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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315 in text YL2017459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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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慮 公眾 輿論 ( 主要 是 英商 和 華人 上 層 人士 的 意見 ) , 避免 因 公眾 強烈 不滿 招致 英國 政府 調查 和 議會 質詢 。 1843年 , 璞鼎查 擔任 第一 任 香港 總督 。 早期 香港 總督 兼任 駐華 全權 使臣 和 商務 監督 , 受 殖民部 和 外交部 雙重 管轄 。 從 1859年 開始 , 香港 總督 才 專一 管理 香港 事務 。 最早 的 四 名 港督 ─ 璞鼎查 ( Henry Pottinger ) 、 德庇 時 ( John F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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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vis ) 、 文翰 ( George Bonham ) 和 包令 ( John Bowring ) 有 若干 共同 特點 : 第一 , 他們 無 例外 地 同時 兼任 駐華 全權 使臣 和 商務 監督 , 把 對 華 事務 當作 他們 的 首要 任務 。 例如 , 璞鼎查 在 簽訂 中 英 《 南京 條約 》 後 , 又 逼簽 《 中 英 五 口 通商 章程 》 和 《 虎門 條約 》 , 從 清 政府 得到 許多 新 的 權益 。 德庇 時 為 廣州 入 城 問題 長期 糾纏 , 1847年 悍然 帶領 海陸軍 從 香港 闖入 珠江 , 炮轟 沿江 炮台 , 強迫 耆英 接受 了 他 的 要求 。 文翰 於 1853年 前往 南京 訪問 太平軍 , “ 提醒 ” 他們 尊重 英國 在 華 的 條約 利益 。 包令 於 1854年 向 清 政府 提出 全面 修約 的 要求 , 企圖 實現 中國 全 境 開放 通商 和 鴉片 貿易 “ 合法化 ” ; 1856年 更 製造 “ 亞羅號” 事件 , 挑起 第二 次 鴉片 戰爭 。 第二 , 保護 鴉片 走私 是 他們 的 一 項 重要 任務 。 大 鴉片商 馬地臣 ( James Matheson ) 曾 寫道 : 璞鼎查 發表 了 一 篇 措詞 激烈 的 反對 鴉片 走私 的 公告 , 只是 說給 英國 的 聖徒 們 聽 的 。 他 從未 打算 照 公告 辦事 。 他 允許 把 鴉片 運到 岸 上 並 存放 在 香港 。 德庇 時 更 公開 在 港島 實行 鴉片 專賣制 , 以 增加 港府 的 財政 收入 。 早期 歷任 香港 總督 無不 推行 種族 歧視 政策 。 到 第八 任 港督 軒尼詩 ( John Pope Hennessy ) , 港 英 統治 華人 的 方式 才 發生 重大 變化 。 軒尼詩 本人 有 濃厚 的 自由 主義 和 人道 主義 思想 , 又 看到 華商 力量 的 崛起 , 因而 堅持 “ 把 華人 作為 夥伴 對待 ” , 主張 給 華人 以 較 合理 的 待遇 。 行政局 和 立法局 行政局 ( Excutive Council , 舊 譯“ 議政局 ” ) 和 立法局 ( Legislative Council , 舊 譯“ 定例局” ) 是 香港 總督 的 高級 諮詢 機構 , 1844年 開始 進行 工作 。 行政局 的 主要 任務 是 就 各 種 重大 決策 向 港督 提供 意見 , 並 具有 某 種 立法 職能 。 新 的 法令 要 先 經 行政局 審查 , 批准 草案 後 再 交 立法局 討論 通過 。 該 局 聚集 了 港 英 最 高層 行政 官員 , 可以 說 是 協助 港督 決策 的 總參謀部 。 行政局 每 週 開會 一 次 , 禁止 旁聽 , 會議 事項 也 是 保密 的 , 但 有 些 決定 可以 向 外界 公佈 。 第三 章 ?
19世紀 香港 政法 制度 港督 主持 行政局 會議 。 港督 因故 不能 出席 會議 時 , 由 他 指定 的 當然 官守 議員 代為 主持 。 港督 在 行使 《 英王 制誥 》 賦予 的 權力 時 , 應 就 一切 事項 徵詢 行政局 的 意見 , 但 急事 、 瑣事 或 極端 機密 的 事情 除外 。 只有 港 督 有 權 直接 向 行政局 提出 議題 。 若 議員 提出 議題 , 需 事 前 向 港督 提出 書面 請求 , 徵得 港督 同意 。 港督 不 贊成 全體 或 多數 議員 對 某 事 的 意見 時 , 他 有 權 按照 自己 的 主張 行事 , 但 應 將 詳情 記入 會議 記事錄 , 行政局 每隔 半 年 將 記事錄 送呈 國務 大臣 審閱 。 行政局 議員 分為 當然 官守 議員 、 委任 官守 議員 和 非 官守 議員 。 為 了 便於 港 督 集權 , 在 行政局 成立 的 最初 30 年 , 僅有 3 名 官守 議員 。 立法局 的 任務 是 協助 港督 制訂 法律 和 管理 政府 的 財政 開支 。 港督 對 法律 的 制訂 有 決定性 的 影響 。 《 王室 訓令 》 規定 , 港督 作為 立法局 主席 , 投票 表決 時 除 擁有 本身 的 一 票 外 , 在 贊成票 和 反對票 相等 時 , 有 權 再 投 決定性 的 一 票 ( casting vote ) , 以 保證 自己 的 意圖 得到 貫徹 。 即使 立法局 全體 議員 一致 反對 , 他 照樣 可以 按照 自己 的 意願 制定 和 頒佈 法令 。 除了 必須 得到 英國 政府 贊同 以外 , 港督 的 立法權 不會 受到 任何 限制 。 立法局 制訂 的 法律 , 通稱為 “ 條例” ( ordinances , 19世紀 時 譯作 “法 例” ) 。 《 王室 訓令 》 第25 條 規定 , 所有 條例 均 冠以 “ 香港 總督 參照 立法局 之 意見 並 經 該 局 同意 而 制訂 ” 的 字樣 。 通常 一 項 法案 需要 一 個 月 左右 或 更 長時間 經過 “ 三讀” 才 能 完成 立法 程序 。 立法局 議員 也 分為 當然 官守 議員 、 委任 官守 議員 和 非 官守 議員 3 類 , 總數 多於 行政局 議員 。 早年 立法局 實際 開始 工作 時 , 由 香港 總督 、 英軍 司令 和 首席 裁判司 3 人 組成 , 與 行政局 實際 是 同 一 班 人馬 , 兩 塊 招牌 。 在 英商 的 一再 要求 下 , 經 英國 政府 同意 , 港督 文翰 於 1850年 6月 任命 怡和 洋行 股東 大衛‧查頓 ( David Jardine ) 和 哲美森 洋行 老闆 埃傑爾 ( J . F . Edger ) 為 立法局 議員 。 這 是 香港 立法局 設立 非 官守 議員 的 開端 。 佔 香港 人口 絕大多數 的 華人 長期 被 排斥 在 立法局 大門 之外 。 1855年 , 港 督 包令 主張 部分 非 官守 議員 由 選舉 產生 。 候選人 必須 是 英國人 , 但 每 年 向 政簡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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府 交 租稅 10 英鎊 的 有產 者 不 分 種族 均 享有 選舉權 。 如此 溫和 的 改革 方案 , 也 遭到 英國 政府 拒絕 。 殖民地 大臣 拉布謝爾 ( H . Labouchere ) 竟 說 華人 “ 非常 缺乏 最基本 的 道德 要素 ” , 拒絕 給 任何 華人 選舉權 。 19世紀 70年代 , 香港 華商 在 轉口 貿易 等 方面 已 成為 一 支 不可 輕視 的 力量 。 他們 從 1878年 即 提出 參政 要求 , 上書 港督 說 , 香港 華人 在 人數 上 以 10:1 的 比例 超過 了 外國人 , 納稅 金額 也 遠遠 超過 了 外國人 , 應該 允許 華人 參與 管理 公共 事務 。 後來 , 港督 軒尼詩 利用 立法局 議員 吉布 ( H .
B .
Gibb ) 請假 返回 英國 養病 這 一 時機 , 提議 讓 華人 律師 伍廷芳 暫時 佔據 立法局 的 這 個 席位 。 他 還 建議 改組 立法局 , 使 伍廷芳 能夠 比較 長期 地 擔任 立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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