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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62 in text YL2017476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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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面 的 監管 漏洞 。 而 這些 活動 在 當時 是 不 受 銀行業 或 證券 法例 所 管限 的 。 當時 , 證監會 迅速 採取 行動 以 保障 客戶 的 利益 , 及 避免 對 整體 市場 造成 連鎖 效應 。 證監會 並 與 政府 聯手 制定 監管 政策 , 將 股份 保證金 融資 活動 納入 證監會 的 監管 範圍 內 。 與 此 同時 , 特區 政府 決定 對 金融 市場 展開 全面 的 檢討 。 財政司 司長 曾蔭權 任命 財經 事務局 局長 許仕仁 負責 統籌 檢討 , 由 金融 管理局 和 證券 及 期貨 監察 委員會 具體 負責 , 兩 家 交易所 和 香港 中央 結算 公司 也 積極 提供 意見 和 協助 。 從 11月 14日 起 , 有關 方面 與 學者 、 分析師 、 銀行 司庫 和 資本 市場 參與 者 舉行 了 五 次 會議 。 1998年 4月 23日 , 特區 政府 發表 《 金融 市場 檢討 報告 》 。 該 檢討 報告 提出 的 改善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的 具體 建議 是 : 改進 期交所 計算 期指 按 金水平 的 方法 , 增加 其 靈活性 , 落實 自動 交易 系統 , 提高 透明度 ; 提高 備兌 認股證 發行人 的 資產 要求 , 發行 時 先 訂明 以 現貨 或 現金 結算 ; 考慮 強制 執行 上市 規則 , 以 增加 阻嚇力 , 必要 時 修改 法例 ; 研究 上市 公司 以 庫存 股份 形式 回購 股份 , 毋須 報銷 ; 證監會 研究 股份 賣空 申報 機制 , 增加 市場 透明度 ; 修訂 財政 資源 規則 , 監管 證券行 屬下 的 財務 公司 , 實施 商業 操守 守則 ; 加強 上市 公司 風險 披露 ; 研究 成立 保險 制度 , 將 投資 者 賠償 基金 及 經紀 互保 基金 等 合併 計算 ; 當年 將 巡查 經紀行 , 集中 注意 內部 監控 ; 改良 恒生 指數 。 金融 危機 期間 , 國際 機構 投資 者 及 一些 異常 進取 的 投機 者 在 香港 外匯 市場 和 證券 市場 進行 雙重 投機 活動 , 對 金融 市場 造成 了 前所未見 的 重大 衝擊 。 1998年 8月 , 為了 遏止 這些 投機 活動 , 香港 特區 政府 動用 近 千億 外匯 基金 入市 干預 。 9月 7日 , 為了 嚴格 執行 市場 紀律 , 強化 金融 監管 , 減低 投機 者 操縱 市場 的 機會 , 香港 特區 政府 宣佈 推出 30 條 新 措施 , 內容 涉及 聯交所 、 期交所 、 中央 結算 公司 、 證監會 、 財經 事務局 等 五 個 機構 。 其中 , 證監會 與 兩 家 交易所 及 多 個 市場 相關 團體 共同 合作 , 在 落實 這些 措施 中 擔當 了 重要 角色 。 這 30 條 措施 主要 分 三 大 類 : 第一 類 是 加強 對 股票 拋空 和 交收 監管 的 措施 , 包括 聯交所 將 聯同 證監會 加緊 調查 和 跟進 所有 未 能 按時 完成 交收 的 沽盤 ; 按 規則 嚴格 處分 沽空 的 經紀 會員 , 最 嚴重 者 可 取消 會籍 , 證監會 可 按例 檢控 涉嫌 非法 拋空 人士 ; 聯交所 與 證監會 聯合 , 要求 所有 經紀 會員 和 註冊 交易商 申報 過去 兩 週 拋空 資料 , 協助 調查 工作 ; 聯交所 將 成立 專責 小組 , 對 非法 沽空 或者 無法 交收 的 經紀 , 採取 更 嚴厲 的 紀律 處分 , 包括 罰款 、 暫停 交易 , 甚至 取消 會籍 ; 聯交所 提醒 會員 認真 執行 責任 , 包括 確定 客戶 確實 持有 股票 完成 拋空 交收 , 經紀 須 向 聯交所 和 市場 申報 拋空 資料 ; 聯交所 恢復 限價 拋空 ; 聯交所 將 加強 檢討 認可 拋空 股票 名單 , 確保 只有 足夠 流通量 的 股票 方 可 拋空 ; 中央 結算 公司 馬上 修訂 交收 規則 , 嚴格 執行 T +2 , 對 未 能 在 T +2 完成 交易 的 賣方 , 中央 結算 在 T +3 從 市場 代為 買貨 平倉 ; 中央 結算 公司 將 對 失責 經紀 實施 懲罰 , 包括 收取 T 日 交易價 或 補購價 ( 以 較 高 為準 ) , 加收 失責 罰款 , 以及 對 多 次 違規 者 暫停 交收 ; 中央 結算 公司 考慮 在 T +2 收市 後 , 自動 為 未 能 交收 經紀 借貸 以 向 買方 完成 交收 , 再 在 T +3 從 市場 第三 章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買貨 平倉 ; 證監會 將 加強 對 非法 拋空 的 調查 和 檢控 ; 證監會 將 研究 將 沒有 向 聯交所 申報 的 拋空 , 列為 刑事罪 ; 證監會 將 加強 非法 拋空 的 刑罰 , 初步 建議 由 目前 最 高 罰款 1萬 港元 和 監禁 6 個 月 , 提高 至 罰款 10萬 港元 和 監禁 2 年 ; 證監會 將 提出 修訂 法例 , 將 虛假 申報 列為 刑事罪 ; 證監會 將 研究 硬性 要求 所有 投資 者 在 中央 結算 開戶口 ; 證監會 將 研究 香港 證券 市場 全面 非紙化 , 解決 股票 實物 儲存 和 交收 問題 ; 財經 事務局 將 向 立法會 儘快 提出 有關 需要 修訂 法例 的 草案 , 包括 把 沒有 申報 拋空 及 提供 虛假 資料 列為 刑事 , 提高 非法 拋空 刑罰 。 第二 類 是 關於 提高 市場 透明度 及 加強 對 期指 買賣 監管 的 措施 , 包括 聯交所 將 提醒 會員 確定 及 記錄 客戶 身份 , 需要 時 馬上 提交 有關 資料 ; 期交所 將 嚴格 執行 經紀 持倉量 不能 超過 資本 二成 的 規定 ; 期交所 將 每 天 即時 向 證監會 提供 大 額 倉戶 資料 , 並 向 市場 公佈 大額 持倉量 情況 ; 期交所 將 要求 大額 客戶 繳交 按 金 的 標準 , 從 原來 1萬 張 未 平倉 合約 降低 至 5000 張 或 更 低 ; 期交所 將 加快 完成 期指 以 電子 交易 ; 期交所 將 聯同 證監會 設立 跨 市場 預警 機制 , 並 設立 反應 機制 。 第三 類 是 其他 相關 事務 的 措施 , 包括 聯交所 將 重新 複檢備 兌 認 股證 的 交易 規則 ; 財經 事務局 將 研究 是否 需要 修改 法例 , 以 加強 政府 對 市場 的 應變 能力 ; 可能 需要 特區 行政 長官 向 聯交所 、 期交所 和 結算 公司 發 指示 的 法定 權力 ; 財經 事務局 將 統籌 跨 市場 監察 小組 。 二 、 改革 綱領 : 三 管齊下 的 市場 改革 方案 危機 過 後 , 特區 政府 意識到 有 需要 整頓 和 改革 香港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, 以 進一步 提升 證券 期貨 市場 的 競爭力 和 穩定性 , 並 符合 金融 全球化 的 發展 新 趨勢 。 1999年 3月 , 香港 特區 政府 發表 《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改革 的 政策性 文件 》 , 推出 一 項 重大 的 三管齊下 的 市場 改革 方案 。 該 項 改革 旨在 使 到 香港 的 監管 制度 與 最佳 國際 標準 看齊 , 同時 促進 市場 創新 和 競爭 , 更新 技術 基礎 設施 , 使 香港 成為 其中 一 處 最 有 效率 、 最 便捷 及 最 能 提供 成本 效益 的 營商 地方 。 1999年 3月 , 特區 政府 財政司 司長 曾蔭權 在 1999 - 2000年度 題為 《 強本節用 , 共創新猷 》 的 財政 預算案 中 , 全面 闡述 了 香港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的 改革 綱領 。 曾蔭權 指出 : 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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