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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2,937 in text YL2017450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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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約 進行 四十 分鐘 , 審判長 主要 跟 被告 和 被告 律師 詢問 並 說明 兩 件 事 : 一 、 根據 「 國民教育法 」 對 學校 各 行政 人員 職掌 之 規定 , 校長 需 「 綜理 校務 J 因此 學校 發生 任何 事 , 校長 應 負 相當 責任 , 無論 是 設備 問題 或 事發 當日 的 處理 問題 都 是 , 審判長 最後 特別 說 , 校長 是 「 位 高權 重責大 J 二 、 男生 廁所 水箱 的 設備 問題 , 有 許多 因素 可能 導致 漏水 , 學校 極 有 可能 有 「 應 注意 而 未 注意 」 的 情況 。 ( 審判長 說明 此 事 時 , 庶務組長 突然 說 , 學生 有時 會 手動 將 開關 打開 , 我們 巡視 時 就 得 去 關閉 。 審判長 說 , 你 這樣 說 問題 就 更 嚴重 了 , 你 不要 拿 繩子 綁 自己 的 腳 檢察官 也 指出 , 事情 發生 時 , 有 五 個 抬 永誌 去 醫護室 的 同學 都 做 證說 , 永誌 當時 的 夾克 , 衣褲 都 是 濕 的 , 只 有 個 同學 說 乾 的 , 但 為何 更 審時 前 五 位 同學 的 證詞 未 被 採用 ?
該 檢察官 也 引用 當年 教育部 的 調查 報告 , 說明 永誌 性別 特質 部分 以及 校長 辦學 態度 等等 。 葉 媽媽 呈上 意見 陳述書 , 並吉明 要 當 證人 。 審判長 當庭 決定 9月 5日 (二) 上午 10點 15分 開 吉詞 辯論庭 , 傳 葉 媽媽 莒證人 , 對方 也 傳 衛生組長 當 證人 。 看得出來 , 這 一 次 審判長 和 檢察官 都 很 認真 對待 此 案 , 並 有 充分 準備 。 葉 媽媽 說 她 當庭 差點 又 哭 了 , 但 此 次 卻 是 因為 「 戚覺 被 認真 對待 而 哭 」 1:3 雄 分院 更 : 番,站 1'4 次 開庭闕 11'1 驅車 , 互間 =---壘 , 叫 EG 今天 開 的 是 更 二審 的 吉詞 辯論庭 , 由 林正雄 ( 主審 ) 、 陳歐造 和 黃嘉燕 三 位 法官 合議 。 被告 一 方 傳 高樹 國中 衛生組長 當 證人 , 檢方 傳 葉 媽媽 當 證人 。 在 確認 出庭 者 身分 無誤 之後 , 雙方 開始 詢問 高樹 國中 衛生組長 。 根據 他 的 說法 , 當時 男 廁水箱 確 有 漏水 現象 , 但 水 沿著 牆壁 流下 , 流到 導水槽 , 應該 不會 流到 地板 。 漏水 情形 為時 甚 長 , 他 至少 兩 次 ( 口頭 ) 報告 總務處 ( 導師 和 學生 也 都 有 向 總務處 反映 ) ﹒ 但 卻 因 零件 問題 , 未 予 修繕 。 學校 打掃 廁所 時間 羊毛 上午 上課 前 一 次 , 放學 時間 一 次 。 事發 當天 他人 雖 在 校 卻 不 知 此 事故 , 隔天 由 分駐所 警員 口 中 才 得知 等等 。 檢察官 問 他 漏水 是否 有 噴灑 現象 , 他 說 沒有 ; 檢察官 也 質疑 漏水 一兩 個 月 未 予 修理 的 問題 ; 還 有 漏水 是否 可能 造成 嚴重 危險 情境 等等 。 檢察官 最後 評 此 證人 因 存在 職責 相關性 , 所 證 吉詞 難免 避重就輕 , 但 廁所 有 漏水 問題 並 長久 未 修 則 是 事實 。 接下來 傳 葉 媽媽 作證 。 被告 律師 仍 鎖定 葉永抵 的 病史 和 身體 狀況 作 文章 , 包括 弟弟 說 他 曾經 昏倒 以及 同學 說 他 會 抱怨 胸口 悶 臉色 蒼白 等等 , 葉 媽媽 堅稱 、 J 後 永誌 身體 無礙 , 平日 頂多 只有 小戚 冒 , 也 從 沒 因 病 請假 。 檢方 詢問 葉 媽媽 於 永 錯 過世 當天 清晨 到 現場 的 印象 , 葉 媽媽 說 她 記得 很 清楚 廁所 地板 是 濕 的 , 而且 有 噴水 現象 , 以至 她 必須 低頭 側身 才 能 進去 而 不 被 水 噴到 , 檢察官 問 她 就 這 點 她 敢 不 敢 發誓 , 葉 媽媽 說 她 敢 。 檢察官 還 問 葉 媽媽 到 醫院 時 , 永錯 的 穿著 以及 衣物 是否 乾濕 , 還 有 永誌 當天 早餐 吃 什麼 、 小便 習慣 是 站 著 或 蹲 著 等 問題 。 接著 結辯 。 被告 律師 一再 強調 的 是 過去 幾 審 當中 , 法醫戶丹 、 台大 、 衛生署 以及 解剖 報告 的 內容 , 導向 永錯 應該 是 因 自己 身體 健康 關係 碎死 。 檢察官 則 以 當時 勘驗 檢察官 的 報告 中 對 現場 的 描述 、 抬永誌 到 保健室 幾 位 同學 的 證詞 , 還 有 葉 媽媽 的 證詞 等等 , 推定 永誌 應該 是 因 水 滑倒 致死 , 也 駁斥 對方 的 說法 , 譬如 永錯 如果 是 站 著 小便 , 根本 就 沒有 蹲下 , 因此 不 存在 「 蹲下 站起 會 頭暈 」 的 問題 , 而 被告 所 推定 的 永誌 上廁所 小便斗 的 位置 也 因 模擬 同學 的 身高 不符 而 有 誤 。 最後 結論為 該 三 位 被告 於 職責 上 確 有 「 該 注意 未 注意 」 之 情事 , 故 「 應 為 有罪 」 主審 法官 一 確定 各 方 說法 紀錄 無誤 、 本 案 所 呈 各 項 證據 資料 無誤 之後 , 再 詢問 雙方 意向 , 被告 仍 堅持 自己 無罪 , 檢察官 則 主張 應 為 有罪 , 並 補充 道 , 希望 被告 能 理解 這 個 不幸 , 如 能 真誠 悔過 並 向 葉 媽媽 葉 爸爸 道歉 , 或許 還 能 從輕 判刑 或 緩刑 。 結束 了 今天 的 開庭 。 今天 開庭 甚 久 , 大約 一 個 半 鐘頭 , 主審 審判長 態度 良好 、 一步步 按照 程序 進行 , 也 一一 詢問 各 方 意見 並 確認 筆錄 及 各 項 紀錄 , 開始 他 也 說 此 案 關係 的 是 刑法 276 條 的 業務 過失罪 , 最後 問 雙方 對 科刑 有無 意見 , 上 一 次 開庭 的 審判長 陳法官 在 葉 媽媽 陳述 時 , 常 點頭表 同意 ( 上 次 開庭 他 也 朝向 廁所 確 有 漏水 之 方向 做 了 仔細 說明 和 詢問 ) 。 最後 主審 法官 裁定 下 週二 上午 十點 宣判 。 這 幾 次 , 除了 威覺 這 一審 的 法官 和 檢察官 都 很 認真 之外 , 也 成覺 他們 應 會 朝 「 業務 過失 」 、 「 應 注意 未 注意 」 之 方向 討論 及 作出 判決 。 希望 這 個 成覺 和 判斷 是 正確 的 , 不會 再 有 任何 「 驚奇 」 出現 。 但 對 此 事 , 我們 跟 葉 媽媽 說 , 我們 應 懷抱 希望 , 但 可能 也 要 有 最 壞 的 心理 準備 。 葉 媽媽 說 早 就是 這樣 的 心態 了 , 但 她 對 這 一審 檢察官 ( 彭南雄 ) 的 認真心 存 莫大威謝 。 我們 也 覺得 有 機會 應該 肯定 並 表揚 這麼 好 的 檢察官 。 希望 下 週二 有 遲 來 的 正義 曙光 。 高雄 分院 1 巨三 害 賞判 2006年 9月 12日 (二) 上午 10點 宣判 。 葉 媽媽 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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