項 條件 (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93 - 4; Nardin , 2002:66 - 9 ) : (1) 人道 干預 是 補救 人權 侵害 的 非比尋常 方式 , 僅 能 在 採取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63 所有 的 人權 補救 行為 及 外交 途徑 失敗 後 , 軍事 干預 才 可 被 視為 是 正當 的 。 但 對 Walzer 而言 , 軍事 干預 行為 與 其他 非 軍事 干預 行動 皆 會 造成 被 干預 國 之 內部 政治 結構 安排 上 的 改變 , 國家 具有 政治 組織 的 神聖 不可 侵犯 特性 , 外部 干預 行為 皆 會 對 社會 的 政治 安排 造成 影響 。然 而 , Nardin 與 Slater 認為 Walzer 的 觀點 有 些 過度 延伸 , 他們 指出 政治 或 經濟 上 的 干預 行動 都 會 是 道德 上 可以 接受 的 , 但 若 以 軍事 行動 進行 干預 , 則 會 造成 許多 爭議 , 原因 是 軍事 干預 所 必須 承擔 的 成本 與 危險 頗 大 。 道德 原則上 被 允許 的 跟 實際 上 可行 的 做法 之間 存在 相當 大 的 差距 。 當然 , 許多 非 軍事 干預 行為 其實 不會 造成 那麼 大 的 差異 。 (2) 干預 行為 必須 有 可能 結束 踐踏 人權 的 行為 , 相關 的 人權 不單 是 生命權 , 還 包括 免於 虐待 及 種族 歧視 的 權利 ( Nardin , 2002:66 ) 。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經濟 及 社會 權利 不 包括 在 國際 保障 的 範圍 內 ( Nardin , 1983:277 ) 。 若干 預 者 可用 的 手段 不足以 克服 被 干預 者 的 阻力 , 那麼 干預 很 有 可能 失敗 , 因此 是 很 難 為 其 辯護 , 實際 上 人道 干預 大多 是 由 強者 對 弱者 的 影響 (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93 ) 。 雖然 Nardin 認為 如果 國際法 禁止 單 邊 干預 , 那麼 這 種 干預 必須 被 排除 , 但是 他 以 盧安達 為 例 說明 從 道德 上 而言 , 如 國際 社會 不能 有效 地 做出 行動 , 完全 否定 單邊 行動 等同 否定 共同 道德 , 共同 道德 要求 我們 不能 在 人們 生命 受 威脅 時 袖手旁觀 ( Nardin , 2002:68 ) 。 但 他 以 越南 干預 紅色 高棉 為 例 來 反對 Teson 認為 只有 自由 民主 國家 才 有 資格 干預 的 看法 。 (3) 被 干預 國 之 內部 軍事 反抗 力量 必須 是 相對 的 小 , 為 的 是 要 確保 干預 行為 所 帶來 的 人力 成本 不至 過度 。 在 過去 實例 裡 , 由於 高壓 政權 下 的 人民 並非 永遠 都 抗拒 外在 的 干預 行動 , 故 大可 假設 干預 的 成本 可以 被 接受 , 以 過去 美國 干預 多明 尼加 的 實例 中 , 美國 使 264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用 了 軍事 示威 行動 與 軍事 干預 威脅 , 成功 地 帶領 國家 走出 獨裁 統治 , 更 受到 大部分 居民 的 熱情 歡迎 ( Slater and Nardin , 1986:94 ) 。 在 此 必須 強調 , Nardin 同意 人道 行動 可以 是 終止 屠殺 , 更 可以 重建 社會 , 但 其他 多元 主義 者 不大 接受 長期 的 干預 , Nardin 所 能 接受 的 干預 程度 遠 大於 他們 。 (4) 人道 干預 行為 對於 危害 國際 穩定 的 預期 影響 必須 是 最少 的 , 並 需要 將 所有 軍事 行動 的 不確定性 計算 入 預期 效果 中 , Nardin 重申 在 過去 一些 軍事 干預 的 例子 如 美國 介入 多明尼加 及 印度 干預 東巴基斯坦 等 ; 雖然 干預 行為 帶來 許多 危險 衝突 , 但 卻 沒有 危及 國際 穩定 。 對於 條件 (1) , Caney 認為 當 嘗試 其他 救援 的 過程 中 已經 犧牲 很多 性命 , 同樣 也 無法 產生 效果 時 , 直接 進行 軍事 干預 也許 可以 降低 犧牲 的 成本 。 這 意味 當 其他 補救 行為 似乎 不能 達到 效果 時 , 是 可以 先 進行 軍事 干預 行為 的 ( Caney , 1997:32 ) 。 針對 條件 (4) , Caney 反駁 Slater and Nardin 認為 軍事 干預 行為 會 危及 國際 穩定 的 觀點 , 指出 這 是 反對 干預 行為 的 一 項 不 充分 的 條件 , 假設 已 面臨 相當 不 合理 的 情況 時 , 我們 應該 進行 干預 ( ibid .:32 ) 。 另外 , Caney 批評 Nardin 界定 的 人權 範圍 相當 狹窄 , 他 指出 , Nardin 沒有 清楚 說明 為什麼 干預 行為 僅 在 干預 公民 與 政治 權利 範圍 下 才 被 認為 合理 。 Caney 認為 如果 缺乏 經濟 權利 , 那 政治 權利 的 價值 也 值得 懷疑 , 若 無法 提供 人民 基本 的 維生 權利 , 賦予 人民 公民 與 政治 權利 也 難 有 意義 ( ibid .
: 31 ) 。 Nardin 卻 認為 , 經濟 及 社會 權利 反映 國際 社會 「 目的性 」 觀念 , 既然 他 反對 國際 社會 「 目的性 」 觀念 , 當然 也 反對 個人 經濟 及 社會 權利 乃 國際 社會 所 要 保障 的 想法 , 這 意味 個人 基本 需要 不能 成為 人道 干預 的 正當 理由 。 第四 章 多元 國際 社會 與 人道 干預 265 __UNDEF__ Nardin 依據 國家 有 本分 保障 人權 的 想法 來 支持 其 人道 干預 觀點 , 但 他 卻 反對 國際 社會 「 目的性 」 觀念 , Caney 的 批評 並非 全無 道理 。 對 此 Nardin 可能 會 提出 反駁 , 認為 人權 包含 在 實踐性 聯合體 中 共善 觀念 內 , 堅持 對 人權 的 尊重 需要 配合 國家 社群 內 的 政策 與 法律 才 能 達成 , 這 意味 善觀 是 在 國家 內部 而 非 在 國際 社會 中 形成 的 , 若是 如此 , 就 不能 貿然 以 保障 人權 為由來 正當化 軍事 干預 。 追求 公民 的 政治 或是 其他 權利 皆 歸屬於 國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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