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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營 保險 機構 Hermes 公司 承擔 這 項 任務 。 1946年 , 法國 政府 成立 了 國有 外貿 信貸 保險 公司 ( 簡稱 COFACE ) , 專門 辦理 出口 信用 保險 業務 。 法國 COFACE 在 全球 範圍 內 的 60多 個 國家 建立 了 信息 聯盟 和 信用 聯盟 , 對 國家 風險 和 企業 風險 進行 及時 和 有效 控制 , 防範 風險 , 並 在 風險 發生 後 能 及時 採取 有利 的 債務 保全 和 追索 措施 。 1951年 韓戰 爆發 後 , 香港 貿易 已 由 轉口 帶動 逐漸 變為 以 本地 出口 貿易 為 主導 。 至 1960年代 初期 , 香港 輕工業 得到 歐美 買家 的 垂青 , 本 地 出口 貿易 突飛猛進 , 佔 當時 總 出口值 逾 七成 , 但 出口商 又 如何 避免 商業 和 政治 風險 呢 ? 1961年 , 香港 總商會 代表 羅斯 ( G . R . Ross ) 和 香港 工業 總會 代表 馮漢柱 向 到訪 香港 的 英國 貿易局 主席 提出 , 希望 英國 出口 信用 擔保署 能 將 承保 範圍 伸延至 香港 。 但 其 所 得到 的 答案 是 , 根據 法例 , 承保 範圍 只 限於 英國 商人 。 在 這樣 的 情況 下 , 兩 大 商會 決定 研究 在 香港 成立 出口 保險 信託 的 可行性 , 並 攜手 向 其 會員 共 發出 1,961 份 問卷 。 儘管 會員 的 回覆率 只 有 一成 , 但 兩 家 商會 仍然 支持 成立 出口 保險 信託 機制 。 “ 香港 政府 積極 奉行 不 干預 政策 , 但 家父 認為 , 香港 是 一 個 外向型 的 經濟 體系 , 出口 貿易 對 經濟 十分 重要 。 所以 , 他 一直 支持 成立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, 更 成為 其中 一 位 發起人 。 ” 馮國經 後來 表示 。 由於 政府 政策 不會 偏向 某 一 個 界別 , 故此 馮漢柱 代表 的 出口界 厚生利群 : 香港 保險史 ( 1841 - 2008 ) 當年 提出 成立 信保局 , 是 一 項 新 思維 , 而 向 政府 游說 爭取 成立 信保局 , 則 是 一 項 十分 艱巨 的 工作 。 1962年 9月 28日 , 港督 柏立基 ( Sir Robert Black ) 宣佈 成立 出口 信託 工作 小組 , 由 當時 的 副經濟司 姬達 ( Jack Cater ) 任 主席 , 專責 研究 成立 出口 信用 保險 機制 的 建議 。 小組 於 1963年 6月 發表 報告 , 指 面對 商業 和 政治 風險 , 以及 其他 出口 市場 的 競爭 , 應 建立 出口 信用 機制 , 並 建議 向 英國 出口 信用 擔保署 借調 專業 官員 來 港 協助 籌建 工作 。 1964年 10月 8日 , 該 署 專員 富利文 ( R . A . Freeman ) 到 港 , 並 於 同年 11月 25日 完成 了 香港 出口 保險 信託 報告 , 提出 香港 必須 設立 出口 信用 保險 機制 , 1966年 12月 23日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終於 成立 。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由 政府 投資 , 初期 總資本額 為 1,000萬 港元 , 負責 擔保 該 局 為 香港 出口商 提供 保險 和 保證 所 引起 債務 的 法定 最 高 限額 為 3億 港元 。 其後 , 隨著 保險 業務 的 發展 , 總資本額 在 1973年 增加 到 2,000萬 港元 , 法定 最 高 負債額 亦 逐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諮詢 委員會 與 該 局 職員 合照 。 前 排 右 起 為 立法局 議員 鄧蓮如 、 信保局 總監 韋納士 及 信保局 諮詢 委員會 主席 沈弼。 香港 保險 中心 的 形成 與 保險業 的 多元化 185185年 提高 , 在 1977年 提高 至 20億 港元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實行 獨立 核算 , 自負 盈虧 , 經營 業務 全部 自理 , 只有 重大 的 基本 政策 變動 , 才 須 報請 政府 財政司 批准 。 該 局 首 任 總監 是 從 ?豐 銀行 借調 過來 的 羅秉誠 ( Ken Robertson ) , 1968年 3月 1日 羅秉誠 任期 屆滿 調回 ?豐 銀行 , 由 許德禮 ( Derek Hill ) 接任 。 該 會 並 於 1969年 加入 信用 保險業 國際 總會 。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為 投保 的 出口商 提供 兩 大 類 共 六 種 基本 保險單 : (1)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不 逾 180 天 的 出口 貨物 , 包括 原料 、 半製成品 及 消費品 :─ 綜合 合約 保險單 :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日期 起 生效 ( 包括 所有 付款 方式 ) ; ─ 綜合 貨物 保險單 :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貨物 付運日 起 生效 ( 包括 付款 交 單 , 承兌 交單 及 掛賬 等 方式 ) ; ─ 綜合 服務 保單 。 (2)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由 一 至 五 年 或 更 長 的 資本 貨物 及 生產 設備 , 每 一 保單 只 承保 一 宗 買賣 :─ 特別 合約 保險單 ,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起 生效 ; ─ 特別 貨物 保險單 , 由 貨物 付運 起 生效 ; ─ 特別 服務 保單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設立 的 主要 目的 , 是 為 出口商 投保戶 承擔 向 國外 買家 提供 貨物 或 服務 後 可能 引起 的 各 種 風險 , 包括 買家 破產 、 買家 拖欠 、 買家 背約 等 商業性 風險 , 以及 外匯 禁制 及 拖延 、 戰爭 及 動亂 、 入口 管制 、 入口證 取消 等 政治 及 經濟性 風險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成立 後 的 15 個 月 內 , 尼日利亞 發生 內戰 、 第三 次 中東 戰爭 爆發 ( 史 稱 “ 六日 戰爭” ) 、 蘇伊士 運河 再次 被 關閉 , 加上 工業國 不時 收縮 國內 信貸 或 引入 限制 入口 等 措施 , 令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共 繳付 了 11 宗 賠償 , 其中 六 宗 是 因 蘇伊士 運河 事件 令 貨運 受阻 , 買家 未 能 如期 收取 貨物 而 借故 不 繳付 貨款 所 引致 , 另外 五 宗 則 是 因為 買家 的 突然 破產 , 令 出口商 蒙受 意料 之外 的 損厚 生利群 : 香港 保險史 ( 1841 - 2008 ) 失 。 該 局 對 客戶 的 賠償率 , 初期 為 85% , 其後 提高到 90%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還 與 世界 各 地 的 信用 情報 機構 保持 密切 聯繫 , 搜集 國外 進口商 資金 、 財產 、 業務 等 有關 資料 , 為 所有 國外 買客 訂下 信用 放款 限額 , 以 供 出口商 在 決定 放賬 限度 時 作為 參考 。 到 1970年代 末 , 該 局 共 擁有 35,000 份 嚴格 保密 的 國外 買家 交易 及 財務 檔案 , 是 香港 最 完備 的 信用 資料 中心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創辦 以來 , 配合 香港 對 外 貿易 的 迅速 發展 , 業務 進展 良好 。 據 統計 , 從 1966年 12月 23日 成立 至 1980年 3月 底 至 的 13 年 間 , 該 局 承保 的 出口 貨品 總值 達 190億 港元 , 保險費 收入 累積 總數 達 9,000萬 港元 , 同 期 的 投資 收入 總數 為 2,400萬 港元 , 而 相對付 1960年代 後期 的 九龍倉 貨運 碼頭 , 當時 海運 大廈 剛 建成 不久 , 象徵 當時 出口 貨運 需求 甚殷 。 香港 保險 中心 的 形成 與 保險業 的 多元化 18?18 ?
 
出 的 賠償 總額 包括 1980年 3月 31日 所 作 的 預提 賠償 在 內 , 共 5,900萬 港元 , 其中 賠償 歸還 共 1,100萬 港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