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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354 in text YL201746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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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 處 , 港府 在 房屋 建設 方面 的 成就 可以 說 是 有目共睹 的 。 為 了 推行 新 的 房屋 建設 計劃 , 港 英 政府 將 分散 於 屋宇 建設 委員會 、 房屋 協會 、 徙置 事務處 等 部門 的 權力 和 職能 集中 起來 , 成立 房屋署 , 由 房屋署 統一 負責 公屋 的 規劃 、 建設 和 管理 。 從 20世紀 70年代 中期 開始 , 房屋 計劃 正式 啟動 。 1976年 , 港 英 政府 又 推行 了 “居 者 有 其 屋” 計劃 , 其 內容 是 建設 三萬 個 居住 單位 的 公共 房屋 出售給 中低 收入 人士 , 當年 , 首 批 六千 個 單位 的 房屋 開工 修建 , 至 1986年 底 共 建設 了 9.9萬 個 單位 。 1978年 , 港 英 政府 加快 房屋 建設 速度 , 年 內 動工 的 建築 工程 多達 57 項 , 落成 1.8萬 個 居住 單位 。 該 年 , 居住 在 政府 公屋 中 的 居民 已經 達到 二百餘萬 人 , 佔 全 港 人口 總數 的 46% 。 1979年 首次 達到 每 年 落成 4.5萬 個 單位 的 預定 目標 。 到 1982年 麥理浩 離任 時 , 荃灣 、 沙田 、 大埔 、 元朗 、 屯門 等 5 個 新 市鎮 在 昔日 的 新界 農村 拔地 而 起 , 政府 先後 完成 33 個 公共屋 ?, 16 個 居 者 有 其 屋 項目 , 11 個 再 發展 大廈 項目 , 共 安置 了 96萬 名 居民 。 簡 ?明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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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.
勞工 待遇 的 逐步 改善 港 英 政府 經歷 1966年 及 1967年 兩 次 社會 動盪 後 , 終於 將 解決 勞工 生活 困境 提到 議事 日程 上來 。 首先 , 政府 設法 縮減 工人 的 勞動 時間 。 1968年 9月 , 港 英 政府 通過 新 的 僱傭 條例 , 推行 勞工 分期 遞減 工時 計劃 。 1971年 12月 , 香港 最終 實行 每 天 工作 8 小時 、 一 週 48 小時 工作制 , 女工 享有 產假 。 平均 而 言 , 1971年 每 週 工作 時數 為 56 小時 , 1981年 降至 50 小時 。 其次 , 保障 勞工 權益 。 港 英 政府 訂立 了 勞工 賠償 新例 , 擴大 保障 範圍 並 提高 賠償 金額 。 1970年 1月 , 勞工 賠償 法 的 保障 範圍 擴大到 包括 家庭 僱工 和 農業 工人 , 同時 大幅度 增加 死亡 或 永久 致殘 勞工 的 賠償額 。 例如 , 工人 意外 死亡 最 高 賠償 標準 從 8,000 港元 提高到 4.5萬 港元 , 最 低 賠償額 標準 由 1,800 港元 提高到 7,200 港元 。 為 保障 僱工 權益 , 港府 訂立 新 的 法規 以 處置 未 付 工資 而 潛逃 的 僱主 。 1973年 , 港 英 政府 成立 勞資 審裁 處 , 通過 司法 程序 處理 僱傭 契約 下 發生 的 權益 糾紛 。 到 1975年 , 共有 102 項 勞工 立法 出台 , 勞工 境遇 得到 逐步 改善 。 3 .
社會 保障 制度 的 建立 麥理浩 主政 時代 , 港 英 政府 終於 將 社會 保障 視為 政府 理應 擔當 的 責任 , 開始 了 社會 保障 的 制度化 建設 。 20世紀 70年代 以後 , 香港 社會 保障 的 範圍 逐漸 擴大 , 赤貧 、 年老 、 失業 、 傷殘 等 情況 被 逐步 納入 社會 保障 的 範疇 , 現代 的 社會 保障 體系 開始 浮出 水面 。 香港 政府 構築 的 保障 體系 主要 包括 : 首次 是 公共 援助 。 1971年 , 港 英 政府 改進 公共 援助 , 開始 實行 入息 審查 的 公援 計劃 。 此 前 , 只有 某些 志願 機構 向 貧困 者 發放 少量 現金 , 而 政府 公共 援助 則 一概 以 實物 的 形式 派發 。 改革 之後 , 公共 援助 改以 現金 形式 發放 , 其 金額 隨 物價 變動 而 調整 , 以 保證 受援 者 的 生活 不致 因 通貨膨脹 而 下降 。 此後 , 公共 援助 真正 成為 保障 經濟 困難 人士 基本 生活 的 一 項 措施 。 1978年 , 政府 進一步 完善 公援 計劃 , 一方面 , 實行 入息 豁免 制度 , 使 一些 收入 微薄 的 公援 人士 能夠 保留 少量 的 收入 ; 另一方面 , 設立 長期 補助金 , 發放給 領取 公援 超過 一 年 的 人士 。 1971 - 1983年 , 公援 總額 由 1,200萬 港元 上升 到 3億 港元 , 其間 8 次 提高 援助 標準 , 從 1971年 4月 的 每 人 70 元 提高到 1982年 6月 的 每 第十四 章 ?
20世紀 後期 香港 社會 狀況人 450 元 , 受 資助 人數 則 從 1.8萬 人 增加 到 6.9萬 人 。 1993年 , 公共 援助 計劃 改稱 綜合 社會 保障 援助 計劃 ( 簡稱 “ 綜援” ) 。 1993年 底 , 綜援 個案 有 92,000 宗 。 年 內 政府 綜援 支出 達 20.74億 元 。 其次 是 傷殘 老弱 津貼 。 1972年 4月 , 港 英 政府 開始 發放 傷殘 老弱 津貼 。 到 1974年 , 有 5萬餘 人 領取 殘疾 津貼 和 老年 津貼 , 津貼 數額 也 比 剛 開始 發放 時 增加 了 62% , 用以 抵銷 生活 費用 上漲 的 影響 。 1978年 , 領取 老年 津貼 的 年齡 標準 從 75 歲 降至 70 歲 ,惠 及 更多 的 老人 。 另外 , 增設 老人 補助金 , 發放給 60 - 70 歲 之間 接受 公共 援助 的 老人 。 到 1982年 初 , 領取 傷殘 老弱 津貼 的 人數 超過 了 20萬 人 。 第三 是 失業 救助 。 1973 - 1974年 , 世界 石油 危機 引發 了 香港 的 經濟 衰退 , 通貨膨脹 嚴重 , 工人 大量 失業 。 工會 等 團體 發起 行動 , 要求 港 英 政府 放寬 公共 援助 領取 資格 , 容許 失業 人士 領取 公援 或 設立 失業金 。 1977年 , 港 英 政府 准許 15 - 55 歲 的 健康 失業 者 領取 公共 援助 。 第四 是 意外 傷害 。 1979年 , 港 英 政府 發表 《 進入 80年代 的 社會 福利 》 白皮書 , 設立 交通 意外 無辜 受害 者 計劃 , 以 緩解 受害 者 的 財政 困難 。 20世紀 70年代 末期 , 香港 工傷 問題 嚴重 , 1980年 在 數十 個 宗教 組織 及 勞工 團體 的 要求 下 , 工傷 賠償 金額 得以 提高 。 1982年 , 港 英 政府 還 規定 , 強制 僱主 為 僱員 購買 勞工 賠償 保險 。 經過 多 年 建設 , 港 英 政府 成功 地 建立起 社會 保障 的 基本 架構 , 社會 保障 的 規模 和 水準 有 了 長足 的 進步 。 1967 - 1968年度 , 港 英 政府 投入 社會 福利 的 資金 僅 為 3,500萬 港元 , 1970 - 1971年度 為 4,300萬 港元 。 1978 - 1979年度 , 這 一 數字 增至 5.3億 港元 , 1982 - 1983年度 進一步 達到 13億 港元 , 比 1970 - 1971年度 增長 了 30多 倍 。 與 發達 國家 比較 , 香港 的 社會 保障 體系 中 缺少 社會 保險 , 這 是 由於 強制 供款性 的 社會 保險 一直 遭到 資方 的 反對 而 遲遲 未 能 實行 。 二 ?
日益 豐裕 的 物質生活 在 經濟 持續 增長 的 背景 下 和 政府 改善 民生 政策 的 推動 下 , 各 個 社會 階層 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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