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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計 數據 的 ︽ 香港 藍皮書 ︾ 上 , 我們 雖然 找 不 到 有關 登記 賭窟 的 數目 , 但 在 一 項 警察 查封 非法 聚賭 的 數字 中 , 卻 發現 了 一些 有趣 的 數據 。 舉例 說 , 在 一八六六年 , 維多利亞城 內 便有 多達 四十 宗 非法 聚賭 而 遭 警察 查封 的 個案 , 一八六七年 , 數字 雖然 減少 至 二十七 宗 , 但 到 一八六八年 又 大幅 上升 至 八十五 宗 。 之後 的 一八六九 及 一八七○年 , 遭 警察 查封 的 非法 聚賭 則 分別 大幅 回落 至 十一 及 十三 宗 。 警察 查封 非法 聚賭 數目 的 驟升 急降 , 其實 與 港府 在 一八六七 至 一八七一年 間 實行 賭博 合法化 的 政策 息息相關 。 據 香港 掌故 專家 魯言 ︵ 即 梁濤 , 另 一 筆 名為 魯金 ︶ 的 記述 , 對於 開埠 後 一一 ?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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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一一 賭風 熾熱 及 難以 抑止 的 問題 , 港府 據說 感到 頗為 頭痛 。 針對 一八六六年 一 年 內 竟 有 四十 宗 非法 聚賭 遭 警方 查封 的 情況 , 當時 的 定例局 ︵ 日後 稱為 立法局 ︶ 議員 韋濤 ︵ James Whittall ︶ 在 一八六七年 五月 二十二日 的 定例局 會議廳 提出 質詢 , 要求 港府 解釋 為何 政府 嚴厲 禁止 賭博 , 但 問題 卻 沒法 絕跡 的 原因 所在 , 從而 帶出 ﹁ 華人 好 賭成性 ﹂ 的 問題 [ 2 ] 。 有鑑於此 , 韋濤 進而 倡議 政府 應 反其道而行 , 實行 ﹁ 寓禁 於 徵 ﹂ , 開放 賭禁 , 因為 新 政策 起碼 可 為 政府 帶來 巨大 的 財政 收入 , 亦 可 將 不法 賭博 納入 正軌 ︵ 魯言 , 一九七八︶ 。 由於 這 種 看法 與 當時 的 港督 麥當奴 ︵ Richard G . Mac Donnell ︶ 不謀而合 , 因而 獲得 大力 支持 , 相關 建議 由 修改 法例 到 真正 落實 , 只 需 短短 的 兩 個 月 時間 , 即 在 定例局 上 獲得 通過 , 並 在 同年 七月 一日 正式 施行 。 至於 法例 的 根據 , 原來 是 ︽ 維持 社會 治安 及 整潔 條例 ︾ ︵ The Maintenance of Order and Cleanliness 或 簡稱為 Ordinance 9 of 1867 ︶ 內 第十八 節 中 賦予 港督 特殊 權力 的 條文 。 該 條文 註明 , 港督 可 按 ﹁ 改善 社會 治安 ﹂ 的 要求 , 登記 及 規管 賭館 ︵ ︽ 孖剌報 ︾ ︵ The Hong Kong Daily Press ︶ , 一八六七年 七月 十日 ; CO 129 .
 
123 .
 
9136,18 __UNDEF__ September 1867 & CO 129 .
 
129 .
 
2790, 20 Januar y 1868 ; 參考 本 章 另 一 節 之 討論 ︶ 。 當時 , 港府 總共 發出 十五 個 經營 賭館 的 牌照 [3 ] , 初時 預計 ﹁ 每 年 可 為 政府 增加 二十五 至 三十萬 元 的 收入 … … 該 項 收入 約為 政府 全 年 稅收 的 一半 , 或是 鴉片 專利稅 的 四 倍 ﹂ ︵ CO 一一二 ?
 
一一三129 .
 
123. 9136,29 July 1867 ︶ 。 初期 的 經營 期限 只 有 半 年 , 但 需 每 月 延期 , 並 繳交 費用 , 情況 就 如 每 月 交租 一樣 。 牌照 舉行 公開 拍賣 時 , 一如 所 料 地 引來 了 激烈 競投 , 其中 一 家 的 出價 竟 達 一萬 元 之 巨 ︵ 夏歷 , 二○○六 ︶ , 金額 雖 令 公眾 吃驚 , 但 卻 遜於 港府 預期 。 賭博 合法化 後 初期 , 非法 聚賭 的 情況 明顯 有所 收斂 , 這 亦 解釋 了 上文 提到 的 出動 警力 查封 非法 聚賭 的 數據 , 為甚麼 會 由 原來 的 四十 宗 迅速 減少 至 只有 二十七 宗 。 這 正好 解釋 , 一八六八年 一月 十二日 , 當 港府 再次 競投 賭館 牌照 時 , 賭館 經營商 的 出價 明顯 較為 進取 , ﹁ 高出 第一 次 的 餉銀 一 倍 有 多 ﹂ ︵ 夏歷, 二○○六:一六八 ︶ , 顯示 部份 商人 已 嚐到 了 賭業 合法化 的 甜頭 , 因而 願意 付出 更 高 的 費用 。 這 個 時候 , 隨著 賭禁 開放 後 賭風 幾近 瘋狂 , 私下 聚賭 據說 亦 極 多 , 警方 獲報 後 查封 不法 經營 的 數目 亦 由 原來 的 二十七 宗 大幅 急升 至 八十五 宗 , 數字 十分 驚人 。 當中 的 原因 , 除了 受 政府 開放 賭禁 的 刺激 外 , 合法 開賭 者 不斷 向 警方 舉報 , 刻意 ﹁ 趕絕 ﹂ 非法 聚賭 者 , 亦 令 數據 急升 。 接著 的 一八六九年 賭館 經營 牌照 競投 , 氣氛 同樣 熾烈 , 並 再次 為 政府 帶來 巨額 的 賭稅 收入 , 而 賭風 則 在 賭館 經營 者 的 大力 宣揚 及 推動 下 顯得 更為 熱烈 ︵ 魯言 , 一九七七 ︶ 。 再 之後 的 一八七一年 一月 十二日 , 政府 亦 一如 既往 地 公開 競投 賭館 經營 牌照 , 這 次 的 氣氛 與 過往 一樣 激烈 。 夏歷 ︵ 二○○六:一六八 ︶ 指出 ﹁ 賭商 何亞錫 竟 以 每 間 賭館 出價 一萬五千八百 元 最 高 一一二 ?
 
一一三 價 投得 , 全 年 共 納 賭餉 十八萬九千六百 元 ﹂ [4 ] , 轟動一時 。 由於 合法 開賭 的 商人 已 懂得 利用 警力 查封 非法 聚賭 以 維護 本身 賭博 生意 利益 的 方法 , 而 警察 又 配合 加緊 掃蕩 , 查封 非法 聚賭 的 數據 亦 在 一八六九 及 一八七○年 大幅 回落 至 只有 十一 及 十三 宗 。 由於 開放 賭禁 後 導致 市民 加倍 沉迷 賭博 、 治安 日 壞 , 連 一般 商業 及 經濟 活動 均 受 衝擊 , 港督 麥當奴 據說 遭到 一 眾 傳教士 及 倫敦 政府 部份 國會 議員 的 強烈 批評 , 認為 開放 賭禁 乃 政策 失誤 。 正 因 如此 , 到 了 一八七二年 初 , 當 那些 食髓知味 的 賭業 商人 又 再 磨刀 霍霍地 準備 競投 經營 賭館 的 牌照 時 , 港府 卻 突然 宣佈 恢復 禁賭 , 結束 了 為期 五 年 的 開放 賭禁 政策 , 令 一 眾 賭徒 及 賭館 經營商 十分 失望 ︵ 魯言 , 一九七八 ; 夏歷 ,二○○六 ︶ 。 一如 所 料 , 禁 賭 政策 重啟 之初 , 賭風 略 有 減退 , 但 不久 又 轉趨 熾烈 , 只是 將 各 種 活動 轉到 地 下 而已 。 魯言 ︵一九七八︶ 指出 , 那時 的 地下 賭窟 並 不比 合法 時 少 , 地點 則 集中 於 上環 華里東街 、 西街 、 長興街 及 四方街 一帶 。 為了 增加 生意 , 那些 賭館 商人 每 到 傍晚 即 派 人 在 大馬口 、 水坑口 、 大笪地 、 荷李活道 及 文武廟 一帶 ,拉人 去 賭博 , 而 最 常 聽到 招攬 生意 的 ﹁ 口頭禪 ﹂ ︵ 口號 ︶ , 則 是 ﹁ 發財 埋便 ﹂ ︵ 意謂 : ﹁ 想要 發財 贏錢 , 便 到 賭館 裏 去 ︶ , 令 地下 賭博 一直 十分 熾烈 。 面對 那 種 熾烈 的 賭風 , 政府 部門 雖然 曾經 四出 打擊 , 但 作用 似乎 不 大 。 從 政府 公佈 的 數 一一四 ?
 
一一五 據 上 看 , 警方 每 年 均 查辦 了 不少 非法 聚賭 , 被 捕 及 被 判 罪名 成立 的 , 亦 有 不少 。 舉例 說 , 在 整個 一八七零年代 , 被 偵破 的 聚賭 案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