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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825 in text YL2017470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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麥當奴 ︵ Richard G . Mac Donnell ︶ 不謀而合 , 因而 獲得 大力 支持 , 相關 建議 由 修改 法例 到 真正 落實 , 只 需 短短 的 兩 個 月 時間 , 即 在 定例局 上 獲得 通過 , 並 在 同年 七月 一日 正式 施行 。 至於 法例 的 根據 , 原來 是 ︽ 維持 社會 治安 及 整潔 條例 ︾ ︵ The Maintenance of Order and Cleanliness 或 簡稱為 Ordinance 9 of 1867 ︶ 內 第十八 節 中 賦予 港督 特殊 權力 的 條文 。 該 條文 註明 , 港督 可 按 ﹁ 改善 社會 治安 ﹂ 的 要求 , 登記 及 規管 賭館 ︵ ︽ 孖剌報 ︾ ︵ The Hong Kong Daily Press ︶ , 一八六七年 七月 十日 ; CO 129 .
123 .
9136,18 __UNDEF__ September 1867 & CO 129 .
129 .
2790, 20 Januar y 1868 ; 參考 本 章 另 一 節 之 討論 ︶ 。 當時 , 港府 總共 發出 十五 個 經營 賭館 的 牌照 [3 ] , 初時 預計 ﹁ 每 年 可 為 政府 增加 二十五 至 三十萬 元 的 收入 … … 該 項 收入 約為 政府 全 年 稅收 的 一半 , 或是 鴉片 專利稅 的 四 倍 ﹂ ︵ CO 一一二 ?
一一三129 .
123. 9136,29 July 1867 ︶ 。 初期 的 經營 期限 只 有 半 年 , 但 需 每 月 延期 , 並 繳交 費用 , 情況 就 如 每 月 交租 一樣 。 牌照 舉行 公開 拍賣 時 , 一如 所 料 地 引來 了 激烈 競投 , 其中 一 家 的 出價 竟 達 一萬 元 之 巨 ︵ 夏歷 , 二○○六 ︶ , 金額 雖 令 公眾 吃驚 , 但 卻 遜於 港府 預期 。 賭博 合法化 後 初期 , 非法 聚賭 的 情況 明顯 有所 收斂 , 這 亦 解釋 了 上文 提到 的 出動 警力 查封 非法 聚賭 的 數據 , 為甚麼 會 由 原來 的 四十 宗 迅速 減少 至 只有 二十七 宗 。 這 正好 解釋 , 一八六八年 一月 十二日 , 當 港府 再次 競投 賭館 牌照 時 , 賭館 經營商 的 出價 明顯 較為 進取 , ﹁ 高出 第一 次 的 餉銀 一 倍 有 多 ﹂ ︵ 夏歷, 二○○六:一六八 ︶ , 顯示 部份 商人 已 嚐到 了 賭業 合法化 的 甜頭 , 因而 願意 付出 更 高 的 費用 。 這 個 時候 , 隨著 賭禁 開放 後 賭風 幾近 瘋狂 , 私下 聚賭 據說 亦 極 多 , 警方 獲報 後 查封 不法 經營 的 數目 亦 由 原來 的 二十七 宗 大幅 急升 至 八十五 宗 , 數字 十分 驚人 。 當中 的 原因 , 除了 受 政府 開放 賭禁 的 刺激 外 , 合法 開賭 者 不斷 向 警方 舉報 , 刻意 ﹁ 趕絕 ﹂ 非法 聚賭 者 , 亦 令 數據 急升 。 接著 的 一八六九年 賭館 經營 牌照 競投 , 氣氛 同樣 熾烈 , 並 再次 為 政府 帶來 巨額 的 賭稅 收入 , 而 賭風 則 在 賭館 經營 者 的 大力 宣揚 及 推動 下 顯得 更為 熱烈 ︵ 魯言 , 一九七七 ︶ 。 再 之後 的 一八七一年 一月 十二日 , 政府 亦 一如 既往 地 公開 競投 賭館 經營 牌照 , 這 次 的 氣氛 與 過往 一樣 激烈 。 夏歷 ︵ 二○○六:一六八 ︶ 指出 ﹁ 賭商 何亞錫 竟 以 每 間 賭館 出價 一萬五千八百 元 最 高 一一二 ?
一一三 價 投得 , 全 年 共 納 賭餉 十八萬九千六百 元 ﹂ [4 ] , 轟動一時 。 由於 合法 開賭 的 商人 已 懂得 利用 警力 查封 非法 聚賭 以 維護 本身 賭博 生意 利益 的 方法 , 而 警察 又 配合 加緊 掃蕩 , 查封 非法 聚賭 的 數據 亦 在 一八六九 及 一八七○年 大幅 回落 至 只有 十一 及 十三 宗 。 由於 開放 賭禁 後 導致 市民 加倍 沉迷 賭博 、 治安 日 壞 , 連 一般 商業 及 經濟 活動 均 受 衝擊 , 港督 麥當奴 據說 遭到 一 眾 傳教士 及 倫敦 政府 部份 國會 議員 的 強烈 批評 , 認為 開放 賭禁 乃 政策 失誤 。 正 因 如此 , 到 了 一八七二年 初 , 當 那些 食髓知味 的 賭業 商人 又 再 磨刀 霍霍地 準備 競投 經營 賭館 的 牌照 時 , 港府 卻 突然 宣佈 恢復 禁賭 , 結束 了 為期 五 年 的 開放 賭禁 政策 , 令 一 眾 賭徒 及 賭館 經營商 十分 失望 ︵ 魯言 , 一九七八 ; 夏歷 ,二○○六 ︶ 。 一如 所 料 , 禁 賭 政策 重啟 之初 , 賭風 略 有 減退 , 但 不久 又 轉趨 熾烈 , 只是 將 各 種 活動 轉到 地 下 而已 。 魯言 ︵一九七八︶ 指出 , 那時 的 地下 賭窟 並 不比 合法 時 少 , 地點 則 集中 於 上環 華里東街 、 西街 、 長興街 及 四方街 一帶 。 為了 增加 生意 , 那些 賭館 商人 每 到 傍晚 即 派 人 在 大馬口 、 水坑口 、 大笪地 、 荷李活道 及 文武廟 一帶 ,拉人 去 賭博 , 而 最 常 聽到 招攬 生意 的 ﹁ 口頭禪 ﹂ ︵ 口號 ︶ , 則 是 ﹁ 發財 埋便 ﹂ ︵ 意謂 : ﹁ 想要 發財 贏錢 , 便 到 賭館 裏 去 ︶ , 令 地下 賭博 一直 十分 熾烈 。 面對 那 種 熾烈 的 賭風 , 政府 部門 雖然 曾經 四出 打擊 , 但 作用 似乎 不 大 。 從 政府 公佈 的 數 一一四 ?
一一五 據 上 看 , 警方 每 年 均 查辦 了 不少 非法 聚賭 , 被 捕 及 被 判 罪名 成立 的 , 亦 有 不少 。 舉例 說 , 在 整個 一八七零年代 , 被 偵破 的 聚賭 案件 一直 高企 在 二百 宗 左右 , 被 捕 人數 每 年 約為 三百五十 至 七百 人 左右 , 至於 被 判 罪名 成立 的 , 則 每 年 約 在 三百二十 至 六百 人 之間 。 一八八○年 , 被 偵破 的 案件 大幅 上升 至 三百五十八 宗 , 被 捕 人數 突破 千 人 , 被 判 罪名 成立 的 則 達 八百一十四 人 之多 。 翌年 , 被 偵破 的 案件 更 升至 接近 四百 宗 的 水平 , 被 捕 人數 更 高達 一千一百五十四 人 , 被 判 罪名 成立 的 更 有 一千零四十六 人 , 比率 不 可 謂 不 驚人 。 一八八二年 後 , 情況 略 有 改善 , 但 一八八五 及 一八八六年 又 再 上升 。 一八八六年 , 因 發生 了 轟動一時 的 警察 受賄庇 賭案 ︵ 詳見 下文 討論 ︶ , 地下 賭博 問題 明顯 有所 收斂 , 被 偵破 的 案件 乃 逐漸 回落 至 一八八八年 的 六十二 宗 及 一八九○年 的 二十九 宗 , 被 捕 人數 則 減少 至 一八八八年 的 五百五十六 人 及 一八九○年 的 七十二 人 ︵ 表 2.2 ︶ 。 所謂 ﹁ 道高一尺 、 魔高一丈 ﹂ , 令 賭博 問題 一直 無從 抑止 的 , 原來 是 政府 內部 ─ 尤其 是 負責 執法 的 警隊 ─ 的 貪污 腐化 、 以 權謀 私, 而 十九世紀 九十年代 的 兩 則 政府 官員 及 警察 等 私通 賭館 經營 者 的 轟動 案件 , 則 可 清楚 地 說明 這 個 問題 。 據 湯開建 、 蕭國健 、 陳佳榮 ︵ 一九九八:二六九 ︶ 的 記述 , 一八八六年 八月 , 警方 突然 大舉 掃蕩 一 家 勢力 雄厚 的 地下 賭館 , 發現 大 批 市民 聚賭 , 並 查出 原來 有 多達 五十三 名 警察 貪污 受賄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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