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870 in text YL201747203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, 但 以 婦女 個人 名義 ( 如 身體 殘障 的 婦女 可 自行 申領 一 牌 ) 申領 牌照 的 權利 要 迨 至 1958年 2月 始 予以 實踐 ( 莊玉惜 :2010) 。 相反 , 對 申請 大牌檔 的 婦女 的 處理 顯得 較 寬鬆 , 由 始 至 終 , 申請 恩恤牌 的 婦女 與 男子 分庭抗禮 准 以 個人 身體 或 經濟 狀況 提交 申請 , 就 以上文 提及 獲發 在 灣仔 春園街 經營 大牌檔 的 女童 , 牌照 的 發放 乃 基於 其 身體 殘障 。 發牌 時 , 女童 年紀 尚 小 , 牌照 由 其 母 代領 , 而 非 以 其 母 為 牌照 持有人 , 可見 法官 是 經過 全盤 考慮 , 堅持 女童 為 持 牌人 的 意味 。 孤兒 寡婦 當持 牌人 , 往往 受到 惡棍 相迫 。 拒 簽 合約 事 小 , 給 人 連 拖 三 個 月 租事 大 。 兒子 年前 去世 , 帶有 三 名 女兒 的 寡婦 , 灣仔 茂羅街 五號 檔持 牌人 莫敏靜 ( Mok Man Ching 音譯 ) 遇著 「 租霸 」 盧南 ( Lo Nam 音譯 ) , 拖欠 租金 共 達 四百八十五 元 , 按 日租 五 元 五 毫計 ( 其時 一般 攤檔 日租 為 七 元 , 茂羅街 位置 理想 , 以 五 元 多 出租 很 明顯 地 低於 市價 ) , 欠租 差不多 三 個 月 , 多 番 催租 不得要領 。 無計可施 , 莫 把心 一橫 將 事件 提上 市政局 , 此 回 盧南 雖 不能 抵賴 且 坦白 招認 一切 , 仍 不 脫 其 無賴 本色 , 僅 承諾 按月 清還 十 元 , 冀盼 議員 不要 取消 其 合約 。 每 月 清還 十 元 , 豈不 要 四十八 個 月 , 四 年 之 長 ! 盧南 可能 以為 眼前 的 議員 盡 是 傻子 , 聽 其 拖數 , 終 激怒 了 議員 , 異口同聲 下令 七 天 之內 盧 必須 將 自家 生財 工具 搬離 第六 章 ?
抗日 女 情報員 當檔 主檔攤 , 並 唬嚇 說 若 拒辦 , 將 會 召集 警方 介入 。 市政局 充其量 只 能 助莫 趕走 「 租霸 」 , 但 四百多 元 欠款 尚未 清還 , 只 能 訴諸 法律 行動 , 最後 不忘 勸籲 莫女 日後 應 向 市政局 註冊 有關 分租 合約 , 以資 保障 。 分租 合約 分租 出現 的 時間 估計 在 一九四零年代 尾 及 一九五零年代 初 轉接 之間 , 一直 都 是 雙方 或 多方 的 私底下 協議 。 要 知 此 類 分租 , 存在 根本性 的 階級 分野 , 有 財 有 勢 者 當然 是 大 老闆 , 反之 把 檔攤 租予 他人 的 牌照 持 牌人 往往 處於 下風 , 由 是 糾紛 叢生 。 縱使 前者 拖延 甚至 欠租 , 持 牌人 只 能 啞忍 , 無從 向 市政局 求助 。 有鑑於 上述 種種 難題 , 加上 在 現實 生活 裡 , 分租 存在 多時 , 視而不見 不 加以 監管 顯然 不切實際 , 最終 助紂有財 有勢 者 侵佔 恩恤 個案 的 牌照 。 為 實事求是 , 市政局 在 1954年 召開 多 次 會議 , 認真 檢討 有關 安排 , 是否 應 繼續 豁免 准許 恩恤 持 牌人 分租 與 具有 資金 及 經驗 的 人士 。 是 年 9月 , 市政局 草擬 了 一 份 共有 五 項 條款 的 分租 合約 : (一) 牌照 以 牌照 持有人 名義 發出 , 與 夥伴 無關 , 後者 只 可 處理 業務 ; (二) 市政局 只 承認 持 牌人 , 其 夥伴 不予 確認 , 而 後者 在 局方 前 不 享有 在 一切 涉及 牌照 轉讓 及 取消 的 事宜 , 均 只有 持 牌人 有 話事權 ; (三) 持有人 對 攤檔 持有 不少於 百分之五十一 的 股份 , 所有 合約 需 向 市政局 註冊 並 存檔 ; (四) 不論 在 任何 區域 , 其 夥伴 都 不得 持有 多過 一 個 大牌檔 ; (五) 市政局 不會 介入 任何 糾紛 中 。 最終 敲定 的 合約 條款 長達 十四 項 , 確立 於 1954年 12月 , 換句話說 , 把 大牌檔 出租 一 事 變成 名正言順 之 舉 。 在 合約 草擬本 中 , 市政局 明確 表示 不 介入 任何 糾紛 , 惟 作為 牌照 發放 當局 責無旁貸 , 豈能 袖手旁觀 , 後 在 正式 通過 的 合約 中 再 未 見 有 此 條款 。 以下 是 一 份 由 持牌人 黃瑜英 ( Wong Yu Ying 音譯 ) 及 承租人 林曲玲 ( Lam Kuk Ling 音譯 ) 在 1955年 所 簽訂 的 合約 : (1) 3005 (2) (3) (4) 19559231956422 (5) (6) (7) (8) (9) (10) (11) (12) (13) 第六 章 ?
抗日 女 情報員 當 檔主 (14) 惟 向來 都 是 「 上 有 政策 、 下 有 對策 」 , 其中 第八 項 「 持 牌人 有 權 享有 百分之五十一 的 淨利潤 」 及 十一 項 「 承租人 不得 轉移 或 轉租 牌照 給 第三者 , 或 引進 更多 承租人 」 , 承租人 鮮有 理會 。 1955年 12月 , 分租 合約 制度 實行 了 約 一 年 時間 , 據 港九 持牌 小販 工會 統計 , 已 有 五十 份 合約 出現 類似 現象 。 該 會 在 1956年 1月 17日 給 局方 的 信件 中 直言 , 合約 制行 之 不 通 , 問題 有 三 : 最 常見 是 夥伴 以 各 種 各 樣 藉口 拒絕 簽約 , 其次 是 持 牌人 沒有 權迫令 夥伴 簽約 , 最後 是 持 牌人 向 市政局 投訴 時 每每 反 招停牌 結果 。 雖 謂 局方 調查 後 有望 重發 牌照 , 惟 調查 動輒 數 月 , 令 持 牌人 經濟 陷入 困境 。 工會 提出 三 點 解救 絕招 : 第一 招 是 盡量 在 十四 天 內 解決 有關 投訴 ; 第二 招 是 如果 持 牌人 向 承租人 發出 合約 的 十四 天 後 , 仍 未 見 對方 簽妥 , 有 權 收回 經營權 ; 最後 一招 為 絕地 反擊 , 在 持 牌人 的 要求 下 , 市政 當局 有 權 向 承租人 取走 牌照 三 天 , 並 將 之 交回 持 牌人 , 同時 勒令 攤檔 停業 十四 天 , 令 不法 承租人 無法 經營 。 就此 , 市政局 在 是 年 4月 23日 向 議員 發出 有關 討論 文件 , 在 綜合 各 方 意見 及 了解 後 , 列出 一 系列 問題 供 議員 考慮 。 究竟 公開 容許 分租 , 會 否 讓 不法 之 徒 濫用 有關 機制 , 令 持 牌人 的 境況 較 前 更為 不利 ? 會 否 衍生 一 批 中間人 , 讓 其 有機 可 乘以 各 種 不 正當 手段 操控 攤檔 , 令 局方 無從 監管 ? 而 合約 又 應否 保有 一定 彈性 , 讓 各 個 當事人 因應 實際 情況 作出 修正 , 只要 合約 在 市政局 註冊 ,局 方便 可 透過 此 作出 管制 ? 兩 天 後 會議 正式 召開 , 貝納祺 議員 先行 開腔殘忍 地 指出 實情 : 「 大牌檔 持有人 失卻 對 攤檔 的 控制權 」 , 原因 是 遇人不淑 , 「 租給 有 經驗 的 經營 者 , 意味 對方 會 引進 其他 夥伴 或 助手 」 , 出現 「 判 上判 」 , 故此 大部份 合約 都 未 能 反映 真實 的 夥伴 關係 。 貝納祺 所 言 為 老生常談 , 經過 一 番 討論 , 並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