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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57 in text YL2017476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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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 牌 銀行 的 比率 提高到 12% 、 有 限制 牌照 銀行 和 接受 存款 公司 的 比率 提高到 16% 。 不過 , 實際 上 到 1989年 底 香港 認可 機構 的 平均 最 低 資本 充足 比率 已 達到 8.6% , 比 巴塞爾 委員會 提出 的 1992年 開始 實施 的 規定 , 提早 了 三 年 。 至於 香港 持牌 銀行 的 資本 充足 比率 , 實際 上 已 達到 更 高 水平 , 1989年 底 為 12% , 1996年 回歸 前夕 已 達到 17.8% 。 對 資本 充足 比率 的 一 項 重大 改革 是 修訂 擴大 就 資本 充足 比率 要求 的 雙邊 淨額 結算 的 認可 範圍 。 1994年 7月 , 巴塞爾 委員會 在 重新 研究 對於 淨額 結算 的 處理 問題 後 , 對 資本 協議 進行 修訂 , 除了 承認 原來 的 以 替代 合約 形式 進行 的 淨額 結算 外 , 也 承認 在 符合 某些 條件 下 的 其他 形式 的 雙邊 結算 安排 , 包括 股票 、 貴金屬 和 其他 商品 有關 的 衍生 工具 的 資產 負債表 外 的 合約 。 在 這 項 安排 下 , 監管 機構 是否 相信 某 項 淨額 結算 協議 可 依法 執行 , 是 該 項 協議 適用 於 資本 充足 比率 的 主要 準則 。 1995年 2月 , 金融 管理局 發出 一 份 指引 , 闡明 香港 認可 機構 採 第二 章 銀行 體系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用 雙邊 淨額 結算 的 方法 。 同年 6月 , 香港 政府 修訂 《 銀行業 條例 》 , 納入 了 在 資本 充足 比率 下 的 雙邊 淨額 結算 安排 。 2 .
流動 資金 比率 的 監管 1994年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成立 後 , 除了 繼續 加強 對 資本 充足 比率 的 監管 外 , 開始 重視 對 流動 資金 的 監管 , 原因 是 流動 資金 比率 與 資本 充足 比率 兩 者 之間 有 ?
非常 密切 的 關係 。 實際 上 , 1986年 《 銀行業 條例 》 已 有 對 銀行 流動 資金 比率 的 規定 , 要求 認可 機構 在 任何 一 個 月 內 必須 對 其 短期 存款 保持 至少 25% 的 可 套現 資產 。 1992年 , 巴塞爾 委員會 發表 了 關於 衡量 和 管理 流動 資金 的 報告 。 1994年 8月 ,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以 此 為 基礎 , 在 充份 諮詢 銀行 業界 後 發出 正式 文件 , 推出 監管 認可 機構 流動 資金 的 新 制度 。 在 新 制度 下 , 金融 管理局 根據 六 項 因素 評估 認可 機構 的 流動 資金 充足 程度 , 具體 包括 : 流動 資金 比率 、 資產 負債 期限 錯配 分析 、 在 同業 市場 中 拆借 的 能力 、 集團 內部 交易 、 存貸 比率 、 存款 基礎 的 多元化 與 穩定 情況 等 。 其中 , 監管 的 核心 指標 仍然 是 流動 資金 比率 , 維持 原來 的 規定 , 要求 每 家 認可 機構 最 低 流動 資金 比率 要 達到 25% 的 水平 。 六 項 監管 因素 中 , 流動 資金 比率 是 法定 要求 的 , 其他 五 項 則 由 金融 管理局 根據 認可 機構 的 類型 和 業務 性質 而 分別 確定 。 新 制度 對 流動 資金 作 了 更 嚴格 的 規定 : 對 每 種 流動 資產 規定 了 流動 資金 轉換 係數 , 範圍 由 80 - 100% 不等 , 以 反映 資產 的 信貸 風險 、 市場 風險 和 變現 能力 ; 除 由 指定 機構 發行 或 擔保 的 有價證券 , 以及 1 個 月 內 到期 或 經 金融 管理局 批准 外 , 一般 的 有價證券 只有 在 認可 信貸 評級 測試 合格 後 , 才 會 被 接受為 流動 資產 ; 毋須 在 1 個 月 內 支付 的 出口 匯票 , 或者 未 獲 銀行 接受 或 承兌 支付 的 存款 匯票 不能 列入 流動 資金 範疇 。 新 制度 將 流動 資金 監管 的 重點 放 在 短期 流動 資金 方面 , 以便 一旦 發生 流動 資金 危機 時 認可 機構 能夠 迅速 籌集 到 足夠 的 資金 。 為 此 , 新 制度 提出 了 第一 級 流動 資金 ( 7 天 內 可 變現 資產 ) 的 概念 , 並 要求 認可 機構 要 達到 一定 的 第一 級 流動 資金 比率 , 即 1 個 月 內 到期 的 負債 與 7 天 內 變現 的 資產 的 比率 。 在 新 制度 下 , 金融 管理局 要求 所有 認可 機構 都 要 制訂出 內部 流動 資金 , 以及 不同 流動 資金 的 管理 政策 , 並且 須 定期 向 監管 當局 申報 。 3 .
資產 品質 與 準備金 的 監管 1994年 12月 ,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借鑒 美國 等 西方 國家 監管 機構 對 貸款 的 分類 制度 , 推出 了 香港 的 貸款 分類 制度 , 目的 是 要 加強 對 個別 認可 機構 和 整體 銀行業 的 貸款 素質 的 監管 。 新 制度 要求 認可 機構 根據 借貸 者 的 還款 能力 、 抵押品 情況 、 從 擔保 方 獲得 還款 的 能力 和 逾期 還款 等 四 種 情況 , 將 貸款 和 相關 資產 劃分為 五 類 , 即 合格 、 需要 關注 、 次級 、 呆滯 和 虧損 等 , 後 三 類 統稱為 特定 分類 資產 。 根據 規定 , 認可 機構 必須 對 有關 貸款 提撥 準備金 。 不過 , 金融 管理局 並 未 就 特定 分類 貸款 , 規定 一般 或 特別 準備金 的 最 低 撥備 水平 , 但 可 在 現場 審查 後 要求 認可 機構 增加 撥備 。 金融 管理局 還 公佈 了 一 個 基準 , 供 認可 機構 對 該 項 貸款 未 獲 擔保 部份 提撥 準備金 : 次級 , 提撥 20% ; 呆滯 , 最初 提撥 50% , 若 貸款 素質 惡化 可 提高到 75 - 100% ; 虧損 , 提撥 100% 。 根據 新 貸款 分類 制度 , 金融 管理局 編製 了 一 份 “ 貸款 、 墊款 和 準備金 分析 ” 的 季度 報表 , 要求 認可 機構 定期 申報 。 在 報表 中 , 認可 機構 必須 如實 申報 各 類 貸款 的 準備金 情況 , 包括 按 主要 行業 劃撥 的 準備金 、 特定 分類 貸款 的 抵押品 情況 、 逾期 貸款 金額 等 , 以便 金融 管理局 及時 監管 認可 機構 資產 素質 變化 情況 , 監控 銀行 資產 風險 。 第二 章 銀行 體系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第五 節 回歸 後 銀行 監管 制度 的 改革 與 發展 一 、 回歸 以來 銀行業 的 轉型 與 發展 1997年 7月 香港 回歸 中國 後 , 即 相繼 受到 亞洲 金融 危機 、 地產 泡沫 破滅 以及 SARS 的 衝擊 , 1998年 香港 經濟 陷入 二次大戰 以來 最 嚴重 的 衰退 之中 , 香港 銀行業 發展 受到 空前 嚴峻 的 挑戰 。 香港 經濟 的 衰退 及 其後 持續 數 年 的 通縮 , 導致 香港 企業 投資 和 消費 信貸 需求 持續 疲弱 , 物業 價格 大幅 下跌 , 個人 破產 個案 創下 新高 , 令 銀行 貸款 增長 放緩 甚至 下跌 , 尤其 是 銀行 按 揭 貸款 的 有 抵押 部份 所 佔 比例 下降 , 甚至 出現 負 資產 貸款 , 影響 了 銀行 的 資產 質量 ; 而 激烈 的 市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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