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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 之 精神 與 內涵 。 值得 一 記 。 結語黨 立都鑽 .
 
外儷 骰別 平等 教育 立法 與 實施 經驗 ; 前言 美國 在 1972年 通過 的 「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J ( Education Amendment Act of Title IX ) , 可 說 是 世界 各 國中 最早 訂定 的 性別 平等 教育 相關 法案 。 1960年代 美國 平權 運動 澎濟 洶湧 , 其 具體 成果 之 一 , 就 是 於 1964年 通過 了 禁止 種族 歧視 的 「 民權 法案 J ( Civil Rights Act ) 。 婦運 團體 援引 民權 法案 的 精神 , 於 1972年 爭取 通過 禁止 教育 中 性別 歧視 的 「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」 。 隨後 , 1974年 美國 又 通過 以 爭取 資源 促進 性別 平等 教育 落實為 目標 的 「 女性 平等 教育 法 J ( Women ' s Educational Equity Act ) 01976年 的 「 職業 教育 修正案 J ( Vocational Education Amendment Act ) 中 , 也 加入 相當 份量 的 性別 平等 條文 。 這 三 項 聯邦 政府 法案 是 為 美國 保障 與 促進 兩性 平等 教育 的 基石 ,國 兩性 平等 教育 的 本土 發展 與 實踐 並 深刻 影響到 其他 國家 的 相關 立法 。 英國 和 澳洲 分別 於 1975 及 1984年 通過 「 性別 歧視 法 J ( Sex Discrimination Act ) 中 , 都 有 專章 處理 兩性 平權 教育 , 聯合國 1985年 發表 的 「 消除 所有 對 女性 歧視 公約 J ( UN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) 也 非常 重視 教育 中 的 性別 平等 待遇 。 以下 將 介紹 美國 兩性 平等 教育 相關 法律 的 內容 、 實施 情形 與 成果 評估 , 輔以 英國 與 澳洲 相關 法律 特色 , 最後 討論 美國 經驗 中 值得 我們 借鏡 之 處 。 美國 的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: 禁止 歧視 前面 提到 , 美國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主要 是 根據 民權 法案 的 精神 制定 的 , 最 主要 的 目標 在於 禁止 教育 中 的 性別 歧視 。 此 法 禁止 任何 學校 不得 基於 學生 的 性別 、 婚姻 及 懷孕 狀態 , 對 招生 、 入學 許可 、 課程 及 教育 活動 之 設計 、 教育 福利 ( 住屋 供給 、 衛浴 等 設備 卜 參與 課程 的 權利 ( 特別 如 體育 、 音樂 、 家政 .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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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 課程 卜 輔導 、 學生 之 經費 補助 、 就業 輔導 、 運動 ( 設施 、 機會 、 隊伍 之 組成 卜 教科書 與 教材 、 工作 僱用 等 事項 設限 。 這 項 法律 規定 , 任何 接受 聯邦政府 贊助 的 機構 、 計劃 或 活動 都 應 設置 專人 來 落實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; 一旦 歧視 行為 經 檢舉 且 調查 屬實 者 , 將 被 停止 聯邦政府 的 贊助 。 而 美國 的 健康 、 教育 與 福利部 所屬 的 民權 辦公室 (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) 則 負責 調查 申訴 案件 , 懲罰 歧視 、 以 保障 平權 。然 而 , 民權 辦公室 於 1964年 設置 時 , 主要 負責 種族 歧視 案件 , 隨後 又 增加 了 反 身心 障礙 歧視 、 年齡 歧視 以及 反 性別 歧視 等 業務 , 已經 不勝負荷 ; 在 此 同時 , 經費 資源 並 沒有 隨 業務 增加 而 調整 , 其 成效 不彰 也 就 不 難 想見 。 以 1988年 為 例 , 民權 辦公室 處理 的 所有 案件 中 , 性別 歧視 案件 只 佔 了 79 忌 , 相對於 56% 和 13% 的 身心 障礙 與 種族 歧視 案件 。 同時 , 民權 辦公室 對於 案件 的 處理 也 相當 保守 。 在 雷根 總統 執政 期間 , 只有 聯邦政府 贊助 的 活動 或 計劃 才 受到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的 規範 。 直到 1988年 美國 國會 才 確定 , 凡是 接受 聯邦 補助 的 教育 機構 , 其 所有 活動 都 應 受到 規範 ( Stromquist __UNDEF__ 1983:382 ) 。 那麼 ,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有 任何 成果 嗎 ?
 
Stromquist (1999) 認為 , 教科用 書 中 性別 角色 刻版 印象 與 性別 歧視 內容 的 減少 , 可能 是 較 具體 的 一 項 。 弔詭 的 是 , 這 項 成果 並非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直接 促成 的 。 此 法 立法 過 國圓 論程 中 , 曾 引起 許多 教科 用書 出版商 的 反彈 , 他們 認為 如果 對 教材 內容 設限 , 就是 違反 了 出版 的 言論 自由 。 因此 法案 本身 並 沒有 特別 針對 教材 設限 。 但是 , 許多 關心 性別 平等 教育 的 父母親 , 透過 家長 組織 和 學區 校董會 , 要求 學校 採用 具有 性別 平權 意識 的 教科書 。 結果 , 出版商 是 基於 市場 考量 而 調整 其 產品 內容 , 而 造就 了 教材 的 改進 。 女性 平等 教育 法 : 鼓勵 與 發展 性別 平權 教育 相對於 「 教育 修正案 第九 條 」 以 消極 的 禁止 歧視 為 目標 , ["" 女性 平等 教育法 」 則 是 以 積極 爭取 經費 資源 , 發展 各 種 性別 平等 教育 的 教育 模式 為 宗旨 。 此 法 於 1974年 通過 後 , 又 歷經 多 次 的 發展 與 修正 。 其 具體 目標 在於 , 透過 各 種 經費 補助 , 鼓勵 各 級 教育 機構 發展 與 評估 課程 與 教材 , 研發 對 老師 、 行政 人員 、 諮商師 等 教育 人員 性別 平等 的 培訓 方案 , 開發 提高 職業 教育 、 體育 和 教育 行政 訓練 中 的 性別 平等 機會 , 推動 防治 性騷擾 與 暴力 計劃 與 政策 ; 發展 無 歧視 性向 與 成就 測驗 工具 、 增加 低 收入 女性 的 教育 訓練 機會 、 增加 各 級 教育 行政 的 女性 席位 等等 。 這 項 法案 的 推動 者 最早 希望 政府 每 年 至少 要 編列 四千萬 美元 的 預算 , 以 落實 上述 的 各 項 目標 。 然而 , 事與 願 違 , 法案 實施 的 第一 年 , 美國 政府 只 撥 了 六百三十萬 美元 。 從此 甚至 每況愈下 , 1992年 的 法案 執行 經費 總共 只有 五十萬 美元 。 這 使得 經費 的 申請 極為 困難 , 兩性 平等 教育 的 進展 也 大 受 影響 。 女性 平等 教育 法 辦公室 資助 美國 民間 的 「 教育 發展 中心 」 設置 「 平等 資源 中心 J ( Equity Resource Center ) , 協助 教師 和 研究 人員 發展 各 種 課程 教材 與 教學 方案 , 出版 兩性 平等 教育 的 研發 成果 、 推廣 流通 , 並且 提供 培訓 諮商 等 服務 。 在 有限 的 資源 之下 , 多 年 來 也 累積 了 許多 成果 , 成為 教育 工作 者 的 重要 參考 資訊 。 職業 教育 法 : 協助 就業 培訓 美國 於 1976年 通過 的 聯邦 「 職業 教育 法 」 要求 各 州政府 必須 設置 性別 平等 教育 的 專職 人員 , 審核 所有 職業 教育 方案 中 的 性別 歧視 措施 。 1984年 的 柏金斯 職業 法案 ( Perkins Vocational Act ) 更 增加 了 單親 家長 與 家庭 主婦 的 就業 培訓 業務 。 但是 受限於 經費 , Stromquist 估計 全美 只有 3% 到 59 毛 的 單親 家長 和 家庭 主婦 能 受惠 於 這 新 法案 。 固體 平等 教育 的 本 美國 兩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