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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示 其 已 逐漸 成為 共識 。 可是 , 在 現實 上 , 不同 文化 即使 宣稱 尊重 人權 , 所 尊重 的 是 各自 文化 觀念 下 的 「 人權 」 。 誠然 , 冷戰 期間 的 外交 充其量 是 在於 舒緩 敵意 , 但 真正 的 共識 能否 出現 , 的確 讓 當時 的 Vincent 懷疑 。 冷戰 的 結束化 被 過度 渲染 。 早 在 前 蘇聯 瓦解 前 , 世界 的 多極化 已經 由於 聯合國 關於 民族 自決 的 學說 而 催生 多元 民族 主義 , 東 、 西 意識 型態 之 爭 的 結束 並 不 表示 意識 型態 上 的 終結 ; 另一方面 , 權力 的 爭逐 會 以 另外 的 形式 出現 , 前 蘇聯 的 影響力 雖 被 削弱 , 但 仍 會 以 其他 方式 呈現 ; 而 第三世界 的 弱勢 、 落後 及 匱乏 依然 存在 ( Vincent , 1990:199,200 ) 。 冷戰 後 國際 社會 中 的 政治 有 兩 個 可能 走向 : 一 、 是 沿用 冷戰 時 誇張化 的 政治 , 被 渲染 的 強權 對立 引發 軍事 上 的 過度 投入 及 嚴重 的 相互 猜忌 ; 二 、 是 開拓 具有 合作性 的 外交 以 尋求 利益 上 的 共識 , 並 達成 不會 被 意識 型態 左右 的 協定 ( ibid .
 
:201-2 ) 。 當代論 者 一般 都 忽略 19世紀 的 法律 實證 主義 者 所 關心 文明 國家 為 中心 的 國際 社會 , Vincent 是 少數 注意到 這 一 點 的 論 者 。 對 他 來說 , 若 談論 國際 社會 而 不 討論 其 歷史 的 演變 和 箇中 最 重要 的 種族 平等 因素 的話 , 就 等於 是 空談 。 他 有關 人權 的 論述 是 當 第五 章 團合 、 安全 困境 與 道德 法制化 281 時 在 相當 關注 種族 不 平等 的 背景 下 發展出來 的 , 人權 的 爭議 乃 某 種 形式 的 文明 衝突 , 人權 的 保障 被 認為 是 正義 的 體現 , 而 對 主權 的 尊重 被 視為 能 確保 國際 秩序 。 雖然 他 樂見 人權 建制 的 確立 , 但是 卻 避免 過分 樂觀 , 原因 是 一般 認為 由於 人權 與 主權 是 相互 衝突 的 , 正義 的 體現 難免 對 國際 秩序 產生 衝擊 。 既然 國際 社會 不單 是 可能 的 , 更 是 真實 存在 的 , 那麼 正 如 大家 要 面義 就威 結構 、 衝突 形式 及 調解 的 典型 對 到底 應該 如何 建構 在地 社會 的 問題 , 亦 要 處理 構築 國際 社會 所 帶來 的 問題 。 對 當代 理性 主義 者 而言 , 秩序 與 正義 的 關係 在 世界 範圍 內 產生 的 衝突 , 其實 亦 以 不同 形式 於 西方 在地 社會 裡 折映 出現 。 對 新 右派 而言 , 即使 運用 沒有 獨立 於 程序 以外 的 正義 原則 所 建立 的 正義論 來 實踐 分配 正義 , 亦 不會 影響 在地 秩序 及 穩定 的 維持 。 但 對 自由 左派 來 說 , 在地 社會 不單 要 維持 最 低 程度 的 秩序 , 更 要 確保 實質 正義 ; 實質 正義 的 要求 若 被 違反 , 就 沒有 真正 持久 的 秩序 。 同 一 層次 的 形式 正義 跟 同 一 層次 的 秩序 是 不會 衝突 的 , 原因 是 形式 正義 被 認為 是 內建 於 秩序 , 沒有 秩序 就 沒有 形式 正義 , 反之亦然 。 多元 主義 者 及 團合 主義 者 都 不 同意 在 世界 範圍 內 沒有 實質 正 沒有 秩序 的 說法 , 但是 只有 Vincent 對 此 琢磨 較多 , 所 針對 的 是 某 種 形式 的 在地 類比 。 此 類比 源自 革命 主義 者 的 信念 , 正 如 在地 社會 若 沒有 實質 正義 就 沒有 秩序 , 國際 社會 若 沒有 實質 正義 也 一樣 沒有 秩序 。 他 的 理論 實際 上 是 要 質疑 這 個 在地 類比 , 而 要 釐清 這 一 點 就 必須 了解 他 對 秩序 的 四 種 解讀 。 第一 、 秩序 可以 是 指 行為 型態 、 權 模式 , 但 這 觀念 純粹 只 是 描述 性 的 , 並 不 意味 由 特定 原則 所 規範 的 某 關係 型態 , 更 沒有 辦法 說明 個別 規範 、 程序 或 行為 模式 有否 貢獻 ( Vincent , 1975:35 - 6 ) 。 雖然 Vincent 並 沒有 明確 表示 , 但是 這 根本 談不上 是 秩序 。 第二 、 當 關係 因 符合 規則 而 成為 關係 型態 28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時 , 就 能 稱得上 是 構成 了 秩序 , 而 這樣 的 秩序 是 一 種 價值 , 顯現 在 行動 者 對 規則 的 遵守 之上 ; 但 這 仍 無法 告訴 大家 那些 規則 能否 及 有否 促進 秩序 , 同時 忽略 了 秩序 的 目的性 意涵 ( ibid __UNDEF__ .
 
: 36,1974:328 ) 。 這 導致 必須 接受 加入 了 其他 考量 的 第三 種 解讀 , 也 就 是 認定 秩序 是 為 了 成就 特定 目的 而 存在 , 當中 最 重要 的 是 讓 生命 得到 免於 暴力 的 安全 、 財產 權能 穩定 的 持續 , 以致 契約 得到 尊重 ( Vincent , 1975:36 , cf __UNDEF__ .
 
1974:324 ) 。 Vincent 很 顯然 是 參考 Bull 的 看法 , 並 指出 達 不 到 這 三 項 目的 就 談不上 有 社會 生活 的 存在 。然而 , 這樣 的 「 最低度 」 觀念 會 被 批評 是 為 了 維持 現狀 而 偏向 太 保守 , 因此 才 有 可能 衍生 第四 種 將 正義 納入 考量 的 解讀 : 國際 秩序 只有 在 滿足 國際 正義 訴求 而 得到 正當性 時 才 能 真正 得以 持久 。 Vincent 對 這 第四 種 觀念 提出 質疑 , 原因 為 它 不 是 建基 在 社會 生活 所 必需 的 考量 之上 , 而是 在於 應該 如何 組織 社會 生活 的 「 主觀 判斷 」 之上 。 於 在地 社會 中 關於 什麼 是 正義 要求 , 還 可能 有 共識 的 出現 , 但 在 文化 異質性 甚 大 的 國際 社會 裡 之 爭論 卻 不只 沒法 促進 反而 會 破壞 秩序 ( Vincent , 1975:37 ) 。 Vincent 本人 傾向 接受 第三 種 解讀 , 而 他 最 關注 的 是 「 強權 聯合 ( 為 社會 生活 目的 之 Concert of Powers ) 」 到底 能否 對 維持 最 低度 的 秩序 有所 貢獻 ? 對 他 來說 , 20世紀 初 的 國家 聯盟 公約 及 後來 的 聯合國 憲章 都 是 以 強權 聯合 的 方式 主導 , 雖然 聯合國 憲章 的 影響 較 廣 且 觸及 全 世界 , 但是 兩 者 都 賦予 當時 的 列強 具有 法律 基礎 的 特別 權利 與 本分 去 維持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( ibid .
 
: 37 ) 。 這 是 基於 聯合國 的 理想 , 也 有 法律 根據 ; 但 Vincent 卻 質疑 當時 冷戰 下 美 蘇 核武 對立 狀況 所 能 帶來 的 成效 , 他 強調 Richard Nixon 的 「 權力 平衡 」 實際 上 只 會 變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