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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界 北段 , 三十九 人 在 新界 南段 , 還 有 四 人 則 被 界定為 浮動 人口 , 居於 水 上 。 在 市區 ︵ 港島 及 九龍 ︶ 的 妹仔 中 , 五千九百五十九 人 的 年齡 在 十四 歲 以下 , 有 二千五百三十二 人 則 是 十四 歲 或 以上 者 。 在 那 二千五百三十二 人 十四 歲 或 以上 的 妹仔 中 , 估計 有 百分之三十 ︵ 約 七百六十 人 ︶ 為 十五 歲 以下 , 百分之二十五 ︵ 約 六百三十三 人 ︶ 為 十六 歲 以下 , 百分之二十 ︵ 約 五百零六 人 ︶ 在 十七 歲 以下 , 百分之十二 ︵ 約 三百零四 人 ︶ 在 十八 歲 以下 , 百分之八 ︵ 約 二百零三 人 ︶ 為 十九 歲 以下 , 餘下 的 百分之五 ︵ 約 一百二十六 人 ︶ , 年齡 則 在 十九 歲 或 以上 ︵ ︽ 香港 政府 統計 報告 ︾ ︵ Hong Kong Census Repor ts , 1841 - 1941 ︶ 。 二七四 ?
 
二七五 經過 社會 一 番 討論 , 到 了 一九二二年 年中 , 在 英國 殖民地部 的 指示 下 , 港 英 政府 表示 計劃 在 十二月 底 的 立法局 會議 上 提出 規範 家庭 女役 條例 草案 , 再次 激化 起 反對 蓄婢 及 防範 虐婢 之間 的 爭論 ︵ Smith , 1995; Miners , 1987 ︶ 。 由於 民間 的 反對 蓄婢會 的 聲勢 浩大 , 並 在 香港 及 英國 各 地 四出 宣揚 廢除 蓄婢 制度 , 防範 虐婢會 便 顯得 被動 和 處於 下風 。 有鑑於此 , 防範 虐婢 會 在 同年 的 十二月 初 召開 全體 會員 大會 , 討論 相應 對策 ︵ 麥梅生 , 一九三三 ︶ 。 會 上 , 本身 既 為 會員 又 為 立法局 華人 代表 的 周壽臣 曾經 發表 了 講話 , 一方面 闡述 自己 在 蓄婢 問題 上 的 立場 , 另方面 則 提出 一些 具體 的 行動 建議 , 給 會員 們 參考 。 他 這樣 說 : 吾人 雖 為 華人 代表 , 而 今日 講話 係 以 本 會 會員 之 資格 , 而 非 以 ( 華人 ) 代表 之 資格 也 。 今日 討論 之 問題 , 若果 人人 反對 , 鄙人 當持 各位 之 意見 向 政府 力爭 , 此 等 所謂 資料 , 應 由 眾 華人 供給 與 代表 , 而 不 應 代表 自行 以 私意 駁論 者 也 … … 禁婢 一 事 , 鄙人 個人 意見 , 只 贊成 保護 婢女 , 防範 主人 虐待 , 極 不 贊成 禁絕 , 因 禁絕 婢女 , 非 近日 時代 所 應 為 。凡 做 事 皆 有 地步 與 時期 , 不能 過早 , 亦 不能 太 遲 , 或者 俟 之 異日 , 中國 內地 果有 工藝廠 、 織造廠 , 能 盡 藏 貧民 之 兒女 婢女 , 不禁 而 自絕 也 。 前時 中國 之 纏足 , 人 皆知 為 無益 , 故 能 不禁 而 絕 , 而 不必 相強 也 。 諸君 試 平心思 之 , 保護 婢女 好 , 抑禁 絕 婢女 好 , 鄙 二七四 ?
 
二七五 見 則 以為 現在 時代 , 只 應 保護 婢女 , 不准 主人 虐待 , 方 為 上策 。 英國 之所以 對 中國 婢女 有所 取締 者 , 無非 中國人 將 婢女 虐待 苛刻 , 且 試問 依 此 例文 ( 原文 如此 , 應 是 草案 條例 的 簡稱 ) 而論 , 則 貧民 兒女 無以 為生 者 , 政府 有無 補救 之 法 也 。 問 能 有 多少 人 如何 曉生 先生 ( 即 何 東 ) , 肯 捐出 十萬 元 以 充 孤兒院 及 貧民 教養院 等 事 , 若 到 貧民 不得了 時 , 亦 只有 持 各 家 自掃門前雪 , 不管 他人 瓦 上 霜 而已 … … 吾人 以為 , 反對 蓄婢 者 應 為 我 中國 貧民 設想 , 若果 本 港 多數 人 皆 謂 此 例 不宜 行 於 本 港 , 鄙人 當 力爭 , 未 審 各 位 有 何 高見 , 甚 願 給 些 資料 與 我 代表 。 ( 麥梅生 , 一九三三:一四四—一四五 ) 明顯 地 , 周壽臣 並 不 贊成 全面 取締 妹仔 。 究 其 原因 , 除了 是 制度 本身 有 一定 正面 功能 外 , 還 因為 當時 沒有 救助 女童 的 完備 設施 。 按 周氏 的 分析 , 在 相關 的 配套 制度 未 完善 之前 , 若然 倉卒 取消 蓄婢 制度 , 不但 沒法 保障 女童 , 反而 會 產生 不良 效果 。 在 今日 的 標準 看來 , 周壽臣 的 看法 明顯 較為 保守 , 也 偏重 上流 社會 的 利益 , 思想 上 有 很 大 的 局限 。 但是 , 他 的 看法 也 有 一定 道理 ︵ 鄭宏泰 、 黃紹倫 , 二○○六 ︶ 。 從 潔淨局 方面 公佈 的 數字 上 看 , 當 政府 後期 ︵ 一九二七年 ︶ 收緊 妹仔 的 登記 時 , 殺害 女嬰 的 數字 便 由 一九二七年 的 一千一百八十五 名 上升 至 一九二八年 的 一千五百一十六 名 及 一九二九年 的 一千八百五十一 名 ︵ Miners , 1987:173 ︶ 。 二七六 ?二七七 當 社會 仍 就 蓄婢 問題 議論紛紛 時 , 港府 在 一九二二年 十二月 二十八日 將 草案 正式 提交 立法局 進行 首讀 。 之後 , 再 在 一九二三年 二月 八日 進行 二讀 , 除 部份 詞句 作出 修改 外 , 內容 變動 不 大 ︵ ︽ 立法局 會議 文件 ︾ , 一八四一 ─ 一九四一年 ︶ , 一九三二年 十二月 二十八日 及 一九二三年 二月 八日 ︶ 。 到 一九二三年 二月 十五日 , 經 過 年 多 時間 討論 和 審閱 後 , 立法局 終於 在 沒有 議員 反對 的 情況 下 三讀通過 ︽ 一九二三年 家庭 女役 條例 ︾ ︵ Female Domestic Ser v ice Ordinance , 1923 ︶ , 俗稱 ︽ 取締 蓄婢 新例 ︾ ︶ 。 法例 規定 , 從此 以後 , ﹁ … … 無論 何 人 , 不得 僱用 和 轉賣 婢女 ; 無論 何 人 , 不得 僱用 女僕 未滿 十 歲 者 , 凡 在 港 有 婢女 者 , 須 按 限定 日期 將 婢女 註冊 … … ﹂ ︵ ︽ 立法局 會議 文件 ︾ , 一九二三年 二月 十五日 ︶ 。 條例 雖然 對 保障 女權 有 一定 幫助 , 但 港府 三心兩意 , 並 不 嚴格 貫徹 執行 相關 條例 的 做法 , 令 法例 形同虛設 , 婦女 們 很 難 得到 實質 的 保障 。 事實 上 , 條例 頒行 不久 , 港府 便 因 一九二五年 的 大 罷工 問題 而 無暇 他 顧 , 至於 其時 的 港督 金文泰 ︵ Cecil Clementi ︶ 堅持 蓄婢 乃 華人 社會 傳統 習俗 , 持 ﹁ 不 欲 干預 ﹂ 態度 , 也 間接 影響 政府 執行 相關 法例 的 意志 。 由於 妹仔 問題 沒有 真正 得到 解決 , 反對 蓄婢會 便 在 一九二九年 去 信 英國 殖民地部 , 並 在 同年 七月 七日 再次 發動 輿論 壓力 , 要求 港府 落實 註冊 婢女 的 規定 ︵ Miners , 1987 ︶ 。 到 了 一九三一年 , 由於 政府 原則 上 已 取消 了 妹仔 制度 , 人口 普查 亦 再 沒 列出 相關 數據 , 二七六 ?二七七 但 在 女性 職業 一 項 中 , 我們 仍 能 看到 一些 痕跡 。 資料 顯示 , 最多 女性 從事 的 職業 分別 為 個人 服務 , 共有 二萬八千零八十八 人 , 當中 的 二萬六千五百九十 人 從事 私人 家居 服務 ︵ 部份 應該 原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