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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548 in text YL2017440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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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規模 屠殺 或 種族 清洗 等 罪行 的 國家 ; 而 他 更 指出 , 由於 安理會 未 能 做到 這 一 點 , 因此 削弱 了 禁用 武力 的 理由 , 並 因而 給予 國家 在 必要 時 採取 單方面 人道 主義 行動 的 權利 ( Reisman , 1985:279 - 80 ) 。 第二 條 進路 是 關乎 習俗性 權利 的 , 若要 了 解 習 俗性 權利 , 就 必須 從 習俗 國際法 中 的 規範 如何 出現 入手 。 有關 Wheeler 的 想法 我們 已 於 前 文 述說 過 了 , 在 此 只 須 認識到 此 進路 的 困難 。 跟 Wheeler 一樣 , Arend and Beck 倡議 , 假如 在 一 段 長 時期 中 , 眾 國家 開始 以 某 種 形式 行動 , 並 認定 此 行為 模式 是 法律 所 要求 的 , 那麼 習俗 國際法 中 的 規範 就 發展出來 了 ( Arend and Beck , 1993:6 ) 。 問題 是 那 一 段 時期 曾經 見證 過 人道 干預 習俗性 權利 ? 反 限制 主義 者 或許 會 訴諸 於 前 聯合國 憲章 時期 , 認定 當時 的 習俗 國際法 容許 國家 進行 人道 干預 。 不過 , 論 者 如 Franck and Rodley 反對 此 想法 , 堅持 1945年 以前 的 國家 實踐 難以 提供 任何 支持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的 理據 ( Franck and Rodley , 1973:275 - 305 ) 。 至於 戰後 的 冷戰 時代 , 以 坦尚尼亞 干預 烏干達 及 越南 干預 紅色 高棉 為 例 , 坦尚尼亞 及 越南 都 沒有 宣稱 武力 行動 是 為 了 人道 理由 , 反而 是 以 自禦 為由 。 Wheeler 及 Bellamy 準確 地 找出 三 個 可能 解釋 , 第一 個 解釋 是 由 Klintworh 提出 , 這些 例子 印證 現實 主義 認為 國家 除非 是 為 了 重大 國家 的 利益 , 否則 不會 隨意 犧牲 其 將士 們 的 生命 ( Klintworth , 1989:563 ) 。 第二 個 解釋 是 , 這些 國家 深怕 若 肯認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, 它們 自己 或 盟友 日後 會 受到 他國 以 人道 為由 的 干預 ( Roberts , 1993:434 ) 。 第三 個 解釋 由 Bull 提出 , 眾 國家 甚至 國際 社會 傾向 不 訴諸 所謂 的 人道 干預 法律 權利 , 是 因為 大家 都 不 願意 破壞 主權 及 不 干預 規則 ( Bull , 1984 b : 193 ) 。 到 了 後冷戰 時代 的 頭 十 年 , 1991年 對 北 伊拉克 、 1992年 對 索馬利亞 、 1994年 對 盧安達 及 1999年 對 科索沃 等 干預 都 訴諸 人 道理 第六 章 正當性 與 人道 干預 375 由 。 問題 是 這些 實踐 能否 構成 國際法 的 規範 ? 當 談論 習俗性 權利 能否 從 國家 實踐 推導出來 時 , Wheeler and Bellamy 將 注意力 集中 在 聯合國 安理會 有否 通過 進行 人道 干預 的 決議 。 他們 認為 , 1990年代 確實 見證 大部分 國家 都 傾向 接受 關於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的 聯合國 憲章 第7 章 , 可以 延伸至 用來 將 制止 種族 清洗 及 集體 屠殺 之 武力 干預 予以 正當化 。 值得 注意 的 是 , 這裡 所 關心 的 是 以 維護 和平 及 安全 的 武力 行動 之 法律 許可性 , 而 非 前述 的 法律 權利 。 可惜 的 是 , 以 國際 和平 及 安全 而 非 人道 為由來 通過 決議 進行 干預 , 對 建立 人道 干預 習俗性 的 法律 權利 並 沒有 助益 , 充其量 只 能 論證 相關 的 干預 符合 國際法 的 維和 目的 。 另外 , 真正 以 此 為由 的 案例 事實 上 亦 只有 索馬利亞 。 在 科索沃 的 案例 中 , 干預 行動 更 是 在 沒有 安理會 授權 下 進行 。 Wheeler and Bellamy 認為 西方 國家 已 領先 催生 武裝 人道 干預 這 項 新 的 規範 之 看法 , 是 值得 商榷 的 , 尤其 是 在 他們 訴諸 的 盧安達 例子 裡 , 俄 、 印 、 中等 都 沒有 反對 干預 來 做 印證 ( Wheeler and Bellamy , 2005:568 ) 。 盧安達 的 案例 所 展現 的 問題 似乎 是 各 國 都 不 願 犧牲 自己 的 利益 去 進行 干預 , 這 反而 印證 現實 主義 者 的 看法 。 假如 我們 以上 的 分析 是 有理 的話 , 那麼 人道 干預 是否 應該 要 建立 在 人道 干預 權利 的 道德 及 法律 考量 之上 , 是 值得 商榷 的 。 隱藏 在 「 干預 者 權利 」 為本 的 途徑 之 背後 假設 是 : 對於 在 什麼 狀況 下 才 能 進行 干預 有 一定 的 共識 ; 可是 , 這 個 假設 似乎 難以 成立 。 很 顯然 , 國際 社會 對 未 經 安理會 授權 的 人道 干預 之 合法性 仍然 抱持 相當 保留 的 態度 , 團合 主義 者 冀盼 的 共識 仍 未 出現 。 另外 , 透過 訴諸 國家 實踐 而 確立 人道 干預 的 習俗性 權利 的 嘗試 亦 沒有 成功 。 接下來 要 討論 的 是 有別於 人道 干預 權利 途徑 的 人道 干預 本分 途徑 , 也 就 是 干預 行動 是否 必須 要 為了 保障 人權 才 算是 正當 的 , Wheeler 及 Bellamy 376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都 忽略 了 兩 種 途徑 的 差別 。 要 論證 人道 干預 本分 的 存在 , 團合 主義 論 者 必須 訴諸 基本 人權 , 並 進而 推導出 相關 本分 , 但 我們 將 會 看到 此 途徑 帶來 的 理論 張力 。 四 、 人道 干預 本分 1 .
個人 基本 人權 及 人道 干預 所謂 的 本分 途徑 是 從 個人 人權 保障 推導出 干預 者 具有 人道 干預 的 本分 以 合理化 相關 行動 , 採取 這 一 途徑 會 遇到 困難 : 即使 人權 是 重要 的 , 但 各 國 內部 日常 仍 充斥 著 人權 被 蔑視 的 事件 , 問題 是 : 對 人權 的 損害 要 到達 什麼 程度 , 才 構成 國際 社會 在 道德 或 / 及 法律 的 本分 上 進行 干預 。 按照 Shue 的 人權論 , 基本 人權 分為 維生 權利 、 安全 權利 及 自由 權利 , 這 三 種 權利 都 是 訴求權 而 非 自由權 , 認同 此 等 權利 意味 接受 相 對應 的 本分 ( Shue , 1996 ) 。 Vincent 提出 了 維生 權利 比 安全 權利 更為 優先 的 想法 , 並 引用 Shue 的 理解 來 敘述 三 項 跟 維生 權利 相聯 的 本分 : (1) 不 去 剝奪 他人 維生 之 所 需 、 (2) 保護 他人 不 被 剝奪 、 (3) 幫助 缺乏 維生 所 需 的 人 ; 他 強調 (3) 是 國際 社會 應該 特別 重視 的 ( Vincent , 1986 a : 147 ) 。 Vincent 並 沒有 清楚 說明 是否 期待 將 這些 本分 明訂 在 國際法 中 , 也許 他 當時 根本 並 沒有 設想 要 將 這些 本分 法律化 , 那麼 上述 的 本分 充其量 只 是 道德 本分 而 非 法律 本分 。 不過 , 他 很 顯然 是 希望 將 維生 權利 納入 外交 政策 裡 , 認為 透過 外交 關係 說服 各 國 認真 對待 人權 , 就 能 達到 一定 的 成效 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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