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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61 in text YL2017476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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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 : 會籍 之 爭 1973年 2月 , 香港 政府 頒佈 《 證券 交易所 管制 條例 》 , 嚴格 控制 交易所 的 數目 。 但是 , 這 並 沒有 從 根本 上 解決 問題 。 四 家 交易所 各自 獨立 經營 , 對 公司 上市 制訂 的 標準 不一 , 在 股票 報價 及 行政 管理 方面 也 各行其是 , 使 有意 投資 香港 證券 市場 的 外國 投資 者 感到 諸多 不便 。 更 重要 的 是 , 四 家 交易所 實力 不一 , 素質 參差 不同 , 潛在 ?
惡性 競爭 的 危險 , 政府 在 執行 監管 時 也 遇到 相當 大 的 困難 。 因此 , 1974年 香港 證券 監理處 成立 後 , 政府 便 積極 推動 四 會 合併 。 同年 7月 , 四 家 證券 交易所 組織 起來 , 成立 香港 證券 交易所 聯會 , 由 每 家 交易所 的 主席 輪流 出任 聯會 主席 。 儘管 聯會 的 決議 沒有 法律 效力 , 但聯會 也 並非 僅僅 是 空談 的 場所 。 當時 , 即使 在 政府 的 壓力 下 , 也 並非 四 會 都 同意 合併 。 最初 , 首 任 證監 專員 施偉賢 提出 要 把 經紀 的 數目 從 950 人 削減 到 300 人 時 , 四 家 證券 交易所 皆 一致 反對 。 在 四 會 合併 過程 中 , 會籍 一直 是 一 個 棘手 的 問題 , 其中 又 以 外資 會員 及 公司 會員 的 地位 問題 最 難 解決 。 傳統 上 , 證券 交易所 的 外資 會員 只 能 取得 “ 附屬 會籍 ” 的 地位 ; 買賣 必須 經由 一 個 本 地 經紀 進行 。 1969年 , 倫敦 一 家 證券 公司 申請 加入 香港會 , 條件 是 一切 交易 須 由 一 個 本地 會員 進行 , 而 全部 佣金 亦 為 本地 會員 所有 。 倫敦 其他 經紀 紛紛 效法 , 成為 交易所 的 準會員 。 準 會員費 跟 會員 一樣 , 但 由於 準 會員 希望 日後 可以 成為 正式 會員 , 因而 在所不計 。 合併 籌備 初期 , 有 人 建議 給予 外資 會員 “ 全 會籍” 的 資格 , 但 遭到 本 地 經紀 的 強烈 反對 。 1975年 2月 , 香港 證券 交易所 聯會 通過 決議 , 拒絕 接納 海外 公司 為 正式 會員 。 不過 , 1979年 , 遠東會 主席 李福兆 打破 慣例 , 接納 加拿大 宏第三 章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發 證券 公司 的 勞汝福 為 遠東會 的 正式 會員 。 堅持 只 收 本 地 交易商 的 香港 會 因此 向 港府 財政司 及 證監處 投訴 。 但是 證監處 沒有 法律 依據 , 因為 聯會 的 決議 不 具 法律 約束力 , 而且 《 證券 條例 》 規定 准許 接納 任何 國家 的 公司 會員 。 1979年 7月 , 香港 證券 交易所 聯會 為了 防止 有 人 違反 行規 , 通過 建議 指出 : “ 如 有 任何 海外 會員 , 或 有 理由 懷疑 為 代表 海外 會員 的 人 , 與 交易所 的 任何 會員 接觸 , 尋求 成為 正式 會員 的 方法 , 會員 應 馬上 向 ( 聯會 ) 理監事 報告 。 ”聯會 會議 並 記錄 : “ 決議 的 目的 是 防止 所有 海外 會員 , 或 海外 會員 公司 、 或 有 理由 代表 海外 會員 或 海外 會員 公司 的 人士 , 成為 本 港 任何 交易所 的 正式 會員 。 ” 當年 , 證監處 在 草擬 四 會 合併 條例 時 , 注意到 本 地 經紀 的 強烈 反對 , 認為 有 必要 對 他們 進行 適當 的 保護 , 建議 在 未來 的 交易所 內 , 只有 本 地 經紀 才 能夠 成為 正式 會員 , 而 海外 經紀 只 可 當做 附屬 會員 。 這 一 建議 成為 了 1980年 《 證券 交易所 合併 條例 》 的 基礎 。然 而 , 1980年 10月 , 即 在 香港 聯合 交易所 已經 成立 並 制定 有關 政策 之後 , 遠東會 再次 打破 慣例 , 接受 一直 只 是 香港會 會員 的 英國 維高達 在 香港 的 董事 成為 遠東會 會員 。 香港會 、 金銀會 等 其他 交易所 眼看 大勢 所 趨 , 也 相繼 仿效 。 結果 , 一下子 有 10 個 海外 會員 被 接納為 正式 會員 。 面對 客觀 事實 , 1982年 1月 , 出任 香港 聯合 交易所 首 任 主席 的 胡漢輝 致函 當時 的 臨時 證監 專員 霍禮義 表示 : “ 理事會 認為 會籍 應該 開放給 公司 和 有 信譽 有 規模 的 海外 交易商 ( 公司 或 個人 ) 。 … … 作為 東南亞 最 大 的 金融 中心 , 香港 應該 為 開放 門戶 政策 感到 自豪 。 有 實力 的 外國 交易商 參與 本地 股市 , 將 帶來 外資 及 國際 專業 人才 。 ”會籍 問題 歷來 是 一切 交易所 最 敏感 的 一 環 。 會員 是 交易所 的 牛油 和 麵包 , 劃定 了 一 個 本 國 壟斷 市場 中 的 競爭 範圍 。 會員 成份 顯示 交易所 的 歷史 和 發展 過程 中 形成 的 成見 , 超過 其 包含 的 經濟 因素 。 因此 , 剛 出任 證監 專員 的 霍禮義 決定 透過 公開 諮詢 達成 共識 。 1984年 3月 , 證監處 整理出 包括 各 交易所 、 個人 經紀 、 銀行 、 接受 存款 公司 、 律師 、 會計師 、 大學 和 理工 學院 的 建議 。 在 此 基礎 上 , 證監處 建議 : 交易所 會員 成份 應該 是 多元 的 , 包括 獨資 交易商 、 合夥 公司 和 公司 會員 , 每 一 個 會員 有 自己 適當 的 財政 結構 ; 所有權 開業 是 外資 的 , 但 管理 必須 經由 一 間 在 香港 註冊 的 機構 ; 任何 金融 集團 也 得 另 設 機構 專營 證券 , 才 可以 成為 會員 。 1985年 , 立法局 三讀通過 《 1985年 證券 修訂 條例 》 ( The Securities ( Amendment ) Ordinance , 1985 ) 和 《 1985年 證券 交易所 合併 ( 修訂 ) 條例 》 ( The Stock Exchanges Unification Ordinance , 1985 ) , 前者 進一步 加強 了 證監 專員 在 監察 證券商 財政 狀況 時 的 權力 , 後者 則 容許 有限公司 成為 交易所 會員 , 並 取消 原先 規定 銀行 及 接受 存款 公司 的 董事 、 僱員 、 律師 及 專業 會計師 不能 成為 交易所 會員 的 限制 。 這些 立法 為 聯合 交易所 的 正式 成立 和 運作 , 提供 了 法律 基礎 。 三 、 1986年 香港 聯合 交易所 的 成立 與 運作 就 在 會籍 爭論 的 同時 , 四 會 合併 開始 啟動 。 1977年 4月 6日 , 在 財政司 夏鼎基 表示 四 會 合併 的 計劃 沒有 實質性 進展 時 , 香港會 和 遠東會 突然 宣佈 有意 單獨 合併 , 成立 “ 香港 及 遠東 證券 交易所 ” , 惟 合併 後 在 聯會 董事會 轄下 設有 兩 個 附屬 董事會 , 兩 會 的 行政 、 管理 及 財政 等 仍 完全 獨立 , 資產 亦 概 不 混淆 , 並 分設 兩 個 市場 買賣 。 這 種 徒具 虛名 的 “ 合併” ( 所謂 “ 聯合 上市 ” ) 立即 受到 社會 輿論 的 強烈 批評 。 金銀會 主席 胡漢輝 發表 聲明 , 重申 贊成 “ 四 會 合一 ” 立場 。 4月 18日 , 香港會 舉行 董事局 會議 , 大多數 董事 都 不 贊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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