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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820 in text YL2017470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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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 遺囑人 同樣 沒有 太多 的 宗族 或 鄉里 網絡 ; ︵四︶ 各人 的 名字 如 亞地 、 亞水 、 亞妹 、 亞銀 等等 , 在 今天 普羅 市民 的 眼 中 或者 會 覺得 十分 ﹁ 老土 ﹂ , 甚至 讓 人 覺得 帶有 一些 蜑家人 或 水上人 的 味道 。 例子 十七 立 遺囑人 看來 同樣 是 一 位 頗 ﹁ 話 得 事 ﹂ 的 婦女 , 並 有 經營 ﹁ 生意 各 等 事業 ﹂ , 但 卻 沒有 說明 是 何 種 生意 , 很 可能 不 屬於 社會 普遍 認許 的 類別 。 立 遺囑人 亦 沒 清楚 交代 自己 的 身份 , 只 說明 育有 一 子 , 名叫 ﹁ 金河 ﹂ , 連 姓氏 亦 略 去 , 讓 人 覺得 她 或者 沒有 正式 進入 婚姻制 五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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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一 度 。 雖則 如此 , 立 遺囑人 卻 能 找來 兩 位 當時 頗 有 社會 地位 的 陳雨村 及 馮華川 作 見證人 , 顯示 她 在 當時 的 社會 上 應該 不 是 泛泛之輩 , 或者 是 重要 人物 的 情婦 或 妾侍 。 所 持有 的 財產 雖 沒 具體 說明 , 但 相信 亦 有 不少 , 否則 不用 出動 社會 賢達 作為 見證人 。 【 中文 遺囑 例子 十八 】 立 囑書人 吳□牛 , 現居 香港 西街 門牌 第五十六 號 。 茲因 病重 , 恐 有 不測 , 故 特 立 此 囑書 , 預先 將 我 所有 之 產業 分派 停妥 , 以免 後來 爭論 。 茲 我 特立 我 之 繼子 陳佐龍 為 此 囑書 之 承辦人 , 並 將 我 所有 之 產業 浮財 盡行 交托 ︵ 託 ︶ 與 他 。 待 我 歸 西 之後 , 將來 分為 三 份 , 其 一 份 交與 陳佐龍 自行 使用 , 其餘 二 份 交與 我 之 養弟 吳旺 及 我 故夫 之 子 張留斌 , 各 沾 ︵ 佔 ︶ 一 份 。 現 我 所 住 之 屋 , 係 我 前時置下 的 , 將來 止 ︵ 只 ︶ 許 將 其 租項 三 股 均分 , 仍 須 由 每 股 抽回 ︵三︶ 份 之 一 , 以為 清明 祭掃 之 用 , 其 屋地 須 由 我 死 之 日 起 至 十 年 後 , 方許 變賣 , 均分 不得 有 遺 ︵ 違 ︶ 。 此 囑 [ 22 ] 。 ( Probate Jurisdiction – Will Files , No .
11 of 1892,1892 ︶ 五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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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一 【 中文 遺囑 例子 十九 】 立 囑書人 江□氏 , 茲因年 近 六 旬 , 身體 柔弱 , 屢 病 在 床 , 誠恐 不久 居 人世 也 。 所 生 一 女 , 嫁 與 梁朋三 為 妻 。 爾有 一 子 , 名 林元 , 乃 正室 所 出 , 但 年少 無 謀 , 不堪 附 ︵ 付 ︶ 托 ︵ 託 ︶ , 想 梁朋三 為 人 忠厚 勤儉 , 況 係 予 親生 女婿 , 故 將 街 外 所 欠予 之 揭項 及 傢私 ︵ 俬 ︶ 、 婢女 、 衣箱 等 項 , 總交 梁朋三 代理 , 作予 遺下 與 他 受用 。 予 身故 後 各 事 , 亦 要 梁朋三 殯殮 安厝 妥當 , 日後 林元 與 別人 , 不得 爭端 。 立 此 囑書 為 據 [23 ] 。 ︵ Probate Jurisdiction – Will Files , No .93 of 1896,1896 ︶ 例子 十八 帶出 令 人 玩味 的 特點 包括 : ︵一︶ 立 遺囑人 擁有 多 個 物業 , 並且 注意到 如若 不 清楚 說明 死 後 如何 分配 的 問題 , 很 可能 會 引起 日後 爭家奪產 的 問題 ; ︵二︶ 立 遺囑人 本身 沒有 親生 子女 , 只有 過繼子 及 養弟 , 並 委派 前者 為 承辦人 , 顯示 過繼子 頗 得 其 信任 ; ︵三︶ 遺產 分作 三 份 , 分別 給 過繼子 、 養弟 、 故夫 之 子 。 令 人 不解 的 問題 是 故 夫 到底 姓 甚麼 ? 是 姓 張 嗎 ? 因 故夫 之 子 為 張留斌 。 是 姓 陳 嗎 ? 因 其 過繼子 為 陳佐龍 。 不論 哪 一 答案 , 立 遺囑人 的 婚姻 關英文 遺囑 的 開首 總是 : 「 這 是 本人 的 最後 遺囑 及 遺言 … … 」 。 五二 ?
五三 係 看來 並非 屬於 明媒正娶 的 類別 , 我們 因而 將 之 歸入 第三 組 別 。 例子 十九 立 遺囑人 雖 稱 自己 為 江□氏 , 但 又 間接 指 自己 乃 妾侍 或 側室 , 因 她 提到 一 位 正室 所 出 之 子 林元。 不過 , 這 位 林元 又 與 江高氏 之 夫姓 有出入 。 由於 這 個 林元 年少 無 謀 ,立 遺囑人 改為 將 所有 遺產 贈與 親生 女婿 , 因 他 忠厚 勤儉 , 原因 雖然 合理 , 但 安排 上 卻 不 難 令 人 想到 立 遺囑人 偏向 自己 血緣 關係 的 一 種 選擇 , 顯示 這 個 時代 的 女性 , 已經 明白到 不一定 要 按 傳統 習俗 辦事 , 而是 擁有 一定 程度 上 的 自立 自主 與 自由 選擇 。 【 中文 遺囑 例子 二十 】 立遺 囑書 孀婦 李□有 , 現 住 香港 華安里 門牌 第五 號 。 今 因 占 ︵ 沾 ︶ 病 , 但 人生 壽數 難 料 , 恐 有 不 側 ︵ 測 ︶ , 故 先立 此 囑書 , 但 ︵ 將 ︶ 吾平生 所 買 之 ︵ 物 ︶ 業 並 生意 列 左 : 屋 一 間 , 在 華安里 門牌 第五 號 , 約 直 ︵ 值 ︶ 時 價 銀 四千 員 ︵ 元 ︶ 正 ; 又 有 屋 一 間 , 在 美輪里 門牌 第二 號 , 自己 佔 一半 , 另 有 一半 吾 代 兒傅 名 貯下 [ 24 ] , 每 半 份 約 直 ︵ 值 ︶ 時 價 銀 二千 員 ︵ 元 ︶ 正 , 共 銀 四千 員 ︵ 元 ︶ 正 。 另 有 生意 股份 銀 一千二百 員 ︵ 元 ︶ 正 , 在 奇新 印字館 。 此 是 我 平生 之 積蓄 , 但 我 有 親生 一 子 , 名 梁金水 , 又 名 梁麗生 , 親生 女 一五二 ?
五三 名 梁金妹 , 另 有 一 姪 , 名 梁阿九 。 如果 我 離世 , 將 名下 之 業 , 並 一切 生意 ︵ 此 數 句 原文 看 不 清楚 , 乃 英文 版本 之 翻譯 ︶ , 交與 吾子 梁金水 , 我 囑咐 吾子 梁金水 做 我 承辦人 , 料理 生意家 事務 。 我 囑咐 吾子 , 如 我 身故 之後 , 在 衙門 妥領 承辦 紙 , 限 六 個 月 內 交銀 二百 員 ︵ 元 ︶ 與 吾姪 梁阿九 , 另 交銀 一千 員 ︵ 元 ︶ 正 與 吾 女 梁金妹 , 為 他們 養口 之 需 , 其餘 所 存 多少 , 一 暨 ︵ 概 ︶ 俾 ︵ 給 ︶ 吾兒 梁金水 又 名 梁麗生 , 為 日後 養口 之 需 , 別人 不得 爭奪 … … 恐口 ︵ 講 ︶ 無憑 , 立 此 囑書 , 與 吾子 梁金水 為 據 [25 ] 。 ︵ Probate Jurisdiction – Will Files , No .66 of __UNDEF__ 1902,1902 ︶ 與 上文 提及 的 大部份 遺囑 相似 , 此 遺囑 的 訂立人 不但 擁有 物業 財產 , 亦 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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