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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821 in text YL2017470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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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毛筆 簽上 ﹁ 陳黃氏 ﹂ 三 字 , 見證人 分別 為 林安 及 楊麟 。 [ 10 ] 這 位 名叫 蔡贊 的 見證人 , 據 施其樂 ︵一九九九︶ 的 記述 , 乃 早期 港澳 社會 其中 一 位 富商 , 參考 下文 另 一 遺囑 的 相關 資料 。 [11 ] 此 遺囑 的 訂立 日期 為 ﹁ 光緒 元年 ︵ 一八七五年 ︶ 四月 初七日 ﹂ , 並 說明 是 ﹁ 英 一千八百七十五年 五月 十一號 ﹂ , 但 呈交 法院 作 確認 手續 並 翻譯為 英文 的 資料 , 則 因 文字 模糊 而 沒法 看清 , 估計 應 為 一八七六年 。 [12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六年 ︵ 一八八○年 ︶ 十一月 二十五日 , 將 之 翻譯為 英文 的 乃莫穌 律師樓 ︵ M . R . Mossop ︶ 的 翻譯員 , 簽署 名字 看 不 清楚 , 送呈 法院 核實 的 日期 則 為 一八八一年 一月 九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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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一七日 。立 遺囑人 應 為 文盲 , 在 遺囑 中 印上 指模作實 , 見證人 分別 為 葉培生 及 ?
來進 。 被 委派 為 承辦人 的 馮明珊 , 乃 有利 銀行 買辦 , 屬於 當時 華人 社會 的 領袖 , 除了 曾經 出任 東華 三 院 主席 及 總理 管職 外 , 又 曾 牽頭 創立 保良局 ︵ 詳見 第四 章 之 討論 ︶ 。 [13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十年 ︵ 一八八四年 ︶ 六月 十八日 , 將 之 呈交 法院 確認 的 日期 為 一八八四年 八月 十九日 , 翻譯 人員 名叫 鍾星洪 ︵ Chung Shing Hong ︶ 。 立 遺囑人 同樣 目不識丁 , 只 印上 指模作實 , 見證人 為 蘇廿二 及 陳澤田 。 [14 ] 經 核查 ,立 遺囑人 早年 訂立 之 遺囑 極為 詳細 , 英文 正文 長達 七 頁 紙 之多 , 由 的 近 律師樓 ︵ V .
D . Deacon ︶ 的 文員 曾錦釗 ︵ Tsang Kam Chiu ︶ 負責 翻譯 。 原 承辦人 黃帶喜 據稱 乃 李亞發 ︵ Li A Fat ︶ 之 妻 , 寡婦 歐陽氏 則 是 立 遺囑人 已 去世 兒子 黃亞添 ︵ Wong A Tim ︶ 之 妻 。 立 遺囑人 指出 , 她 名下 持有 四 個 地皮 連物業 , 分別 在 威靈頓街 四十四 及 四十六號 與 卑利街 四十二 及 四十四號 , 並 將 該 等 財產 交由 黃帶喜 及 歐陽氏 承辦 , 要求 二 人 必須 在 物業 的 租金 收入 或 利潤 中 撥出 部份 款項 支代立 遺囑人 生前 欠下 之 債務 及 一切 喪葬 費用 。 另一方面 , 遺囑 承辦人 又 必須 支付 其 兩 名 年幼 兒子 黃星秀 ︵ Wong Sing Tsau ︶ 及 黃亞球 ︵ Wong A Kaw ︶ 年長 時 的 結婚 費用 , 並 要 撥出 部份 款項 支付 其 三 個 孫子 ︵ 包括 其 家人 ︶ 黃東祖 ︵ Wong Tun Joo ︶ 、 黃錦榮 ︵ Wong Kam Wing ︶ 及 黃紹光 ︵ Wong Shiu Kwong ︶ 等 之 生活費 及 教育費 。 [15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十六年 ︵ 一八九○年 ︶ 十月 十四日 , 呈交 法院 驗證 的 日期 為 一八九一年 一月 六日 , 完成 驗證 已 是 一八九二年 , 負責 翻譯 的 人叫 Mok Man Cheung 。立 遺囑人 並 不 識字 , 在 遺囑 上 畫 了 一 個 ﹁ 十 ﹂ 字 符號 , 見證人 乃 施炳光 及 吳麗容 。 九二 ?九三[16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五年 ︵ 一八七九年 ︶ 四月 二十二日 , 但 呈 法院 確認 的 日期 則 為 一八八二年 七月 二十七日 , 翻譯 人員 是 誰 並 沒 交代 , 被 編入 檔案 的 日期 更為 一八九三年 , 較 法院 確認 遺囑 晚 接近 十 年 。 此 遺囑 沒有 立 遺囑人 的 簽名 、 指模 或是 畫上 ﹁ 十 ﹂ 字 符號 , 下款 只有 ﹁ 愚妹 襝衽 咐囑 ﹂ 六 字 。 [17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十九年 ︵ 一八九三年 ︶ 六月 十一日 , 呈交 法院 翻譯 驗證 的 日期 為 一八九四年 四月 十一日 , 負責 英文 翻譯 的 人 叫 Mok Man Cheung 。立 遺囑人 同樣 目不識丁 , 只 在 遺囑 中 印上 指模 , 見證人 分別 有 嫡姐 鄧桂 、 廖芝 , 代筆人 則 為 招日軒 。 [18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二十六年 ︵ 一九○○年 ︶ 六月 初一日 , 呈交 法院 作 驗證 手續 的 日期 為 一九○○年 十月 二十三日 , 負責 翻譯 的 人員 為 Wong Kwok U 。 立 遺囑人 亦 屬 文盲 , 只 在 遺囑 中 打上 ﹁ 十 ﹂ 字 符號 , 見證人 為 李謙記 , 代筆人 為 張水發 。 [19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二十六年 ︵ 一九○○年 ︶ 七月 初九日 , 呈交 法院 核實 的 日期 為 一九○○年 十一月 二十一日 , 但 編入 檔案 的 年份 則 是 一九○一年 , 負責 翻譯 的 人員 為 Wong Kwok U 。 立 遺囑人 應該 目不識丁 , 只 在 遺囑 中 印上 指模 , 三 位 見證人 中 兩 人 看似 洋人 , 大家 均 以 英文 簽署 。 [20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二年 ︵ 一八七六年 ︶ 六月 二十二日 , 沒 注明 呈交 法院 確認 的 日期 , 將 之 翻譯為 英文 的 人 則 叫 陳亞有 ︵ Chun A Yau ︶ 。 立 遺囑人 乃文盲 , 不 懂 簽上 名字 , 見證人 分別 為 李克妹 、 梁帶妹 , 同樣 為 文盲 , 只 印上 各人 指模 , 代筆人 則 名叫 林寧 。 [21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六年 ︵ 一八八○年 ︶ 十月 二十八日 , 送到 法院 作 確認 的 日期 為 一八八○年 十二月 二十四日 , 負責 將 之 翻譯為 英文 的 人 叫 陳太光 。 兩 位 見證人 ─ 陳雨村 及 馮華川 ─ 看來 乃 九二 ?九三 當時 社會 的 賢達 , 前者 雖然 紀錄 不 多 , 但 後者 則 在 一八七六年 出任 皇仁 書院 副校長 , 一八八一年 後 出任 仁和 鴉片行 的 助理 , 日後 更 成為 National Bank 的 買辦 ︵ 施其樂 , 一九九九 ︶ 。 [22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十七年 ︵ 一八九一年 ︶ 十二月 二十五日 , 呈交 法院 核實 的 日期 為 一八九二年 一月 二十六日 , 負責 翻譯為 英文 的 人叫 Mok Man Cheung 。立 遺囑人 目不識丁 , 只 印上 指模 , 見證人 分別 有 施秋舫 及 陳子斌 。 [23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二十二年 ︵ 一八九六年 ︶ 正月 十九日 , 呈交 法院 的 日期 為 一八九六年 十一月 十六日 , 負責 翻譯為 英文 的 人 叫 Mok Man Cheung 。 [ 24 ] 這 一 點 頗 難 明白 其 真正 意思 。 翻查 英文 翻譯為 : the other moiety , I sent my son ’ s name 。 這裏 可能 有 兩 個 意思 , 其一 是 ﹁ 以 兒子 ︵ 之 ︶ 名 貯下來 ﹂ , 其 二 是 ﹁ 以 兒子 ﹃ 傅 ﹄ ( 之 ︶ 名 貯下來 ﹂ 。 由於 下文 出現 ﹁ 但 我 有 親生 一 子 ︵ 梁金水 ︶ ﹂ 之 句 , 假設 一 似乎 較為 合理 ; 但 若是 假設 二 , 則 ﹁ 傅名 ﹂ 可能 是 另 一 兒子 , 可能 他 沒有 生存下來 。 [25 ] 此 遺囑 訂立 於 光緒 二十四年 ︵ 一八九八年 ︶ 十二月 二日 , 但 呈交 法院 核實 的 日期 則 為 一九○二年 五月 二日 , 負責 翻譯 的 法院 人員 為 Wong Kwok U 。立 遺囑人 同樣 只 在 遺囑 中 印上 指模 , 而 兩 位 見證人 ─ 黃勝 及 梁逢德 ─ 則 分別 以 毛筆 簽上 本人 的 名字 。 [26 ] 可能 亦 由 中文 翻譯 而 來 , 但 高等 法院 的 遺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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