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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3,966 in text YL2017474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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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 關鍵 的 地方 , 還是 要 將 那些 地段 和 地段 上 的 建築物 繪畫 在 地圖 上 , 而 印度 「 外援 」 便 擔負 了 這 個 責任 。 整 個 工序 由 紐倫 統籌 , 下面 分成 許多 小 隊 , 雖然 有 一些 華人 幫工 , 但 主要 職責 還是 落在 每 隊 的 三 位 丈量員 和 兩 位 勞工 上 , 他們 都 是 印度人 。 他們 主要 是 利用 導線 測量 ( Traverse Survey ) 的 方法 , 在 複雜 的 地形 上 繪畫 精確 地圖 , 再 將 已 登記 的 地段 登記 在 地圖 上 。 紐倫 並 不 諱言 工作 的 艱辛 , 例如 , 村 中 的 兒童 有時 會 拔走 或 移動 定界員 豎立 的 竹竿 、 華人 幫工 對 測量 的 輕率 態度 、 部份 印度 丈量員 的 年齡 過 高 以及 經驗 低淺 、 新界山 多 的 地形 等等 。 1900年 11月 , 已經 有 一 個 督察 ( Inspector ) 死亡 、 兩 個 丈量員 染病 、 一 個 丈量員 被 革走 。 1901年 7月 , 再 有 四 個 不 稱職 的 丈量員 被 遣返 印度 。 在 整 個 測量 工作 完成 的 時候 , 再 有 一 個 丈量員 和 五 個 印度 勞工 死亡 。 另外 , 在 回程 印度 途中 , 又 有 四 個 丈量員 在 船 上 病死 。 整 個 測量 工作 和 田土 登記 在 1904年 完成 , 值得 一 提 的 是 : 在 測量 工作 上 , 除了 新界 , 也 涵蓋 了 舊 九龍 地區 ; 而 在 田土 登記 上 , 由於 新界 是 租界 , 只有 99年 租期 , 因此 所有 批出 的 集體 官契 , 均 是 以 75 年 作為 年期 , 約 滿 後 可 續租 24 年 ( 但 減 三 日 ) 。 更 重要 的 是 , 新界 的 田土 登記 引進 了 澳洲 的 托倫斯 土地 體制 ( Torrens System ) 作為 業權 的 證明 。 簡單 來 說 , 清朝 的 田土 業權 是 依賴 該 塊 土地 過往 的 買賣契 殖民 地 下 的 中國 傳統 約來 佐證 的 。 由於 同 一 塊 土地 , 曾經 經歷 過 不同 的 轉手 , 因此 若 兩 人 手持 不同 的 古來 契約 進行 業權 的 訴訟 , 官府 便 難以 定奪 。 但 托倫斯 土地 體制 則 比較 簡單 , 業權 誰 屬 在於 政府 的 註冊 登記 , 尤其 是 政府 發出給 業戶 的 土地 權益 證明書 ( Certificate of Titles ) , 和 政府 收管 的 登記冊 ( Register Book ) 記錄 , 便 成為 業權 最 重要 的 證明 。 正 因為 新 的 田土 政策 只 重視 政府 註冊 記錄 , 一經 登記 , 便 不理 那 塊 土地 過往 的 任何 交易 記錄 。 於是 , 中國 傳統 用以 證明 業權 的 紅 白 二契 , 便 失去 它們 的 存在 意義 了 。 大概 也 是 這 個 緣故 , 土地 衙門 也 沒有 向 居民 發還 繳納 的 契約 。 新 的 註冊 記錄 在 1905年 正式 出現 和 使用 , 它 是 建基於 土地 測量 的 「 集體 官契 」 ( Block Crown Lease ) 。 「 集體 官契 」 是 政府 的 田土 記錄 , 也 是 徵收 地租 ( Crown Rent ) 的 根據 。 業戶 唯一 的 田土 業權 票據 , 就是 他們 每 年 根據 集體 官契 而 製成 的 「 照糧冊 」 ( Rent Roll ) 上 列出 的 地租 數目 而 向 政府 繳納 後 所 收到 的 「 收單 」 。 不過 , 「 收單 」 上 的 資料 , 只有 已經 繳納 該 年 地 租 的 款項 數目 而 應 繳 者 姓名 , 以及 有關 田土 在 照 糧冊 上 的 索引 編號 。 亦即 是 說 , 收單 沒有 注明 相關 土地 的 地段 編號 , 也 因此 無從 單 靠 這 份 文件 , 進行 土地 買賣 。 進行 土地 買賣 , 買賣 雙方 還 須 一起 跑去 田土 衙門 , 找 田土 官員 進行 記錄 更新 。 確立 了 業權 後 , 土地 業主 便 須 立即 繳付 地租 ( Crown Rent ) 。 香港 政府 沿用 清朝 的 辦法 , 將 土地 按照 農業 生產 分為 三 等 , 但 農地 和 屋地 土地 面積 分別 以 每 英畝 ( acre ) 計算 。 農地 租金 方面 , 新 九龍 的 甲等 土地 每 英畝 年租 5 元 、 乙等 土地 3 元 、 丙等 土地 1.5 元 。 至於 屋地 租金 , 若 坐落 甲等 土地 則 每 英畝 年租 250 元 、 乙等 土地 150 元 、 丙等 土地 100 元 。 兩 者 均 較 新界 的 其餘 土地 貴 上 幾近 一 倍 , 這 是 新 九龍 地近 市區 的 緣故 。 新九龍 在 香港 殖民地 的 行政 中 , 是 一 個 非常 獨特 的 地區 。 它 是 新界 的 一 部份 , 這 反映 在 它 土地 租約 中 的 75年期 , 可以 續租 24 年 , 也 是 只得 99年 , 剛剛好 是 整 個 新界 的 租約 年期 。 但是 在 其他 如 治安 和 衛生 等 行政 方面 , 香港 政府 則 將 新九龍 與 早前 割佔 的 香港島 和 舊九龍 等同 , 地 租 的 價錢 也 是 顯現 香港 政府 這 方面 的 意圖 。 除此之外 , 當時 規定 , 若 新 九龍 地區 的 業主 欲 將 土地 由 農地 轉為 屋地 , 必須 向 政府 申請 , 並 由 負責 城市 規劃 的 工務司 ( Director of Public Works ) 估價 , 作為 轉換 土地 用途 的 補償 費用 。 至於 九龍山脈 以北 土地 , 土地 用途 轉換 不用 補 地價 , 業主 只 需 向 田土 法庭 申請 便 可以 了 。 雖然 自 割 讓 九龍 開始 , 殖民地 政府 承認 紅契 持有 者 的 業權 , 但 卻 實行 了 嚴謹 的 土地 測量 , 這 使 許多 持 ?
書 有 模糊 「 四 至 」 的 紅契 地主 , 失去 了 一直 非法 控制 的 土地 。 根據 口述 歷史 , 衙 前 圍村 吳氏 似乎 曾經 擁有 相當 多 的 土地 。 吳世明 , 1924年 出生 , 屬 四 房 一 德 高祖 一 系 。 在 1982年 的 訪問 中 指出 , 在 清朝 以前 , 新蒲崗 、 九龍灣 、 黃大仙 等 地區 都 是 吳氏 太公 的 田地 。 吳氏 先祖輩 甚至 曾 到 深水 ?
、 蘇屋村 和 九龍山脈 以北 的 新界 地區 收租 。 類似 的 描述 也 見於 另 一 位 村民 的 訪問 中 , 吳子芳 , 約 1915年 出生 , 屬 四 房 二俸 高祖 一 系 , 也 指出 吳氏 擁有 的 土地 非常 多 , 坐落 於 小瀝源 、 將軍澳 、 上沙莆 、 下沙莆 及 大嶼山 地區 。 吳世明 和 吳子芳 的 敘述 , 顯然 相當 模糊 , 一方面 說出 吳氏 太公 曾經 擁 殖民地 下 的 中國 傳統 有 許多 土地 , 但 另一方面 又 只 能 說出 大概 的 地域 範圍 , 原因 可能 就是 這些 故事 均 是 來自 父老 相傳 , 而 非 他們 小時候 的 親身 經歷 。 如果 這 個 猜論 是 對 的 , 那麼 到 20世紀 初 的 時候 , 吳氏 的 太公地 已經 喪失 了 不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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