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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58 in text YL2017476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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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對 消費者 的 影響 》 基礎 上 , 發表 《 銀行 對 存戶 是否 公平 ? 》 的 報告 , 建議 撤銷 定期 存款 、 儲備 存款 和 往來 存款 的 利率 上限 。 有關 建議 得到 金融 管理局 的 積極 回應 。 金融 管理局 在 檢討 《 利率 協議 》 後 , 開始 分 階段 撤銷 適用 於 定期 存款 的 利率 協議 : 1994年 10月 撤銷 了 1 個 月 以上 定期 存款 的 利率 上限 ; 1995年 1月 撤銷 7日 以上 至 1 個 月 定期 存款 的 利率 協議 ; 同年 11月 撤銷 7日 以下 定期 存款 的 利率 上限 。 由於 1995年 初 墨西哥 金融 危機 引發 市場 波動 , 加上 當時 香港 回歸 出現 不 明朗 因素 , 金融 管理局 押 後 了 進一步 撤銷 利率 協議 的 行動 。 到 1998年 , 餘下 的 利率 協議 涵蓋 7 日 或 以下 的 定期 存款 ( 主要 為 24 小時 通知 存款 ) 、 往來 賬戶 和 儲蓄 賬戶 , 分別 佔 銀行 體系 港元 存款 總額 的 0.1% 、 5.4% 和 25.1% 。 1999年 7月 , 金融 管理局 在 《 就 “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” 的 政策 回應 》 中 指出 : “ 從 全球 銀行業 發展 方向 來 看 , 撤銷 餘下 的 利率 協議 無可 避免 , 而且 最終 會 對 香港 有利 。 ” 但 考慮到 當時 亞洲 金融 危機 期間 香港 銀行業 正 面對 不 明朗 因素 , 利率 協議 仍 有助於 維持 銀行業 穩定 , 金融 管理局 決定 分 階段 撤銷 餘下 的 利率 協議 , 而 不 是 採取 “ 大革 新” 的 方法 。 第一 階段 撤銷 7日 以下 定期 存款 的 利率 上限 , 以及 有關 存款 贈品 的 限制 ; 第二 階段 撤銷 所有 往來 和 儲蓄 賬戶 。 為 了 使 經濟 和 金融 環境 有利於 撤銷 利率 協議 的 行動 , 金融 管理局 制訂 了 一 套 質 與 量 兼備 第二 章 銀行 體系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的 客觀 指標 , 包括 香港 整體 經濟 的 表現 、 銀行業 的 盈利 能力 、 利率 波動 水平 、 資本 充足 比率 , 以及 重大 的 國際 或 地區性 經濟 動盪 等 。 撤銷 利率 協議 的 兩 個 階段 分別 於 2000年 7月 3日 和 2001年 7月 3日 順利 完成 , 期間 沒有 出現 大規模 的 存款 轉移 , 也 沒有 出現 銀行 之間 競逐 存款 的 現象 。 2 .
取消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1978年 , 香港 政府 為了 推動 香港 國際 金融 中心 的 發展 , 撤銷 暫停 發出 銀行 牌照 的 限制 , 以 吸引 更多 跨國 銀行 到 香港 開設 分行 。 不過 , 當時 銀行 業界 擔心 , 銀行 數量 的 增加 會 導致 競爭 更 趨 激烈 , 對 本地 註冊 的 中小銀行 構成 打擊 。 為 此 , 香港 政府 推出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, 在 香港 獲發 銀行 牌照 的 境 外 金融 機構 , 必須 受到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的 限制 , 即 這些 金融 機構 只 可 在 同 一 幢 樓宇 內 開設 辦事處 , 經營 銀行 業務 / 接受 存款 業務 , 或者 進行 和 安排 其他 金融 交易 。 1994年 9月 , 香港 政府 開始 放寬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, 境 外 銀行 除了 可 設 一 間 分行 外 , 還 准許 它們 在 其他 樓宇 開設 最多 一 個 地區 辦事處 和 一 個 後勤 辦事處 , 以 應付 運作 需要 和 降低 經營 成本 。 到 1998年 , 在 香港 開業 的 144 家 境 外 銀行 中 , 只有 37 家 開設 多 間 分行 , 它們 基本 上 都 是 在 1967年 政府 “ 凍結 ” 發放 銀行 牌照 之前 進入 香港 的 , 不 受 “ 一 間分 行” 政策 限制 。 《 香港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報告 》 在 檢討 香港 銀行業 時 指出 : “ ‘ 一 間 分行 ’ 規定 為 香港 銀行 製造 了 一 個 不 公平 的 競爭 環境 , 限制 了 銀行 快捷 有效 地 經營 業務 的 能力 。 限制 某些 境 外 銀行 只 可 在 固定 數目 的 樓宇 內 經營 業務 的 概念 , 與 開放 市場 的 期望 並 不 相符 , 特別 是 部份 境 外 銀行 ( 144 家 中 的 37 家 ) 能夠 擁有 分行 網絡 , 而 其他 境 外 銀行 卻 不能 。 ” 報告 認為 : “ 銀行 分行 的 角色 正 經歷 急速 轉變 , 這 主要 是 因為 新 科技 的 發展 引致 的 。 … … 因此 , 所有 銀行 都 要 重新 評估 它們 的 分行 網絡 的 用途 , 以及 維持 分行 網絡 的 成本 效益 。 ” 報告 建議 , 分 階段 取消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。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經過 諮詢 , 同意 顧問 報告 的 意見 , 認為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已經 不再 適合 香港 。 同時 , 電話 銀行 和 網絡 銀行 的 發展 也 降低 了 這 一 政策 的 實際 效用 。 此外 , 在 諮詢 中 顯示 , 只有 少數 境 外 銀行 表示 , 如果 撤銷 這 項 政策 , 它們 會 增加 分行 數目 。 不過 , 部份 中小銀行 仍然 有 憂慮 , 認為 撤銷 這 項 政策會 對 它們 的 競爭力 有 不利 影響 。 金融 管理局 在 《 就 “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” 的 政策 回應 》 中 表示 : “ 為了 解決 小 規模 銀行 的 憂慮 , 以及 給予 金管局 較 充份 的 時間 全面 評估 撤銷 這 項 政策 對 市場 競爭 的 影響 , 較 適當 的 做法 是 先 局部 放寬 一 間 分行 規定 , 讓 境 外 銀行 經營 有限 數目 的 分行 。 這 可 讓 銀行 有 較 大 的 自由度 開設 分行 , 同時 又 能 顧及 小 規模 銀行 對 競爭 方面 的 憂慮 。 經過 一 段 監察期 , 確定 有關 過份 劇烈 競爭 的 憂慮 是否 出現 後 , 金管局 會 考慮 應否 進一步 放寬 此 項 政策 。” 1999年 11月 , 金融 管理局 宣佈 實施 第一 階段 措施 , 將 對 境 外 金融 機構 的 “一 間分 行” 政策 改為 “ 三 間 分行” 政策 , 同時 准許 金融 機構 自由 開設 任何 數量 的 地區 或 後勤 辦事處 , 但 這些 辦事處 不得 經營 銀行 或 接受 存款 業務 , 不得 進行 或 安排 其他 金融 交易 。 2001年 第一 季度 , 金融 管理局 在 政策 檢討 中 發現 , 境 外 金融 機構 根本 無意 增加 分行 , “ 一 間分 行” 政策 已 無 實際 意義 。 金融 管理局 遂 於 2001年 11月 起 , 宣佈 對 境 外 銀行 和 有限 牌照 銀行 開設 分行 數量 的 限制 全部 取消 , 使 認可 機構 能 更加 靈活地 經營 業務 , 以 利於 鞏固 和 提高 香港 國際 金融 中心 的 地位 。 3 .
對 金融 三級制 和 市場 准入 的 檢討 和 改革 作為 改革 和 開放 市場 的 一 個 部份 , 《 香港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報告 》 對 香港 的 金融 三級制 也 進行 了 檢討 。 顧問 報告 對 三級制 的 存在 給予 充份 肯定 : “ 由於 香港 所有 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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