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853 in text YL201747132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, 令 人 有點 權力 ﹁ 私相授受 、 近親 繁殖 ﹂ 的 味道 。 事實 上 , 作為 首位 華人 立法局 議員 的 伍廷芳 要 到 香港 開埠 接近 四十 年 後 才 獲得 吸納入 政治 體制 的 情況 , 既 反映 了 殖民地 政府 認為 在 那 個 暴發戶 社會 難以 找到 理想 的 華人 精英 作為 政治 吸納 對象 , 亦 說明 殖民地 政府 一直 堅持 緊抓 政治 命脈 , 一點 不能 放鬆 的 重要 原則 。 細心 一點 看 , 我們 不 難 發現 , 那些 被 吸納到 立法局 的 華人 均 屬 那 個 時代 的 精英 , 他們 基本 上 呈現 了 如下 的 一些 特徵 : ︵一︶ 精通 中 英 雙語 ─ 尤其 英語 , 曾 在 本地 或 歐美 等 西式 學校 接受 正規 教育 ; ︵二︶ 政治 理念 與 港 英 政府 相同 , 不會 與 政府 ﹁ 唱反調 ﹂ 或 ﹁ 對著幹 ﹂ ; ︵三︶ 全 屬 政府 千 挑 萬 選 後 政治 委任 , 沒有 一 位 是 選舉 產生 ; ︵四︶ 只 代表 社會 中 上 層 的 利益 ─ 尤其 商人 , 沒有 一 位 來自 社會 中下層 或 下 層 , 或 利用 選舉 的 機制 進入 議會 , 為 普羅 大眾 發聲 , 代表 市民 大眾 之 利益 。 還 有 一 點 必須 注意 , 在 港 英 政府 的 權力 結構 中 , 立法 機關 其實 只 是 橡皮 圖章 而已 , 失去 應 有 的 獨立性 , 主要 職責 在於 審議 法例 及 政府 撥款 , 扮演 所謂 監督 政府 施政 的 角色 。 雖然 深知 立法 機關 所 能 發揮 的 政治 力量 有限 , 港 英 政府 亦 不肯 大開 中門 , 讓 更多 華人 精英 走進 那 個 圈子 , 二九八 ?
二九九 而是 設下 重重 關卡 , 不 讓 被 統治 的 華人 輕易 進入 。 對 那些 擁有 實權 部門 的 緊抓 不 放 , 自然 不 難 想像 了 。 舉例 說 , 在 一九三五年 前 , 能夠 走進 政府 權力 核心 ─ 行政局 ─ 的 華人 代表 , 更 只 有 周壽臣 ︵ 一九二六 ─ 一九三六 ︶ 一 人 而已 , 那時 已 是 香港 開埠 八十五年 的 事 了 。 而 能夠 獲 委任 為 政府 部門 首長級 官員 , 掌握 政府 行政 實權 的 , 在 殖民地 政府 管治 下 的 首一百 年 間 ─ 即 淪陷 前 , 更 是 空無一人 ︵ Miners , 1987; Carroll , 2005 ; 鄭宏泰 、 周振威 , 二○○六 ︶ 。 很 明顯 , 在 一 個 多 世紀 前 的 港 英 政府 心目中 , 讓 佔 整體 人口 九成 多 的 華人 獲得 選舉 的 政治 權利 , 肯定 會 給 高度 集權 的 殖民 統治 帶來 致命 的 衝擊 , 一 放 即 不能 收 , 因而 只 能 緊抓 政治 權力 不 放 , 將 普羅 市民 排除 在 政治 參與 的 大門 之外 , 才 能 鞏固 本身 的 統治 地位 , 故此 在 淪陷 之前 一直 奉為 圭臬 。 或者 正 是 因為 港 英 政府 能夠 藉著 抑止 普羅 市民 參與 政治 的 手段 , 來 避免 各 種 公開化 的 政治 爭拗 , 因而 便 能 按 自己 的 政治 意志 辦事 , 有效 地 落實 殖民 管治 。 ︵二︶ 司法 不 碰 。 所謂 司法 不 碰 , 是 指 港 英 政府 基本 上 不會 直接 干預 司法 體系 , 接受 司法 獨立 與 制衡 的 政治 現實 。 由於 大英帝國 奉行 行政 、 立法 及 司法 的 所謂 ﹁ 三權分立 ﹂ 原則 為 圭臬 , 但 立法局 則 因 沒有 選擇 而 佔 人口 九成 多 的 華人 只有 極 少數 非 選舉 產生 的 所謂 ﹁ 代表 ﹂ , 失去 應 有 的 獨立性 , 其 相互 制衡 , 提升 問責 及 強化 管治 的 角色 , 便 完全 落到 司法 體系 身 上 。 事實 上 , 由於 司法 體系 的 設計 較為 獨立 , 不 隸屬於 行政 部門 , 只 按 法律 條例 的 表面 意思 及 精神 如實 三 ?
?
?
三 ?
一 闡釋 法律 、 執行 法律 , 因而 較 能 保持 超然 中立 的 位置 。 此 一 制度 的 設計 與 中國 傳統 的 行政 官員 包攬 司法 及 仲裁 大權 於 一 身 的 制度 截然不同 , 具有 較 專業 、 較 透明 、 較 公正 、 較 客觀 等 優勢 , 既 有助 提升 市民 大眾 對 司法 體系 的 信心 , 亦 更 能 讓 司法 獨立 的 精神 在 香港 紮下根來 。 正 是 因為 司法 體系 獨立 於 行政 管理 體系 , 被 指 ﹁ 擁有 像 上帝 般 權力 ﹂ 的 港督 , 亦 不能 輕易 干預 司法 機構 的 運作 及 審判 。 舉例 說 , 出任 香港 第二 任 港督 的 戴維斯 ︵ John F . Davis ︶ , 曾 因 與 出任 首席 按察司 的 休姆 ︵ J . W . Hume ︶ 在 公在私 的 爭拗 而 欲 將 之 撤職 , 但 最終 不但 沒法 如願 , 反而 被迫 黯然 離職 掛冠 而 去 ︵ Endacott , 1958 ; 曾 銳生 , 二○○七︶ , 這 種 地方 最 高 長官 不敵 法官 的 情況 , 在 華人 社會 而言 , 幾乎 屬於 天方夜談 , 簡直 可以 ﹁ 難以 想像 ﹂ 來 形容 。 在 有關 何東 家族 的 研究 中 , 我們 亦 發現 類似 個案 。 一九○八年 , 當時 的 首席 按察司 白吉特 ︵ Francis Piggett ︶ 因為 計劃 離 港 返 英度 長假 , 計劃 出租 其 位於 山頂 的 按察司 寓所 ︵ The Eyrie ︶ 給 何東 , 但 當時 的 港督 盧押 則 認為 , 帶有 華人 血統 的 混血兒 何東 , 不 應 獲得 允許 居住 在 已 被 劃為 歐洲人 居住區 的 山頂 , 加上 首席 按察司 寓所 的 位置 高於 港督 的 山頂 大 屋 ︵ The Mountain Lodge ︶ 的 位置 , 讓 華人 住進 那 個 寓所 無疑 是 將 港 督置 之 其 下 , 實在 是 ﹁ 成 何 體統 ﹂ , 二 人 因而 發生 爭拗 。 盧押 甚至 召開 了 行政 會議 , 否決 白吉特 將 山頂 大 屋 租給 何東 的 舉動 , 但 白吉特 並 不 屈服 , 不但 公開 反對 港督 會同 行政局 的 決定 , 還 親函 殖民地部 提出 自己 的 三 ?
?
?
三 ?
一 反對 立場 , 堅持 其 決定 及 法律 觀點 。 事件 糾纏 的 過程 雖然 繁瑣 而 複雜 , 但 結果 則 是 十分 清楚 的 。 何東 一 家 最終 成為 首 家 住進 山頂 歐洲人 區域 的 華人 家庭 ︵ 鄭宏泰 、 黃紹倫 , 二○○七 ︶ 。 我們 以 法官 與 港督 之 爭 作為 例子 的 目的 , 旨在 間接 說明 一 個 要點 , 在 英國 傳統 , 司法 部門 ─ 尤其 法院 ─ 確實 享有 那 種 較為 超然 獨立 的 地位 , 可以 不用 向 任何 行政 部門 買 賬 , 只要 依法 辦事 即可 。 由於 政府 不能 藉 控制 司法 體系 來 達至 政治 目的 , 折衷 的 方法 便 只 能 從 操控 立法局 入手 , 藉 重新 立法 或 修改 法例 強化 施政 , 從而 達至 某些 政治 目的 。 據 劉潤和 ︵ 二○○六:十三 ─ 二一 ︶ 的 分析 , 在 香港 開埠 初期 , 殖民地 政府 的確 曾經 以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