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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56 in text YL2017476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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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此 基礎 上 進一步 加強 監管 , 如 規定 凡 有 違反 本 條例 的 , 當局 有 權 進入 經營 場所 搜查 , 逮捕 並 起訴 違法 的 銀行 董事 及 職員 。 新 條例 對 非 公司 組織 的 家族性 小 銀行 也 有 專門 的 規定 , 准許 其 免 受 有關 銀行 資本 要求 、 流動 資產 比率 、 對 貸款 和 投資 的 限制 等 條款 的 約束 , 但 不得 使用 “ 銀行 ” 及 其 衍生 字眼 等 名稱 進行 經營 , 並 不得 接受 超過 200萬 元 的 公眾 存款 。 新 條例 還 對 銀行 業務 作 了 更 嚴謹 的 規定 。 同年 , 根據 新 條例 , 香港 銀行 監理處 成立 。 不過 , 1964年 《 銀行業 條例 》 尚未 有效 發揮 作用 , 就 爆發 了 更 大規模 的 1965年 銀行 危機 。 1967年 , 港府 即 對 危機 中 該 條例 暴露 的 漏洞 進行 修訂 , 其 要點 是 : (1) 將 財政司 監管 銀行 的 權力 交由 銀行 監理 專員 直接 行使 ; (2) 將 銀行 實 受 股本 的 最 低 限額 從 500萬 元 提高到 1000萬 元 , 准許 四 年 寬限 時期 , 並 規定 銀行 如果 四 年 後 仍 未 符合 要求 , 其 存款 限制 為 銀行 實 受 股本 和 準備金 的 10 倍 ; (3) 對 流動 資產 的 定義 作 了 更 嚴謹 的 解釋 , 規定 只有 與 其他 銀行 往來 的 淨餘額 才 可以 算入 流動 資產 , 以防 銀行 相互 借貸 製造 假象 ; (4) 銀行 監理 專員 有 權 在 適當 的 情況 下 指定 第二 審計 人員 , 並 要求 該 人員 審查 以後 的 月度 報表 ; (5) 銀行 開設 分行 須 經 銀行 監理 專員 批准 並 繳納 費用 。 香港 政府 除了 修訂 銀行 條例 之外 , 還 宣佈 停止 簽發 銀行 牌照 使 銀行業 得以 有 機會 整固 。 政府 “ 凍結” 銀行 牌照 的 措施 一直 持續 到 1978年 , 其 間 曾 於 1972年 對 英國 的 巴克萊 國際 銀行 發放 單項 銀行 牌照 ( 即 只 准 在 區 內 開設 一 個 辦事處 ) 。 此外 , 政府 在 1969年 、 1971年 和 1980年 先後 對 銀行業 條例 進行 了 進一步 的 修訂 。 1964年 的 《 銀行業 條例 》 以及 作為 制定 條例 基礎 的 湯姆金斯 報告書 , 將 對 銀行業 的 監管 重點 放 在 糾正 銀行 在 經營 管理 上 的 不當 行為 、 加強 審慎 的 財務 管理 方面 , 而 不 是 香港 銀行 體系 在 結構 上 的 缺陷 , 對 社會 上 要求 設立 中央 銀行 的 呼聲 沒有 給予 回應 。 對 此 , 當時 由 《 華僑日報 》 編印 的 《 香港 年鑒 》 曾 作出 這樣 的 評論 : 第二 章 銀行 體系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“ 湯姆金斯 這 項 舉案 , 是 偏重於 消極 管制 的 , 似 欠缺 積極性 之 扶助 , 當然 香港 有 少數 銀行 是 從事 貿易 投機 和 套匯 , 投機 的 各 種 不 正當 之 營業 確 須 立例 予以 管制 , 又 如 某些 銀行 對 地產 股票 投資 之 過多 , 亦 宜 設法 予以 指導 。 消極 之 管制 , 仍 有 其 必要 。 但 香港 銀行 目前 之 急切 問題 , 還是 在 正確 之 領導 和 積極 之 扶助 , 要 達成 此 兩 項 工作 , 必須 迅速 設立 中央 銀行 , … … “ 要 達到 管制 銀行 之 理想 目的 , 必須 迅速 設立 一 家 完善 之 中央 銀行 , 因為 只有 中央 銀行 才 能 徹底 地 擔負起 管制 銀行 之 任務 , 世界 任何 國家 , 都 以 中央 銀行 管理 一般 銀行 的 , 故 又 稱為 銀行 之 銀行 。 它 是 以 超然 的 立場 來 主持 一 國 之 金融 事務 。 “ 各 國 之 中央 銀行 , 單獨 享有 發行 鈔票 之 特權器 , 因此 , 它 不能 經營 商業 銀行 之 業務 , 對 所有 銀行 一視同仁 , 並無軒輊 , 中央 銀行 又 是 一般 銀行 之 最後 救護 者 , 遇有 銀行 擠兌 等 事情 , 中央 銀行 必須 負起 支持 的 責任 , 所以 , 我們 贊同 香港 有 合情合理 之 法例 , 來 管理 銀行 , 但 我們 更 堅決 主張 , 香港 必須 有 一 中央 銀行 , 來 執行 管理 銀行 之 任務 , 及 健全 整 個 金融 制度 , 以 協助 香港 經濟 之 發展 。 ” 第三 節 金融業 多元化 與 金融 三 級 制度 建立 一 、 金融業 多元化 與 國際化 1970年 以前 , 香港 金融業 差不多 全部 由 經營 零售 業務 的 商業 銀行 構成 , 其他 金融 機構 僅 佔 微不足道 的 地位 。 當時 , 香港 亦 已經 出現 財務 公司 , 但 它們 大多 是 銀行 的 附屬 公司 , 主要 業務 是 以 高息 吸收 大額 存款 。 1970年 以後 , 香港 金融業 最 矚目 的 發展 , 就 是 商人 銀行 、 投資 銀行 、 財務 公司 的 迅速 崛起 , 使 香港 金融業 進入 多元化 、 國際化 時期 。 1965年 銀行 危機 後 , 香港 政府 暫停 簽發 銀行 牌照 , 持牌 銀行 數目 從 1964年 的 86 家 減少 至 74 家 。 在 此 期間 , 香港 經濟 起飛 , 股市 繁榮 , 外資 金融 機構 紛紛 湧入 香港 , 初期 形式 是 與 香港 本地 銀行 合作 , 或者 收購 本地 銀行 控股權 。 但是 , 隨 ?
收購 成本 大幅 上升 , 可 收購 對象 越來越 少 , 不少 跨國 銀行 改以 財務 公司 ( Finance Company ) 的 形式 來 港 設立 附屬 機構 , 參與 無需 銀行 牌照 的 商人 銀行 或 投資 銀行 業務 , 從事 安排 上市 、 包銷 、 收購 、 兼併 等 業務 。 20世紀 70年代 初 , 一 批 商人 銀行 ( Merchant Bank ) 先後 在 香港 創辦 , 其中 最 著名 的 有 英國 富林明 公司 ( Robert Fleming & Co .
, Ltd .
) 與 香港 怡和 公司 合資 創辦 的 怡富 有限公司 ( Jardine Fleming & Co .
, Ltd .
) 、 英國 施羅德 公司 ( Schroders Limited ) 與 渣打 銀行 、 嘉 道理 家族 合資 創辦 的 寶源 投資 有限公司 ( Schroders Asia Limited ) , 以及 ?豐 銀行 創辦 的 獲多利 公司 ( Wardley Ltd .
) 等 。 到 80年代 初 , 怡富 、 施羅德 、 獲多利 已 成為 香港 最 大 的 三 家 商人 銀行 , 它們 幾乎 壟斷 了 當時 新股 上市 ( IPO ) 的 市場 , 以及 企業 收購 、 兼併 、 重組 等 業務 。 80年代 後期 , 東方 匯理 亞洲 、 標準 渣打 亞洲 、 萬國 寶通 國際 、 羅富齊 ( 父子 ) 、 第二 章 銀行 體系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東亞 華寶 等 一 批 後起之秀 逐漸 崛起 , 成為 前者 的 競爭 對手 。 與 此 同時 , 本地 財務 公司 如 雨後春筍 般 湧現 。 這些 財務 公司 主要 從事 與 股票 、 地產 有關 的 貸款 活動 , 還 積極 引進 新 的 金融 業務 , 如 發行 可 流通 存款證 、 提供 資產 負債表 外 的 租賃 和 代營 賬款 等 資金 、 組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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