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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 的 。 訴諸 保護 責任 的 做法 同 400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樣 還是 無法 迴避 「 什麼 樣 的 主權 責任 未 被 履行 時 可以 干預 ? 」 及 「 誰 有 責任 去 干預 ? 」 的 問題 。 當然 , 這 是 所有 試圖 建立 責任 為本 的 人道 干預論 所 要 處理 的 問題 。 結論 ── 邁向 後 威斯伐利亞 的 全球 理論 401 結論 ── 邁向 後 威斯伐利亞 的 全球 理論 “ 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 . ” ── Spiderman 一 、 理性 主義 的 桎梏 在 實踐 上 , 本 書 沒有 提出 解決 人道 干預 爭議 的 具體 方案 , 而是 認定 在 威斯伐利亞 型態 下 的 權利 / 本分 框架 無法 妥善 處理 過往 的 案例 , 我們 充其量 亦 只 能 為 如何 合理 及 有效 地 處理 人道 干預 爭議 的 後威斯伐利亞 規範性 架構 提出 建言 。 在 理論 上 , 本 書 嘗試 為 研究 世界性 政治 做出 兩 項 貢獻 , 一 是 提出 以 構成觀 、 倫理觀 及 主體觀 三 個 面向 去 分析 理論 傳統 , 二 是 透過 探討 人道 干預 議題 去 凸顯 理論 間 的 異同 。 結合 這 兩 點 所 做 的 分析 能 讓 我們 更 透徹 了 解 當代 國際 理論 的 重要 傳統 之 一 : 理性 主義 。 做為 我們 分析 對象 的 理性 主義 者 提出 三分法 的 目的 是 要 找出 自己 的 定位 , 試圖 在 二 分 模式 中 兩 個 極端 之間 找出 中庸 之 道 。 我們 不 是 要 完整 地 反省 理性 主義 中 多元 主義 及 團合 主義 兩 個 流派 這 跟 Boucher 嘗試 為 構成 主義 ( constitutivism ) 定位 一樣 , 都 是 設置 了 三 分 模式 來 分析 不同 理論 ( Boucher , 2009:6 - 7 ) 。 402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 : 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的 源起 及 歷史 , 而是 要 理解 兩 派 當代 的 代表 人物 之 思想 。 我們 的 做法 並非 單純 陳述 他們 有關 人道 干預 的 立場 , 而是 找出 各自 更 深層 的 理論 基礎 。 當中 牽涉 一 系列 的 爭議 , 包括 秩序 與 正義 孰 重 孰 輕 、 國家 主權 與 個人 人權 孰 先 孰 後 、 法律 跟 道德 相融 與否 等等 。 同 為 理性 主義 中 的 流派 , 無論 是 多元 主義 還是 團合 主義 , 當中 的 論 者 們 都 充分 意識到 有 必要 釐清 各自 的 理論 跟 現實 主義 及 革命 主義 的 分別 , 但 我們 在 進一步 釐清 兩 派 之間 的 異 同時 不 難 發現 雙方 各自 都 有 成員 已 改變 其 立場 , 嘗試 維持 原來 立場 的 論 者 亦 面對 嚴重 的 理論 張力 , 他們 在 鞏固 自己 立場 的 同時 往往 將 對方 推向 相反 的 方向 , 這 讓 兩 者 的 分歧 愈來愈 大 。 多元 主義 者 強調 價值 多元 及 反 家長 主義 , 亦 堅持 國家 或 集體 而 非 個人 或 個體 是 主體 的 這 種 想法 , 更為 接近 社群 主義 者 ; 後者 在 一定 程度 上 亦 接受 多元 主義 者 關於 秩序 的 想法 , 認為 國際 秩序 在 沒有 世界 政府 的 情形 下 是 可能 的 。 團合 主義 者 傾向 接受 道德 考量 高於 法律 考量 , 認定 個體 亦 是 主體 , 故 更為 接近 自由 邦聯 主義 者 的 想法 ; 因為 後者 亦 不會 反對 個人 正義 只有 在 人權 受 尊重 的 國度 下 才 能 得到 彰顯 。 事實 上 , 若 從 構成觀 出發 , 理性 主義 在 某 種 意義 上 可以 不斷 擴延 。 多元 主義 者 的 各 種 觀念 是 在 理性 主義 中 傾向 現實 主義 , 是 以 國家 為 中心 的 , 而 國家 共同 提出 的 國際法 都 屬於 實證法 。 多元 主義 者 跟 現實 主義 者 在 不同 程度 上 都 很 在意 維護 且 培養 人類 歷史 上 遺留下來 的 政治 和 文化 的 差異 與 獨特性 ( Buzan , 2004:46 ) 。 這 一切 使得 多元 主義 下 國際 社會 的 影響 範圍 變 得 相當 有限 , 僅 限於 關注 在 沒有 世界 政府 下 謀求 和平 共處 所 需 的 國際 秩序 , 因此 都 止於 探討 有關 主權 、 外交 規則 , 以至 促進 對 不 干預 原則 的 彼此 承認 。 在 某些 視角 下 , 四分法 似乎 更 能 表達 威斯伐利亞 模式 的 箇中 精結論 ── 邁向 後 威斯伐利亞 的 全球 理論 403 髓 , 所謂 的 四分法 是 指 除了 現實 主義 及 大同 主義 兩 個 極端 之外 , 還 包括 廣義 上 的 多元 主義 及 廣義 上 的 團合 主義 ( 姑且 分別 稱 之 為 「 廣 的 」 多元 主義 及 「 廣 的 」 團合 主義 ) 。 然而 , 這樣 不斷 擴延 的 做法 也許 難免 讓 人 質疑 將 理論 傳統 分類 的 重要性 。 誠然 , 更 實用 的 做法 是 直接 以 理論 傳統 中 的 流派 做為 再 細分 的 基礎 , 這樣 的話 大致 可以 分為 現實 主義 、 社群 主義 、 多元 主義 、 團合 主義 、 自由 邦聯 主義 及 大同 主義 等 六 大 種 理論 傳統 。 要 稱得上 是 理論 傳統 , 就 必須 能 訴諸 少數 的 傳統 開創 者 , 上述 六 大 傳統 的 開創 者 或 先驅 分別 為 Hobbes 、 John S . Mill 、 Vattel 、 Grotius 、 Kant 及 Mazzini 。 當然 , 若要 更 完善 地 建構 這些 理論 傳統 , 就 必須 構築 世界性 政治 思想史 , 以 六 大 傳統 來 確立 威斯伐利亞 模式 的 類型學 也許 不單 是 可行 的 方式 , 更 會 提供 豐富 的 思想 資源 去 考察 當今 的 問題 。 誠然 , 以 六 種 理論 傳統 做為 基礎 來 詮釋 威斯伐利亞 的 規範 架構 讓 理論 建構 似乎 更 具有 彈性 , 亦 更 能 凸顯 世界 範圍 內 特定 的 棘手 議題 之 複雜性 。 然而 , 不管 是 理論 傳統 上 的 二分法 、 三分法 還是 有關 四分法 的 可能 爭論 , 又 或是 發展出 六 種 甚至 更多 理論 傳統 所 帶來 之 議論 , 都 預設 了 威斯伐利亞 的 理論 架構 。 因此 , 這些 區分 都 不能 說 可以 成就 迎向 後 威斯伐利亞 的 新 規範 架構 , 儘管 接受 這 種 改良型 的 威斯伐利亞 分析 模式 也 沒法 跳脫 由 權利 / 本分 的 框架 所 造成 的 限制 。 多元 主義 的 理想 是 世界 範圍 的 國際 社會 , 由 有效 政府 治理 的 健全 國家 共同 組成 。 大家 找出 共同 機制 維持 國際 秩序 及 安全 , 在 和平 共存 及 穩定 發展 下 各自 實現 集體 的 良質 生活 。 多元 主義 者 必須 告訴 我們 如何 處理 失能 國家 , 讓 其 成為 相對 健全 的 國家 。 對 Boucher 來 說 , 應 要 加入 他 所 說 的 構成 主義 , 其 思想 來源 是 Hegal , 當代 最 重要 的 代表 人物 是 Frost 及 Brown ( Boucher , 2009:291 -4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