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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 管理局 決定 分 階段 撤銷 餘下 的 利率 協議 , 而 不 是 採取 “ 大革 新” 的 方法 。 第一 階段 撤銷 7日 以下 定期 存款 的 利率 上限 , 以及 有關 存款 贈品 的 限制 ; 第二 階段 撤銷 所有 往來 和 儲蓄 賬戶 。 為 了 使 經濟 和 金融 環境 有利於 撤銷 利率 協議 的 行動 , 金融 管理局 制訂 了 一 套 質 與 量 兼備 第二 章 銀行 體系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的 客觀 指標 , 包括 香港 整體 經濟 的 表現 、 銀行業 的 盈利 能力 、 利率 波動 水平 、 資本 充足 比率 , 以及 重大 的 國際 或 地區性 經濟 動盪 等 。 撤銷 利率 協議 的 兩 個 階段 分別 於 2000年 7月 3日 和 2001年 7月 3日 順利 完成 , 期間 沒有 出現 大規模 的 存款 轉移 , 也 沒有 出現 銀行 之間 競逐 存款 的 現象 。 2 .
 
取消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1978年 , 香港 政府 為了 推動 香港 國際 金融 中心 的 發展 , 撤銷 暫停 發出 銀行 牌照 的 限制 , 以 吸引 更多 跨國 銀行 到 香港 開設 分行 。 不過 , 當時 銀行 業界 擔心 , 銀行 數量 的 增加 會 導致 競爭 更 趨 激烈 , 對 本地 註冊 的 中小銀行 構成 打擊 。 為 此 , 香港 政府 推出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, 在 香港 獲發 銀行 牌照 的 境 外 金融 機構 , 必須 受到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的 限制 , 即 這些 金融 機構 只 可 在 同 一 幢 樓宇 內 開設 辦事處 , 經營 銀行 業務 / 接受 存款 業務 , 或者 進行 和 安排 其他 金融 交易 。 1994年 9月 , 香港 政府 開始 放寬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, 境 外 銀行 除了 可 設 一 間 分行 外 , 還 准許 它們 在 其他 樓宇 開設 最多 一 個 地區 辦事處 和 一 個 後勤 辦事處 , 以 應付 運作 需要 和 降低 經營 成本 。 到 1998年 , 在 香港 開業 的 144 家 境 外 銀行 中 , 只有 37 家 開設 多 間 分行 , 它們 基本 上 都 是 在 1967年 政府 “ 凍結 ” 發放 銀行 牌照 之前 進入 香港 的 , 不 受 “ 一 間分 行” 政策 限制 。 《 香港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報告 》 在 檢討 香港 銀行業 時 指出 : “ ‘ 一 間 分行 ’ 規定 為 香港 銀行 製造 了 一 個 不 公平 的 競爭 環境 , 限制 了 銀行 快捷 有效 地 經營 業務 的 能力 。 限制 某些 境 外 銀行 只 可 在 固定 數目 的 樓宇 內 經營 業務 的 概念 , 與 開放 市場 的 期望 並 不 相符 , 特別 是 部份 境 外 銀行 ( 144 家 中 的 37 家 ) 能夠 擁有 分行 網絡 , 而 其他 境 外 銀行 卻 不能 。 ” 報告 認為 : “ 銀行 分行 的 角色 正 經歷 急速 轉變 , 這 主要 是 因為 新 科技 的 發展 引致 的 。 … … 因此 , 所有 銀行 都 要 重新 評估 它們 的 分行 網絡 的 用途 , 以及 維持 分行 網絡 的 成本 效益 。 ” 報告 建議 , 分 階段 取消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。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經過 諮詢 , 同意 顧問 報告 的 意見 , 認為 “ 一 間 分 行” 政策 已經 不再 適合 香港 。 同時 , 電話 銀行 和 網絡 銀行 的 發展 也 降低 了 這 一 政策 的 實際 效用 。 此外 , 在 諮詢 中 顯示 , 只有 少數 境 外 銀行 表示 , 如果 撤銷 這 項 政策 , 它們 會 增加 分行 數目 。 不過 , 部份 中小銀行 仍然 有 憂慮 , 認為 撤銷 這 項 政策會 對 它們 的 競爭力 有 不利 影響 。 金融 管理局 在 《 就 “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” 的 政策 回應 》 中 表示 : “ 為了 解決 小 規模 銀行 的 憂慮 , 以及 給予 金管局 較 充份 的 時間 全面 評估 撤銷 這 項 政策 對 市場 競爭 的 影響 , 較 適當 的 做法 是 先 局部 放寬 一 間 分行 規定 , 讓 境 外 銀行 經營 有限 數目 的 分行 。 這 可 讓 銀行 有 較 大 的 自由度 開設 分行 , 同時 又 能 顧及 小 規模 銀行 對 競爭 方面 的 憂慮 。 經過 一 段 監察期 , 確定 有關 過份 劇烈 競爭 的 憂慮 是否 出現 後 , 金管局 會 考慮 應否 進一步 放寬 此 項 政策 。” 1999年 11月 , 金融 管理局 宣佈 實施 第一 階段 措施 , 將 對 境 外 金融 機構 的 “一 間分 行” 政策 改為 “ 三 間 分行” 政策 , 同時 准許 金融 機構 自由 開設 任何 數量 的 地區 或 後勤 辦事處 , 但 這些 辦事處 不得 經營 銀行 或 接受 存款 業務 , 不得 進行 或 安排 其他 金融 交易 。 2001年 第一 季度 , 金融 管理局 在 政策 檢討 中 發現 , 境 外 金融 機構 根本 無意 增加 分行 , “ 一 間分 行” 政策 已 無 實際 意義 。 金融 管理局 遂 於 2001年 11月 起 , 宣佈 對 境 外 銀行 和 有限 牌照 銀行 開設 分行 數量 的 限制 全部 取消 , 使 認可 機構 能 更加 靈活地 經營 業務 , 以 利於 鞏固 和 提高 香港 國際 金融 中心 的 地位 。 3 .
 
對 金融 三級制 和 市場 准入 的 檢討 和 改革 作為 改革 和 開放 市場 的 一 個 部份 , 《 香港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報告 》 對 香港 的 金融 三級制 也 進行 了 檢討 。 顧問 報告 對 三級制 的 存在 給予 充份 肯定 : “ 由於 香港 所有 銀行 都 能 在 零售 銀行 市場 全面 經營 業務 , 所以 香港 有 必要 實行 分級制 的 發牌 制度 。 … … 三級制 讓 金管局 能 把 市場 劃分 , 並 在 發牌 時 行使 酌情權 , 以 確保 銀行業 安全 穩定 。 ” 不過 , 報告 同時 指出 : “ 儘管 如此 , 目前 的 方法 存在 問題 。 這 個 制度 相當 複雜 , 在 銀行 集團 內 出現 牌照 嚴重 重複 的 情況 。 此外 , 接受 小額 存款 的 結構 與 本地 註冊 成立 的 認可 機構 的 最 低 資本 要求 並 不 相符 。 ” 報告 認為 : “ 從 市場 發展 形勢 來 看 ( 如 金融 市場 界限 模糊 、 其他 市場 進行 整頓 的 趨勢 以及 獨立 的 有 限制 牌照 銀行 和 接受 存款 公司 的 市場 佔有率 已 下跌 至 不足 2% 等 ) , 毋須 再 區分 有 限制 牌照 銀行 和 接受 存款 公司 。 ” 因此 , 報告 建議 , 將 金融 三級制 簡化為 銀行 和 有 限制 牌照 銀行 兩 級 。 對於 境 外 銀行 的 市場 准入 標準 , 《 香港 銀行業 顧問 研究 報告 》 研究 了 申請 成為 認可 機構 的 5 類 準則 , 包括 規模 準則 、 資本 要求 、 與 香港 的 關係 、 期限 和 第二 章 銀行 體系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擁有權 等 。 對於 境 外 銀行 的 資產 規模 , 報告 認為 香港 選擇 境 外 銀行 的 整 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