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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各 國 以 鎖國 方式 自居 , 國際 秩序 只 需 不 干預 原則 就 足以 維繫 ; 後者 則 由 世界 政府 統一 管理 , 不 干預 原則 根本 不 適用 。 不過 , 真實 世界 都 是 介乎 這 兩 個 極端 之間 。 不 干預 原則 所 建立 的 秩序 並 不 284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會 就 各 國 內部 秩序 的 性質 提出 任何 規範 , 只 假設 各 國 存在 秩序 。 Vincent 從來 都 不 是 要 像 多元 主義 者 如 Jackson , 替 不 干預 原則 積極 原則 也 意識到 這些 考量 引發 不同 權利 之間 或 不同 本分 之間 的 辯護 , 而是 要 找出 在 真實 世界 中 要 建立 秩序 的話 , 必須 考慮到 的 其他 元素 。 其中 一 說 就 是 認定 國家 之間 的 秩序 仰賴 各 國 正當 政府 本身 的 持續 正常 運作 ; 事實 上 , 美國 多 次 的 干預 或 反 干預 都 宣稱 是 要 維護 受 干涉 國家 內 的 正當 政府 ( ibid .
 
:340 ) 。 另外 一 說 , 是 在地 正義 乃 國際 秩序 的 唯一 保障 , 若 奉行 絕對 的 不 干預 原則 就 一定 要 容忍 不 正義 , 當中 包括 對 人權 的 侵犯 , 但 這 反而 會 影響 國際 秩序 。 若 真 如此 容忍 不 正義 的話 , 那麼 不 干預 原則 就 是 不道德 的 原則 。 Vincent 意識到 另外 一 個 立場 相反 的 說法 , 既 能 奉行 不 干預 容許 一 場 推翻 暴君 的 正義 革命 之 進行 , 那麼 綜合 來 說 , 不 干預 原則 既 非 正義 亦 非 不 正義 , 是 一 個 「 非 道德 規則 ( amoral rule ) 」 ( ibid .
 
: 344 ) 。 不過 , Vincent 質疑 這 個 說法 , 認為 提出 不 干預 學說 的 人 會 以為 不 干預 原則 乃是 由 國家 基本 權利 衍生出來 的 一 項 正義 原則 。 也就是說 , 國家 建基 在 平等 、 自由 及 獨立 上 的 權利 衍生出 他國 不 干預 的 本分 , 正 如 尊重 他人 有 其 個人 目的 之 道德 要求 意味 這些 人 在 追求 其 目的 時 不 被 干涉 一樣 , 國家 做為 個人 的 聯合體 應該 享受 類似 的 尊重 。 Vincent 沒有 理論 衝突 , 他 只 著重 於 探討 為 了 建立 不 干預 原則 的 道德 高度 而 訴諸 公正性 的 看法 。 對 干預 抱持 懷疑 態度 的 論 者 應該 會 質疑 干預國 的 公正性 , 認為 它 會 為 私利 而 干預 , 而 受 干預國 僅僅 是 它 體現 意志 的 場所 。 另外 , 即使 干預 國 的 公正性 得到 保證 , 它 還是 會 因 做為 外來 勢力 而 不 被 接受 , 以 干預 國 的 價值觀 來 指引 干預 的 做法 會 被 視為 是 屬於 外交 政策 中 的 「 道德 主義 」 , 試圖 將 特定 價值 加諸 於 被 干預 國 之上 。 不 干預 原則 被 認為 是 凌駕 於 其他 原則 之上 , 原因 是 沒有 一第五 章 團合 、 安全 困境 與 道德 法制化 285 個 跨越 國界 的 、 具 融貫性 的 道德 來 合理化 個別 的 干預 行動 。 從 這 公正性 引導出來 的 考量 被 認為 帶有 道德 內容 , 所謂 的 公正性 其實 意味 做為 第三者 應該 保持 中立 , 可是 Vincent 忽略 了 如果 正義 確實 站 在 某 一 方 , 那麼 中立性 就 難以 成立 ; 只有 在 無法 判斷 正義性 的 前提 下 , 中立性 才 能 在 道德 上 站得住 腳 。 弔詭 的 是 , 這 也 牽涉到 道德 相對 主義 引發 的 難題 。 基於 公正性 及 中立性 的 不 干預 學說 , 面對 不少 挑戰 , 國家 要 遵守 除 2 .
 
實證法 與 自然法 之間 的 法 及 道德 人權 考量 之上 , 但 人權 考量 了 不 干預 他國 事務 的 本分 以外 之 更 高 層次 的 本分 。 這 可 循 兩 個 層次 切入 : 一 是 找出 「 最 低 行為 標準 ( minimum standards of conduct ) 」 , 如 遇到 納粹 屠殺 等 震撼 世人 良知 的 特定 案例 時 , 國家 不單 有 權利 更 有 本分 去 超越 不 干預 原則 的 限制 ; 二 是 容許 以 Vincent 所 說 的 四 種 方式 將 最 低 行為 標準 擴大 , 這 等同 是 將 正義 置於 秩序 之前 。 其中 關於 國家 自決 與 民族 解放 的 兩 種 方式 跟 種族 平等 的 考量 相 關聯 , 但 跟 我們 的 討論 比較 相關 的 是 人權 保障 及 人道 干預 的 考量 ( ibid .
 
: 346 ) 。 Vincent 所 區分 的 這 兩 個 層次 對 人道 干預 的 討論 有 重要 意涵 , 這 顯示 在 他 處理 實證法 跟 自然法 之間 的 關係 上 , 亦 跟 法 與 道德 的 關係 有關 。 人道 干預 的 合理性 一向 被 視為 是 建立 在 的 合理性 本身 不能 只是 假設 的 , 而是 要 確立 的 。 在 Vincent 的 團合 主義 架構 中 , 為了 避免 落入 傳統 實證 主義 或 自然 主義 任何 一 方 之中 , 人權 的 合理性 既 不 是 建立 在 同意 ( 實證 主義 ) 上 , 也 不 是 在 理性 推導 ( 自然 主義 ) , 而是 在 共識 之上 。 這 是 一 個 不 容易 建構 的 立場 , 但 Vincent 卻 正 是 要 進行 這樣 的 工作 , 他 一方面 提出 國際 人道 法 顯示 一 個 世界 範圍 內 的 「 大同 文化 ( cosmopolitan culture ) 」 286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正在 成形 ( Vincent , 1986 a :2 ) , 另一方面 卻 同時 提出 要 認定 關於 人權 的 訴求 是否 有理 的 話 則 必須 要 問 (1) 「 它 是否 所有人 都 應該 享有 ? 」 (2) 「 是否 該 平等 分配 ? 」 (3) 「 是否 非常 重要 ? 」 等等 用來 評斷 關於 人權 存在 的 訴求 ( ibid .:3 ) 。 Vincent 似乎 低估 其 理論 的 內在 張力 , 他 首先 必須 要 處理 的 是 國際法 來源 的 問題 , 其次 是 道德 跟 法律 的 關係 , 這 兩 個 問題 互相 關聯 , 並 牽涉 多元 主義 及 團合 主義 的 論爭 。 事實 上 , Bull 就 曾 表示 過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差別 在於 對 國際法 的 不同 看法 , 他 指出 , 團合 主義 最 主要 的 立場 是 一方面 避免 擁抱 「 不 太 流行 的 」 自然法 , 另一方面 亦 認定 有效 的 國際法 不單 包含 各 國都 同意 的 規則 , 更 有 從 國際 社會 整體 的 團合性 及 共識 所 推導出來 的 規則 , 因此 , 即使 少數 個別 國家 不 認同 某些 規條 , 它們 仍 被 認為 代表 「 國際 社群 的 意志 」 ( Bull , 1977:148,156 ) 。 Vincent 並 沒有 特別 討論 國際法 的 來源 , 但 他 卻 專注 探討 關乎 不 干預 及 人權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