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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842 in text YL2017471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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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 大 的 妓女 , 有時 甚至 會 與 ﹁ 倒夜香 ﹂ 的 苦力 ( 低層 男人 ) 一起 生活 。 我 的 妓女 沒有 一 位 曾 受 過 教育 , 我 會 借 錢 給 旗下 妓女 , 有些 欠 我 二十五 元 , 有些 則 欠 我 八 至 十 元 … … 妓女 收入 方面 , 如果 她們 收 客人 五 錢 , 很多 時 會 告訴 我 只 收 四 錢 , 如果 她們 做 了 二十 晚 生意 , 我 只 分到 十 晚 的 收入 , 其他 的 當作 壞 賬 處理 。 妓女 的 最 高 收入 每 月 可 達 十 元 。 有 妓女 只 做 短 ?
, 二十四 小時 內 可 賺 一 元 。 最近 一 年 , 我 的 妓院 一直 在 虧本 , 但 因 經營 了 一 段 時間 , 只 能 維持 下去 。 我 之前 欠下 的 債 , 現時 仍 沒 還清 呢 ! ( EWCDO , 1879:32 ) 一九二 ?
一九三 陳阿彩 的 故事 帶出 如下 八 項 值得 關注 的 問題 : ︵一︶ 低級 妓院 主要 在於 招待 那些 工匠 、 僕人 及 苦力 之類 的 客人 , 收入 由 過夜 的 零點六 元 至 短聚 的 零點三 元 不等 ; ︵二︶ 鴇母 本身 曾 當娼 , 那時 約為 二十 歲 , 接待 的 則 為 洋人 , 並 因此 而 被 一 名 洋人 ︵ 船長 ︶ 包 了 一 段 時間 ─ 即 曾經 為 涉外 婚婦 ; ︵三︶ 作為 涉外 婚婦 時 , 洋人 曾 欲 帶 她 出海 , 離開 香港 , 但 因 母親 反對 作罷 [ 9 ] ; ︵四︶ 妓院 擁有 多達 十九 名 妓女 , 人數 實在 不少 。 若果 按 每 名 妓女 與 妓院 對分 的 收入 為 每 月 十 元 計算 , 妓院 單 從 肉金 方面 的 分賬 每 月 即 有 一百九十 元 之 巨 [ 10 ] ; ︵五︶ 由於 屬於 低級 妓院 , 妓女 的 年齡 一般 較 大 , 她們 一般 是 從 其他 妓院 轉來 的 。 妓女 在 不同 妓院 間 轉來轉去 , 像 有 新 妓女 加入 的 情況 , 只是 為了 迎合 嫖客 , 讓 他們 覺得 不斷 有 新血 加入 ; ︵六︶ 有 妓女 與 低層 男人 一起 生活 , 但 看來 並 沒 正式 婚姻 關係 , 顯示 當娼 之後 就算 與 低層 人士 亦 很 難 再 按 傳統 婚姻 模式 結合 ; ︵七︶ 有 借 錢 給 旗下 妓女 的 情況 , 而且 金額 有些 多達 二十五 元 之 巨 ; ︵八︶ 與 妓女 之間 有些 矛盾 與 猜忌 , 主要 認為 妓女 虛報 接客 數目 或是 隱瞞 肉金 收入 。 接著 , 讓 我們 看看 一 家 招待 洋人 低級 妓院 的 經營 狀況 。 以下 是 一 位 名叫 葉敏珍 ︵ Yip Mun Chun ︶ 妓院 持 牌人 的 自我 介紹 與 營業 概述 : 我 三十三 歲 , 是 位於 船街 第五 號 妓院 的 持 牌人 , 我 持有 此 牌照 已 有 五 個 月 了 。 在 此 一九四 ?
一九五 之前 , 我 是 這 家 妓院 一 位 持 牌 妓女 , 在 此 妓院 做 了 一 年 , 在 其他 妓院 當 了 三 年 娼 。 初操 此 業 時 是 在 三藩市 , 做 了 七 年 之 久 , 即 是 合 共 當 了 十一 年 娼 。 他們 是 在 廣州 將 我 買下 的 , 再 將 我 帶到 香港 , 然後 再 將 我 賣到 三藩市 。 到 三藩市 後 , 我 再 被 轉手 賣出 , 當時 只有 十四 歲 。 那時 我 已 沒 父 沒 母 , 當 我 仍 是 小孩 之 時 , 由於 家 貧 , 父母 已 將 我 賣給 一 位 鴇母 。 十四 歲 時 在 三藩市 開始 當娼 , 我 從 鴇母 處 逃走 , 與 一 位 美國人 住 在一起 。 之後 , 我 與 一 位 新寧籍 ( 台山 ) 華人 結婚 ─ 不 是 正式 結婚 , 只 與 他 一起 同居 。 我 曾 儲 了 些 錢 , 花完 後 , 他 不要 我 , 將 我 從 三藩市 帶回 新寧 。 ( 由 新寧 ) 出來 ( 香港 ) 後 , 我 寄住 在 八號 差館 附近 的 單位 , 但 患上 了 白 喉 。 病 好 後 , 為了 生活 , 在 無計可施 下 只好 到 一 家 登記 妓院 當娼 。 在 那 家 登記 妓院 內 , 我 的 收入 要 與 鴇母 攤分 。 那時 的 妓院 在 船街 , 是 第七 號 牌照 。 一 年 後 , 因 持 牌人 改變 , 我 轉到 船街 第十 號 牌照 的 另 一 家 妓院 。 兩 年 後 , 我 轉到 船街 的 第五 號 牌照 妓院 , 再 之後 則 成為 該 妓院 的 持 牌人 。 當娼 時 , 我 必須 接待 任何 上門 的 客人 , 但 鴇母 不會 逼 我 接待 我 不 喜歡 的 客人 。 我 只 招待 歐洲人 , 主要 是 士兵 。 價格 不定 , 零點二 元 是 短聚 的 最 高 價錢 , 如果 過夜 , 則 一 元 至 零點七 元 不等 , 零點二 元 是 最 低 的 了 。 有時 一 星期 賺 二 至 三 元 , 有時 一 元 , 有時 則 沒有 收入 。 持有 第五 號 牌照 時 , 我 租 了 船街 地 下 的 某 單位 , 不 包括 我 本人 , 共有 五 位 妓女 。 市況 好 時 , 平均 每 月 有 二十 元 的 收人 , 收 一九四 ?
一九五 費 平均為 零點二 至 零點三 元 。 很少 士兵 會 選擇 過夜 , 每 天 大約 有 三 至 四 個 士兵 , 五 位 已 是 最多 的 了 ─ 當 遇 他們 出糧 時 , 我 的 妓院 是 二十四 小時 營業 的 。 那些 士兵 很 麻煩 , 愛生事 , 有時 會 弄破 我 的 傢俬 及 屏風 , 有時 甚至 會 要求 ﹁ 回 水 ﹂ ( 退款 ) … … 我 不用 旗下 妓女 支付 食宿費 , 但 她們 的 收入 要 與 我 平分 , 服飾 則 她們 自負 。 當 有 妓女 來到 我 的 地方 時 , 通常 要求 先 借 錢 , 一 至 五 元 不等 , 仍 有 些 妓女 欠 錢 未 還 。 我 的 妓女 有 些 已 在 我 處 做 了 一 年 多 , 有 些 則 只 有 數 個 月 。 她們 會 經常 轉換 妓院 , 就算 新來 的 , 亦 不會 是 處女 。 我 當娼 時 , 可以 賺到 些 錢 , 但 現在 則 在 虧本 。 我 想 過 結束 生意 , 嫁 人 算了 。 但 據 我 所 知 , 沒有 妓女 能夠 結婚 … … 我 旗下 的 妓女 沒有 一 個 識字 , 我 也 不 懂 。 ( EWCDO , 1879:23 - 24 ) 葉敏珍 的 談話 內容 讓 我們 看到 另 一些 特色 與 要點 : ︵一︶ 此 持 牌人 同樣 曾經 當 過 娼 , 時間 長達 十一 年 之 久 , 早 於 十四 歲 即 開始 了 迎送 生涯 ; ︵二︶ 當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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