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敢 前來 的 原因 所在 ︵ Smith , 1970; Munn , 2001 ; 蔡榮芳 , 二○○一 ︶ 。 或者 是 一 種 誇大 的 估計 , 在 一八四七年 , 當時 港島 上 四分之三 的 華人 男子 曾經 加入 三合會 ︵ Norton-Kyshe , 1971:127 ︶ , 顯示 黑社會 的 活動 極為 熾烈 。 由於 品流 複雜 , 不但 集體 打鬥 、 無故 殺人 時有 發生 , 偷竊 、 拐騙 、 搶劫 更 是 不絕於耳 , 連門禁 森嚴 的 港督 寓所 , 據說 亦 曾 在 一八四三年 四月 二十六日 晚上 遭 竊賊 闖入 。 至於 那些 早已 加強 保安 、 嚴陣以待 的 外資 洋行 : 例如 顛地 洋行 ︵ Dent & Company ︶ 、 渣甸 洋行 ︵ Jardine , __UNDEF__ Matheson & Company ︶ 及 積斯 一三二 ?
 
一三三 比 洋行 ︵ Gillespie & Company ︶ 等 , 亦 不能 幸免 地 在 一八四三年 四月 二十八日 晚上 招來 匪徒 的 光顧 、 洗劫 , 可見 社會 治安 的確 極為 惡劣 ︵ 蔡榮芳 , 二○○一:二十一 ︶ 。 劉潤和 ︵ 二○○六:二○ ︶ 更 提出 如 下 數據 : ﹁ 由 一八四六 至 一八六六年 二十 年 間 , 作為 被告 而 現身 香港 初級 法庭 的 人 , 接近 十三萬四千 人 , 每 年 約為 六千七百 人 , 等於 當時 人口 的 百分之八 至 百分之十 , 有些 年頭 甚至 達到 百分之十二 ﹂ 。 若果 我們 從 政府 公佈 的 歷年 罪案 數據 中 看 , 更 能 拚湊出 治安 惡劣 的 一 個 具體 圖像 。 舉例 說 , 一八七一年 , 全 年 共 錄得 嚴重 罪案 一千四百三十四 宗 , 八百六十三 人 被 判 罪名 成立 ; 輕微 罪案 方面 , 全 年 共有 五千零一十八 宗 , 三千七百零七 人 被 判 罪名 成立 。 俟 後 數 年 , 嚴重 罪案 的 數字 雖 有所 減少 , 但 被 判 罪名 成立 的 人數 則 不斷 上升 ; 輕微 罪案 方面 , 一八七二年 曾 錄得 八千九百五十六 宗 的 高水平 , 被 判罪成 的 亦 達 五千六百一十六 人 , 俟 後 才 逐漸 減少 。 若 將 一八七二年 輕微 及 嚴重 案件 加 在一起 , 比率 幾乎 佔 了 總體 人口 接近 一成 的 水平 , 其 嚴重 程度 不 難 想像 。 一八七五年 起 , 輕微 及 嚴重 罪案 數字 又 持續 上升 , 一直 到 一八七九年 才 略為 回落 。 舉例 說 , 嚴重 罪案 由 一八七五年 的 一千三百九十五 宗 逐步 上升 至 一八七八年 的 二千六百一十一 宗 ; 輕微 罪案 則 由 一八七五年 的 四千零八十六 宗 , 逐步 上升 至 一八七七年 的 五千四百二十二一三二 ?
 
一三三 宗 , 然後 回落 至 一八七八年 的 四千二百二十四 宗 及 一八七九年 的 三千七百三十二 宗 ︵ 表 2.6 ︶ 。 進入 一八八零年代 , 不論 是 嚴重 罪案 或 輕微 罪案 , 數量 均 呈現 反覆 上揚 的 趨勢 。 嚴重 罪案 方面 , 一八八○年 錄得 二千零五十一 宗 , 一八八二年 上升 至 二千五百九十六 宗 , 一八八三年 略為 回落 , 但 一八八四年 又 升 至 二千六百五十二 宗 。 一八八五 至 一八八八年 間 , 數據 變化 不 大 , 但 一八八九 及 一八九○年 則 分別 上升 至 二千八百零三 宗 及 三千一百 宗 。 輕微 罪案 方面 , 一八八○年 錄得 四千三百六十四 宗 , 一八八二年 下跌 至 三千七百二十八 宗 , 但 一八八三 及 一八八四年 則 分別 急升 至 五千二百六十五 宗 及 七千五百五十一 宗 。 之後 數 年 , 則 持續 下 調 至 一八八六年 的 六千三百三十六 宗 、 一八八八年 的 五千六百七十八 宗 及 一八九○年 的 五千三百二十四 宗 ︵ 表 2.6 ︶ 。 單 從 各 種 罪案 數量 的 轉變 看 , 我們 或者 還 不 太 明白 治安 惡劣 的 程度 , 但 若果 把 這些 數字 與 當時 的 總人口 作 一 比較 , 則 會 驚覺 問題 的 嚴重性 。 一八七一年 , 香港 的 總人口 只有 不足 十二萬, 十 年 後 的 一八八一年 升 至 十五萬 左右 , 一八九一年 則 增加 至 接近 二十二萬 ︵ 見 表 2.3 ︶ 。 若 按 這些 人口 規模 計算 ︵ 表 2.6 ︶ , 一八七一年 的 嚴重 罪案 比率 為 百分之一點二 ︵ 即 每 千 人口 中 有 十二 宗 ︶ , 被 判罪成 的 人數 比率 為 百分之零點七二 ; 輕微 罪案率 則 為 百分之四點二 ︵ 即 每 千 人口 中 有 四十二 宗 ︶ , 被 判罪成 的 人數 比率 為 百分之三點一 。 到 了 一八八一 及 一八九○年 , 一三四 ?
 
一三五 表 2.6:1871 至 1890年 間 發生 嚴重 罪案 與 輕微 罪案 的 數據 轉變 年份 嚴重 罪案 * 輕微 罪案 ?
 
案件 宗數 入罪 人數 案件 宗數 入罪 人數 18711,4348635,0183,70718721,3949948,9565,61618731,3169486,1644,40118741,1657864,5973,49518751,3959494,0863,62318761,4859745,0614,51018771,9661,1965,4223,79118782,6111,5544,2243,83918792,3971,3813,7323,35018802,0511,2084,3643,54818812,3291,3904,4594,36718822,5961,4053,7283,62018832,4231,1785,2654,01418842,6521,2977,5514,74318852,4661,2984,3093,70718862,5001,3896,3366,45718872,5771,2345,3046,31018882,4361,1165,6785,77218892,8031,4094,5084,52918903,1001,4125,3245,007 * 嚴重 罪行 包括 謀殺 、 持械 行劫 、 意圖 傷人 、 綁架 、 海盜 、 縱火 等等 ?
 
輕微 罪行 包括 普通 傷人 、 聚賭 、 醉酒 鬧事 等等 資料 來源 : 《 香港 政府 行政 報告 》 ( Administrative Repor ts ) , 各 年 ; 香港 政府 會議 文件 ( Sessional Papers ) , 各 年 。 一三四 ?
 
一三五 嚴重 罪案率 轉為 一點五二 及 一點四二 ︵ 分別 按 一八八一 及 一八九一年 人口 總數 計算 所得 , 下 同 ︶ , 被 判罪成 的 人數 比率 分別 為 百分之零點九一 及 零點六五 ; 輕微 罪案率 則 為 百分之二點九二 及 二點四四 , 被 判罪成 的 人數 比率 分別 為 百分之二點八六 及 二點三零 。 在 二○○八年 , 香港 總體 罪案 為 每 十萬 人 中 約 有 一千七百六十 宗 , 其中 的 嚴重 罪案率 約為 每 十萬 人口 即 有 三百六十 宗 。 按 此 推算 , 輕微 罪案率 約為 每 十萬 人口 即 有 一千四百 宗 ︵ ︽ 二○○八年 香港 警察 年報 ︾ , 二○○九 ︶ 。 很 明顯 , 不論 是 用 哪 一 年 的 比率 作 標準 , 當年 香港 的 社會 治安 , 均 明顯 較 現時 的 嚴重 得多 。 對於 早期 社會 整體 治安 實在 差強人意 而 數十 年 間 又 沒 太 大 改善 的 問題 , 可兒 弘明 ︵ 一九八九:一○八—九 ︶ 如 下 的 一 段 記述 , 明顯 可以 作為 一 個 重要 註腳 。 他 寫道 : 自 一八四三 到 一八九七年 的 半 個 多 世紀 裏 , 華人 在 日落 後 , 每 家 大門 外 都 要 掛 一 盞 燈 ; 夜間 九時 以後 出門 的 人 , 都 得手持 燈籠 , 隨身 帶好 由 僱主 發放 的 叫做 ﹁ 街紙 ﹂ 的 通行證 , 否則 就 不能 出門 , 違 者 則 控 以 圖謀 不軌 的 罪名 。 從 這 一 宵禁 規定 可 見 香港 治安 惡化 之 一斑 。 一三六 ?
 
一三七 治安 不 靖 的 問題 , 不單單 發生 在 海島 的 大街小巷 上 , 海島 四周 的 水域 ︵ 海面 ︶ , 同樣 十分 惡劣 。 海盜 出沒 , 截劫 沿海 的 中外 商船 , 或是 上岸 打劫 商戶 民居 , 更 是 經常 聽聞 的 事 。 而 海盜 遭到 圍剿 與 軍隊 火拚 [ 11 ] , 或是 被 捕 後 公開 處決 , 同樣 屢見不鮮 。 至今 仍 有 不少 人 津津樂道 的 傳奇 海盜 張保仔 , 便是 那 個 時代 的 ﹁ 產物 ﹂ 。 據 估計 , 在 一八五一年 , 每 月 平均 便 錄得 十四 宗 海盜 犯案 的 記錄 , 可見 其 對 社會 治安 威脅 與 傷害 之 嚴重 程度 ︵ 湯開建 、 蕭國健 、 陳佳榮 , 一九九八:九十一 ︶ 。 對於 那 個 時代 海盜 出沒 頻仍 , 鄉民 動輒 淪為 盜匪 而 政府 又 沒法 抑止 的 問題 , 曾經 成為 海盜 頭目 的 張保仔 , 在 其 接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