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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中國 官民 照常 行走 ” , “遇 有 兩 國 交犯 之 事 , 仍 照 中英 原約 香港 章程 辦理 ” 兩 句 話 。 至 此 , 雙方 就 拓界 問題 已 達成 協定 。 但 因 英國 政府 對 談判 結果 感到 不 滿足 , 《 專條 》 並 未 馬上 簽訂 。 5月 25日 , 竇納樂 根據 英國 政府 指示 再次 與 總理 衙門 會談 , 要求 修改 前議 展拓 香港 界址 的 範圍 。 其中 最 重要 的 是 將 東面 界限 由 東經 114 ° 26 ' 擴大至 東經 114 ° 30 ' , 使 整個 大鵬灣 劃歸 英國 控制 。 英國 在 最後 關頭 迫使 中國 做出 額外 讓步 。 1898年 6月 9日 , 中英 《 展拓 香港 界址 專條 》 在 北京 簽字 。 中方 簽字 代表 是 李鴻章 、 許應騤 , 英方 簽字 代表 是 竇納樂 。 《 專條 》 有 中 英 兩 種 文本 。 中文 文本 內容 如下 : “ 溯查 多 年 以來 , 素悉 香港 一 處 非 展拓 界址 不 足以 資 保衛 。 今 中 、 英 兩 國 政府 議定 大略 , 按照 黏附 地圖 , 展拓 英界 , 作為 新租 之 地 。 其 所 定 詳細 界線 , 應 俟 兩 國 派員 勘明 後 , 再行 劃定 , 以 九十九年 為 限期 。 又 議定 , 所有 現在 九龍城 內 駐紮 之 中國 官員 , 仍 可 在 城 內 各 司 其 事 , 惟 不得 與 保衛 香港 之 武備 有所 妨礙 。 其餘 新租 之 地 , 專 歸 英國 管轄 。 至 九龍 向 通新安陸路 , 中國 官民 照常 行走 。 又 議定 , 仍 留 附近 九龍城 原 舊 碼頭 一 區 , 以便 中國兵 、 商 各 船 、 渡艇 任 便 往來 停泊 , 且 便城 內官 民任 便 行走 。 將來 中國 建造 鐵路 至 九龍 英國 管轄 之 界 , 臨時 商辦 。 又 議定 , 在 所 展界 內 , 不可 將 居民 迫令 遷移 , 產業 入官 , 若 因 修建 衙署 、 築造 炮台 等 , 官工 需用 地段 , 皆 應 從 公給價 。 自 開辦 後 , 遇有 兩 國 交犯 之 事 , 仍 照 中 、 英 原約 、 香港 章程 辦理 。 查 按照 黏附 地圖 所 租 與 英國 之 地 內 有 大鵬灣 、 深圳灣 水面 , 惟 議定 , 該 兩 灣 中國 兵船 , 無論 在 局 內 、 局 外 , 仍 可 享用 。 ” 《 專條 》 規定 , 該 約 畫押 後 , 應 於 7月 1日 “ 開辦 施行” 。 通過 《 展拓 香港 界址 專條 》 , 英國 強 租 了 沙頭角海 至 深圳灣 最 短 距離 直線 以南 、 界限街 以北 廣大 地區 、 附近 大小 島嶼 235 個 以及 大鵬灣 、 深圳灣 水 第二 章 ?
 
英國 佔領 香港地區域 , 為期 99年 。 此 次 租借 , 陸地 面積 達 975.1 平方公里 , 較 原 香港 行政區 擴大 約 11 倍 , 水域 較 前 擴大 四五十 倍 。 這些 被 強 租 的 中國 領土 和 領海 後 被 稱為 香港 新界 , 約 佔 廣東省 新安縣 面積 的 三分之二 。 《 展拓 香港 界址 專條 》 的 不 平等 性質 昭然若揭 。 外國 學者 史維理 ( P . Wesley-Smith ) 在 《 不 平等 條約 ( 1898 - 1997 ) : 中國 、 英國 與 香港 新界 》 一 書 中 認為 : “ 1898年 的 北京 條約 ( 指 《 展拓 香港 界址 專條 》 ) 是 一 個 不 平等 條約 。 所以 這樣 評價 , 是 因為 只有 一 方 從中 得到 好處 。 中國 暫時 喪失 了 土地 , 但 沒有 得到 補償 。 再者 , 在 起草 條約 時 , 締約 雙方 並非 處於 平等 談判 地位 。 ”定界 談判 與 接管 新界 《 展拓 香港 界址 專條 》 簽訂 後 不久 , 英國 政界 、 軍界 、 商界 一些 人 即 對 保留 中國 對 九龍城 的 管轄權 等 內容 表示 不滿 , 並 鼓吹 違約 擴大 租借 範圍 。 英國 海軍 聯盟 要求 將 陸界 向 北 推 至 北緯 22 ° 40 ' 。 港 英 政府 工務局長 歐姆斯比 ( Omsby ) 提出 報告 , 反對 按照 《 專條 》 黏附 地圖 “ 人為 的 簡單 直線 ” 確定 北部 陸界 , 主張 按照 山脈 河流 的 “ 自然界 限” , 即 以 新安縣 北部界 山 為 界 。 實際 上 是 要 將 整個 新安縣 處於 英國 的 控制 之下 。 香港 政府 輔政司 駱克 ( S .
 
Lockhart ) 在 新界 調查 報告書 中 , 也 鼓吹 所謂 “ 自然 邊界 ” 英國 殖民 大臣 張伯倫 ( J .
 
Chamberlain ) 認為 “ 自然 邊界 ”離 《 專條 》 規定 相差 太 遠 , 但 主張 “ 適當 ” 擴充 租借地 北部 陸界 , “ 無論如何 要 迫使 清 政府 同意 把 深圳鎮 包括 在 租借 地 內 ”。 1899年 3月 11日 , 新界 北部 陸界 定界 談判 在 香港 舉行 。 中方 定界 委員 、 廣東省 補用道 王存善 主張 信守 《 專條 》 黏附 地圖 的 規定 。 英方 定界 委員 、 香港 政府 輔政司 駱克虛 張聲勢 , 提出 從 深圳灣 起 經 深圳 迤北 山腳 到 梧桐山 、 再 迤東 到 沙頭角 北面 一線 為 界 。 在 英方 的 壓力 下 , 王存善 最終 被迫 同意 以 深圳河 為 界。 3月 16 - 18日 , 王存善 、 駱克 一 行 沿 深圳河 河源 至 沙頭角 一 線 勘定 界址 , 樹立 木質 界樁 。 簡 ?明 ?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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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?? 1899年 3月 19日 , 王存善 和 駱克 在 香港 簽訂 了 《 香港 英 新 租界 合同 》 。 該 合同 違背 了 《 展拓 香港 界址 專條 》 黏附 地圖 有關 新界 北部 陸界 的 規定 。 駱克 本人 也 承認 , 通過 這 一 合同 , 英國 “ 完全 控制 了 那 條 在 《 專條 》 黏附 地圖 上 沒有 包括 在 英國 租借 地 內 的 河流 ( 即 深圳河 ) ” 。 香港 總督 和 兩廣 總督 原來 商定 4月 17日 交接 新界 租借地 , 但 英方 迫不及待 地 提前 接管 。 3月 27日 , 港督 卜力 ( Henry A .
 
Blake ) 指派 香港 政府 警察司 梅軒利 ( F .
 
H .
 
May ) 前往 大埔墟 搭設 警棚 。 世世代代 勞動 生息 在 新界 這 片 土地 上 的 中國 居民 “ 一旦 聞租 與 英國 管轄 , 咸懷 義憤 , 不 願 歸 英管” 。 他們 在 鄧青士 等 愛國 鄉紳 的 帶領 下 組織 起來 , 反抗 英國 武力 接管 新界 。 4月 3日 , 梅軒利 一 行 前往 大埔 檢查 搭棚 情況 。 中國 居民 聞訊 趕來 , 向 他們 投擲 石塊 , 要求 拆除 警棚 。 當晚 , 鄰近 各 村 群眾 趕來 , 將 警棚 燒毀 。 梅軒利藏 於 樹叢 蔓草 之中 , 次日晨經 沙田 逃回 港島 。 駐 港 英軍 司令 加士居 少將 ( W .
 
J . Gascoigne ) 和 駱克 立即 率兵 開進 大埔墟 進行 彈壓 。 但是 , 中國 居民 並 未 被 武力 威脅 所 嚇倒 。 4月 10日 , 各 鄉 代表 在 元朗 開會 , 建立 了 “ 太平 公局 ” , 招募 壯丁 、 匯集 資金 、 儲存 藥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