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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834 in text YL201747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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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密 , 關係 菲淺 。 他 寫道 : 一七二 ?
一七三一八六八年 , 一 個 房地產 發展商 受 十 個 單身 婦女 之 託 , 在 內陸 地段 四五○號 ( 嘉咸街 四十三 及 四十五號 ) 以 四千一百六十 元 出售 兩 片 地 給 她們 。 在 一九一三年 , 當 產業 出售 時 , 委託 也 就 結束 了 ( Hong Kong L and Office , Memorial __UNDEF__ 4561 ─ 原 註 ) 。 另外 一 群 婦女 在 卑利街 的 相同 地段 於 一八七二年 以 二千 元 置產 , 而 在 一八八一年 以 三千五百五十 元 出售 ( Hong Kong L and Office , Memorials 5508 & 10365 ─ 原 註 ) 。 ( 施其樂 , 一九九九:十三 ) 無可 否認 , 這些 婦女 的 財力 確實 不少 , 能夠 一起 合股 買賣 , 而 投資期 又 那麼 長 ─ 前者 長達 四十五年 ︵ 一八六八 至 一九一三年 ︶ , 後者 亦 有 接近 十 年 ︵ 一八七二 至 一八八一年 ︶ , 則 顯示 她們 不論 是 互信 或 資金 周轉 方面 , 均 沒 出現 問題 , 關係 極為 深厚 。 然而 , 我們 同樣 看 不 到 這些 單身 婦女 與 涉外 婚婦 有 何 直接 關係 。 最 能 指名 道姓 清清楚楚 地 說出 誰人 屬於 涉外 婚婦 的 , 相信 是 一 位 名叫 連阿好 ︵ Leen A Ho ︶ 及 一 位 名叫 梁阿嬌 ︵ Leung A Kiu ︶ 的 婦女 了 。 有關 她們 的 遭遇 及 特點 , 施其樂 作 了 如下 介紹 : … … 保護人 呆 在 香港 的 時期 長短 不一 。 船長 們 來 了 又 去 了 ; 商人 們 要 出差 或 回國 省親 。 他們 不 在 時 , 涉外 婚婦 就 擺脫 了 男性 的 管束 。 一七四 ?
一七五 她們 ( 涉 外 婚婦 ) 通常 會 在 丈夫 死 後 , 或 在 丈夫 永久 離開 香港 後 … … 便 得到 了 完全 的 自由 。 如 他 離開 或 去世 , 他 或 會 囑託 朋友 或者 生意 上 的 夥伴 去 照料 她 、 幫助 她 。 有時候 涉外 婚婦 會 被 另 一 個 歐洲 男子 接收 , 雖然 這 種 例證 很少 。 有些 人 則 找到 華籍 保護人 。 一 個 叫 連 阿好 的 就是 這樣 , 她 的 外籍 保護人 不再 供養 她 , 她 就 改換 門庭 , 投靠 鐵行船 公司 ( P & O Shipping ) 富有 華籍 買辦 的 侄子 , 他 供 其 食宿 ( 一八七一年 一月 十日 ︽ 孖剌西報 ︾ ─ 原 註 ) 。 有時候 她們 會 跟 華人 結婚 , 梁阿嬌 就是 這樣 的 例子 。 她 在 一八四六年 至 一八五二 或 五三年 間 與 最高法院 的 歐洲 職員 同居 , 之後 他 離開 香港 。 他 一 回來 就 介紹 她 給 小 商人 黃阿就 ( Wong A Chau ) , 黃氏 意欲 納 她 為 妾 。 在 一八五七年 舉行 中式 婚典 前 , 他倆 先 同居 了 兩 年 。 黃氏 原 ( 元 ) 配 逝世 , 阿嬌 遂 能 取而代之 成為 填房 。 一八八一年 她 ( 梁阿嬌 ) 去世 後 , 他 ( 黃阿就 ) 設法 破壞 她 的 遺囑 , 她 生前 斂財 聚資 就 昭然若揭 了 。 ︽ 德臣西報 ︾ 在 一八八一年 十二月 二十一日 、 二十二日 和 二十三日 報道 說 , 她 被 認為 先前 在 其 一 個 產業 裏 開設 妓院 , 而且 偽託 收養 女孩 , 實 為 買下 她們 當娼 。 ( 施其樂 , 一九九九:十五—十六 ) 然而 , 這裏 帶出 的 問題 是 : ︵一︶ 保護人 一般 只 為 外國 商人 或 船長 , 能夠 像 前 文 提到 的 渣 一七四 ?
一七五甸 洋行 大班 那 種 擁有 雄厚 財力 的 保護人 , 其實 只有 極 少數 而已 ; ︵二︶ 她們 的 保護人 並非 全 屬 洋人 , 亦 有 華人 , 而 收納 涉外 婚婦 的 性質 , 看來 與 華人 社會 的 收納 妾侍 或 宿娼 召妓 , 其實 沒有 太 大 分別 ; ︵三︶ 保護人 與 涉外 婚婦 的 關係 , 看來 並 不 穩固 , 感情 不 深 , 亦 並 不 很 長遠 , 那些 涉外 婚婦 甚至 可 隨時 ﹁ 易主 ﹂ , 或是 ﹁ 改換 門庭 ﹂ 。 若果 這樣 的 關係 亦 能 讓 洋人 一擲千金 , 動輒 願意 給予 巨額 饋贈 , 似乎 不合 常理 ; ︵四︶ 令 那些 華人 婦女 獲得 財政 獨立 , 並且 可 讓 她們 賺取 巨大 收入 的 核心 , 看來 應該 是 引文 較 後 部份 提到 的 ﹁ 開設 妓院 ﹂ , 以及 其 懂得 ﹁ 收養 女孩 ﹂ 作 長線 投資 , 再 安排 ﹁ 她們 當娼 ﹂ , 當作 搖錢樹 的 重要 舉動 。 若果 沿著 這 個 角度 看 , 我們 不 難 發現 , 施其樂 的 分析 頗 讓 人 有 ﹁ 聚焦 錯誤 ﹂ 的 感覺 。 事實 上 , 就算 是 前 文 提到 的 那 位 大舉 購入 地皮 的 吳阿姑 的 例子 , 她 亦 被 指 ﹁ 曾 經營 妓院 ﹂ ︵ 施其樂 , 一九九九:十六 ︶ , 就算 是 更 早 前 提 及 一 位 名叫 波特 的 商人 將 一 塊 地皮 以 五 元 的 價格 轉讓 一 位 阿姑 的 例子 , 亦 不能 排除 是 另 有 交換 條件 , 例如 是 為了 代 某 妓女 ﹁ 贖身 ﹂ 之類 的 條件 , 顯示 真正 令 這些 婦女 擁有 獨立 自主 基礎 , 從而 掌握 本身 命運 的 , 應該 是 她們 固定 的 職業 或 利潤 豐厚 的 生意 , 而 非 依靠 那些 洋人 ︵ 或 華人 ︶ 保護人 時續 時斷 、 時 多時 少 , 並 如 ﹁ 給 家用 ﹂ 般 的 經濟 來源 。 換言之 , 若要 真正 了解 那 時代 的 婦女 為何 能夠 取得 經濟 獨立 ? 為何 能夠 活躍 於 土地 及 物業 市場 上 ? 又 為何 會 在 臨終 前 採用 訂立 遺囑 的 方法 分配 遺產 , 我們 明顯 應該 從 經營 一七六 ?
一七七 妓院 及 當娼 作妓 的 社會 問題 入手 。 針對 開埠 初期 出現 不少 華人 婦女 以 本身 名義 持有 物業 的 特殊 現象 , 施其樂 在 文章 的 附錄 中 作 了 一 個 簡單 的 統計 , 並 指出 在 一八四三 至 一八五二年 的 十 年 間 , 有 十八 名 女 地主 被 指稱為 女性 , 其中 的 四 名 為 ﹁ 未婚 女子 ﹂ , 一 名 為 ﹁ 女 船民 ﹂ , 其他 的 則 屬 ﹁ 寡婦 ﹂ 或 ﹁ 已婚 婦女 ﹂ 。 交易 資料 還 記錄 了 這些 婦女 的 出生地 , 顯示 她們 當中 的 十四 名 來自 澳門 , 其他 的 則 分別 有 一 名 來自 廣州 、 香山 ︵ 中山 ︶ 和 新會 。 施其樂 進而 指出 , 一八五六 至 一八六二年 的 六 年 間 , 各 項 土地 的 賣買 並 沒 列出 雙方 的 出身 、 籍貫 及 性別 等 資料 , 我們 因而 沒法 了解 交易 的 具體 情況 。 但是 , 自 一八六三 至 一八八四年 間 的 眾多 交易 中 , 則 再度 列出 上文 提到 的 背景 資料 , 其中 竟然 有 多達 三百四十九 宗 交易 與 女性 有關 , 當中 二百零五 宗 的 交易 者 被 列為 ﹁ 未婚 女子 ﹂ 或 ﹁ 單身 婦女 ﹂ , 另外 則 有 多達 一百四十四 宗 交易 者 的 身份 被 列為 ﹁ 已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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