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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47 in text YL2017440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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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道 干預 原則 的 其中 一 個 重要 理據 , 不外乎 是 從 國際法 觀點 對 聯合國 憲章 中 正當 使用 武力 的 條文 以 「 限制 主義 」 的 方式 解讀 , 或 從 現實 主義 角度 認定 國家 不會 為了 利他 緣由 來 做出 人道 干預 。 限制 主義 者 認為 聯合國 憲章 第2 條 第4 款 禁止 侵犯 國家 疆土 完整性 及 政治 獨立 的 武力 使用 , 唯一 正當 的 例外 在於 憲章 中 第51 條 的 自禦 權利 , 這 使得 武力 人道 干預 被 確立 為 不 合法 。 換言之 , 人道 干預 不可能 是 法律 權利 , 相關 行動 缺乏 法律 上 的 行動 許可性 。 限制 主義 者 大多 是 受到 多元 主義 的 影響 , 認為 要 維持 共善 的 最 好 方法 是 禁止 未 經 安理會 授權 的 武力 。 他們 認為 國際 社會 是 由 互異 的 社群 組成 的 多元 世界 , 而 這些 社群 對於 最 好 的 生活 方式 之 理解 是 不同 的 , 因此 反對 將 第2 條 第4 款 擴大 解釋 ( Rengger , 2000:105 ) 。 國際 社會 的 基礎 是 允許 社群 在 不 侵害 其他 人 的 權利 之下 , 追求 屬於 各自 的 善觀 ( Linklater , 1998:59 ) 。 Wheeler 及 Bellamy 都 忽略 了 限制 主義 不 必然 要 否定 人道 干預 的 道德 正當性 。 Franck 及 Rodley 就 曾經 提出 人道 干預 屬於 道德 選擇 而 非 法律 範疇 , 人道 干預 在 道德 上 是 被 許可 的 , 但 不應該 合法化 ( Franck and Rodley , 1973:304 ) ; 這 意味 他們 接受 限制 主義 對 聯合國 憲章 第2 條 第4 款 的 理解 , 雖 不能 將 其 擴大 解讀 並 納入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, 但 卻 不 認為 這 能 完全 否定 人道 干預 的 道德 正當性 , 他們 只是 憂慮 法律 權利 會 被 濫用 。 在 至高 的 人道 緊急 狀態 下 , 法律 的 要求 是 可以 被 破除 的 。 道德 考量 應該 勝過 合法性 考量 , 這 是 典型 的 道德 主義 運用 在 人道 干預 時 的 立場 。 Wheeler 對 此 有所 保留 , 認為 第六 章 正當性 與 人道 干預 373 這 看法 會 造成 大家 只 注意到 容許 國家 因 人道 理由 而 違背 國際法 體系 中 的 規範性 限制 ; 他 更 贊同 Verwey 認為 接受 法律 跟 道德 衝突 會 對 國際法 產生 致命 的 衝擊 , 讓 大家 以為 國際法 不能 確保 對 公認 不可或缺 的 道德 標準 之 尊重 ( Verwey , 1998:200; Wheeler , 2000 a : 41 ) 。 Wheeler 的 信念 正 是 要 確立 某 種 形式 的 法律 正當性 。 反 限制 主義 的 觀點 是 , 不同 的 社群 可以 並且 能 確實 達成 具 實質性 的 道德 標準 , 而且 各 國有 權 維護 這些 標準 ( Linklater , 1998:166 - 7 ) 。 我們 必須 區分 兩 種 觀點 : 一 是 認為 人道 干預 的 法律 權利 實際 上 是 存在 的 ,二 是 認為 應該 要 有 此 法律 權利 。 Wheeler 在 引述 Arend and Beck (1993) 的 看法 時 將 兩者 混為一談 ( Wheeler and Bellamy , 2005:559 - 60; Wheeler , 2000 a : 41 -2 ) 。 假如 人道 干預 的 法律 權利 實際 上 是 存在 的 , 那麼 就 不必 討論 是否 應該 要 有 此 權利 。 反 限制 主義 者 要 論證 人道 干預 的 法律 權利 是 實際 存在 的話 , 可以 依循 兩 條 進路 ( Arend and Beck , 1993:132 - 7 ) , 第一 是 不 同意 限制 主義 者 認為 聯合國 之 首要 目的 只有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的 看法 , 反而 企圖 透過 訴諸 聯合國 憲章 第1 條 第3 款 、 第55 及 56 條 來 提倡 人權 保障 亦 是 其中 之 一 ,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跟 自禦 權利 一樣 , 都 是 構成 憲章 第2 條 第4 款 關於 禁止 武力 使用 之 例外 。 第二 是 提出 在 「 至高 的 人道 緊急 狀態 」 下 的 干預 是 習俗性 權利 ( customary right ) ( Wheeler , 2000 a : 13 ) 。 先 討論 第一 條 進路 , __UNDEF__ Damrosch 提出 人道 干預 不 應 被 禁止 , 因為 這 沒有 違背 聯合國 憲章 中 的 第2 條 第4 款 所 設定 的 疆土 完整 及 政治 獨立 ( Damrosch , 1991:219 ) 。 Bellamy 指出 某些 法學家 更 將 因 人道 理由 而 使用 武力 的 想法 讀進 聯合國 憲章 中 ( Bellamy , 2006:201 ) 。 事實 上 , Reisman 認為 若 安理會 以 它 的 原意 來 運作 , 就 能 實踐 基本 的 及 最 低度 的 人權 , 並 採取 行動 以 打擊 犯下 種族 滅絕 、 大374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規模 屠殺 或 種族 清洗 等 罪行 的 國家 ; 而 他 更 指出 , 由於 安理會 未 能 做到 這 一 點 , 因此 削弱 了 禁用 武力 的 理由 , 並 因而 給予 國家 在 必要 時 採取 單方面 人道 主義 行動 的 權利 ( Reisman , 1985:279 - 80 ) 。 第二 條 進路 是 關乎 習俗性 權利 的 , 若要 了 解 習 俗性 權利 , 就 必須 從 習俗 國際法 中 的 規範 如何 出現 入手 。 有關 Wheeler 的 想法 我們 已 於 前 文 述說 過 了 , 在 此 只 須 認識到 此 進路 的 困難 。 跟 Wheeler 一樣 , Arend and Beck 倡議 , 假如 在 一 段 長 時期 中 , 眾 國家 開始 以 某 種 形式 行動 , 並 認定 此 行為 模式 是 法律 所 要求 的 , 那麼 習俗 國際法 中 的 規範 就 發展出來 了 ( Arend and Beck , 1993:6 ) 。 問題 是 那 一 段 時期 曾經 見證 過 人道 干預 習俗性 權利 ? 反 限制 主義 者 或許 會 訴諸 於 前 聯合國 憲章 時期 , 認定 當時 的 習俗 國際法 容許 國家 進行 人道 干預 。 不過 , 論 者 如 Franck and Rodley 反對 此 想法 , 堅持 1945年 以前 的 國家 實踐 難以 提供 任何 支持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的 理據 ( Franck and Rodley , 1973:275 - 305 ) 。 至於 戰後 的 冷戰 時代 , 以 坦尚尼亞 干預 烏干達 及 越南 干預 紅色 高棉 為 例 , 坦尚尼亞 及 越南 都 沒有 宣稱 武力 行動 是 為 了 人道 理由 , 反而 是 以 自禦 為由 。 Wheeler 及 Bellamy 準確 地 找出 三 個 可能 解釋 , 第一 個 解釋 是 由 Klintworh 提出 , 這些 例子 印證 現實 主義 認為 國家 除非 是 為 了 重大 國家 的 利益 , 否則 不會 隨意 犧牲 其 將士 們 的 生命 ( Klintworth , 1989:563 ) 。 第二 個 解釋 是 , 這些 國家 深怕 若 肯認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, 它們 自己 或 盟友 日後 會 受到 他國 以 人道 為由 的 干預 ( Roberts , 1993:434 ) 。 第三 個 解釋 由 Bull 提出 , 眾 國家 甚至 國際 社會 傾向 不 訴諸 所謂 的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, 是 因為 大家 都 不 願意 破壞 主權 及 不 干預 規則 ( Bull , 1984 b : 193 ) 。 到 了 後冷戰 時代 的 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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