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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市 和 期貨 市場 兩 條 戰線 上 大舉 入 市 , 但 期間 聯交所 和 期交所 卻 各自 為 戰 , 兩 家 交易所 之間 存在 立 第三 章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場 與 利益 的 矛盾 , 它們 與 特區 政府 之間 在 溝通 上 出現 不 協調 。 其後 , 特區 政府 儘管 在 股票 和 期指 兩 個 市場 上 操作 成功 , 但 中央 結算 公司 卻 未 能 有效 配合 政府 的 行動 , 在 結算日 到底 應該 嚴格 執行 T +2 還是 T +3 問題 上 模糊 不清 , 最終 給 國際 大 炒家 提供 了 脫身 而 逃 的 機會 。 在 這 種 模式 下 , 從 政策 制定 的 層面 看 , 政府 部門 和 市場 機構 , 包括 財政司 司長 、 財經 事務局 、 證監會 、 金管局 、 聯交所 和 期交所 等 , 在 制定 和 執行 市場 監管 政策 方面 職能 重疊 , 缺乏 統籌 和 協調 機制 。 由於 各 個 機構 都 有 各自 不同 的 發展 策略 , 這些 政策 在 執行 中 可能 出現 相互 抵觸 、 不 協調 的 情況 , 抵銷 了 市場 發展 策略 的 整體 效應 , 削弱 了 市場 的 競爭力 。 一些 政策 範疇 重疊 出現 , 也 使 市場 運作 缺乏 效率 。 從 市場 發展 的 層面 看 , 聯交所 和 期交所 在 功能 上 區別 不 大 , 在 業務 拓展 上 缺乏 明確 分工 , 往往 導致 產品 開發 出現 重複 和 競爭 , 相互 搶奪 資源 和 客戶 , 使 市場 達 不 到 規模 經濟 的 效應 , 最終 影響 了 市場 發展 。 在 結算 和 交收 層面 , 這 一 模式 顯示 更加 複雜 。 證券 和 期貨 產品 的 結算 分別 由 三 家 結算 所 負責 , 此外 還 有 金融 管理局 的 債務 工具 中央 結算 系統 。 這些 結算 和 交收 系統 各自 開發 、 運作 , 有 的 與 交易 系統 相 結合 , 有的 則 不能 ; 結算所 之間 不能 相容 , 不僅 嚴重 浪費 社會 資源 , 而且 影響 效率 的 提升 。 在 監管 層面 , 也 是 存在 機構 重疊 的 弊端 , 由於 部份 職能 分配 不清 , 導致 各 監管 機構 都 參與 同 一 監管 行為 , 給 中介 團體 造成 沉重 的 負擔 ; 而 另一方面 , 市場 上 又 存在 不少 監管 漏洞 , 如 場 外 證券 市場 幾乎 不 受 監管 , 銀行 內 的 證券部 並 未 得到 與 證券 公司 相同 的 監管 。 這 種 多重 監管 機構 在 工作 中 容易 出現 隔閡 和 分歧 , 使 市場 無從 適應 。 另外 , 兩 個 交易所 實行 的 組織 形式 是 會員制 , 以 此 為 基礎 的 管理層 必然 要 以 會員 的 既得利益 為 主導 , 這 就 與 作為 市場 經營 者 和 監管 機構 的 公共 角色 發生 衝突 。 在 會員制 下 , 交易所 內部 也 存在 ?
 
激烈 的 利益 衝突 。 改革 前 , 聯交所有 約 700 名 會員 , 其中 活躍 會員 約 500 名 , 80% 是 本 地 中小 經紀 , 它們 所 進行 的 交易 業務 只 佔 聯交所 總成交額 不足 20% , 而 其餘 80% 的 成交額 來自 大中型 的 國際 經紀 。 在 會員 一 人 一 票 的 制度 下 , 這些 國際 經紀 在 聯交所 的 管理 和 運作 方面 沒有 得到 相應 的 發言權 。 兩 家 交易所 這 種 會員 組織 架構 , 令 其 會員 利益 與 市場 整體 利益 無可 避免 地 產生 衝突 。 因此 , 只有 改革 兩 家 交易所 及 其 相關 結算 公司 的 所有權 模式 和 管治 架構 , 才 能 根除 病源 , 提高 競爭力 。 因此 , 特區 政府 在 推進 三管齊下 的 市場 改革 方案 時 , 首先 對 交易所 和 結算 公司 實施 股份化 和 合併 。 財政司 司長 曾蔭權 指出 : “ 我們 要 把 交易所 和 結算所 的 管治 架構 現代化 , 使 它們 更 有 效率 , 更 符合 市場 導向 , 也 更 能 應付 全球性 競爭 。 要 達到 上述 目的 , 應 把 交易所 和 結算 所 股份化 , 把 它們 合併為 單一 市場 營運 者 , 最終 以 上市 商業 機構 的 形式 運作 。 這 種 安排 會 把 擁有權 和 交易權 分開 , 從而 提高 競爭 , 進而 刺激 市場 創新 及 降低 運作 成本 。 市場 翹楚 、 政府 和 立法 機關 必須 有 遠見 、 有 決心 , 才 能 落實 上述 深 具 影響 的 建議 。 ” 他 並 指出 : “ 要 落實 建議 , 兩 家 交易 所 需 邁出 關鍵性 的 第一 步 , 在 7 個 月 內 定出 股份化 及 合併 的 安排 。 我 已 要求 財經 事務局 局長 和 證監會 主席 馬上 與 交易所 和 結算 所 跟進 , 並 為 實行 改革 預備 所 需 的 法例 。” 1999年 7月 8日 , 香港 特區 政府 發表題 為 《 香港 交易 及 結算 所 有限公司 : 鞏固 香港 的 環球 金融 中心 地位 》 的 改革 諮詢 文件 , 建議 將 現有 的 兩 家 交易所 和 三 間 結算 公司 合併為 香港 交易 及 結算所 有限公司 。 當時 , 署理 財政司 司長 許仕仁 在 一 個 簡報會 上 公開 表示 , 在 過去 數 月 , 特區 政府 與 證監會 一直 跟 交易所 和 結算 公司 的 領導層 、 證券 及 期貨業 人士 緊密 合作 , 商討 有關 改革 建議 的 事宜 。 這 一 文件 總結 了 以上 討論 的 結果 , 勾畫出 一 個 可行 的 商業 架構 , 同時 為 新 公司 設定 公共 政策 架構 , 以 確保 新 公司 能夠 達到 其 肩負 的 重要 公共 職能 。 這 項 改革 將 徹底 革新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的 結構 , 把 香港 聯合 交易所 、 香港 期貨 交易所 、 香港 中央 結算 有限公司 、 香港 聯合 交易所 期權 結算所 、 香港 期貨 交易 結算 公司 “ 股份 化” 及 合併為 一 家 新 的 控股 公司 — 香港 交易 及 結算 所有限公司 ( 交易 及 結算所 ) 。 他 並 指出 , 改革 的 目的 是 要 提高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的 競爭力 , 以 迎接 因 科技 進步 、 市場 邁向 全球化 、 日趨 成熟 的 投資 者 不斷 增加 而 帶來 的 挑戰 。 開放 市場 的 過程 將 循序漸進 , 使 現有 的 交易所 會員 有 足夠 時間 為 將 會 出現 的 競爭 做好 準備 。 諮詢 期間 , 業 內 一度 出現 反對 改革 之 聲 , 兩 家 交易所在 關於 合併 後 所有權 分配 上 也 曾 出現 分歧 。 不過 , 7月 底 , 聯交所 、 期交所 和 結算所 公司 聯合 發表 聲明 , 表示 合併 磋商 取得 成果 , 它們 一致 認為 財政司 司長 提出 的 市場 改革 建 第三 章 證券 及 期貨 市場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議 , 對 香港 金融 服務業 的 未來 發展 是 必要 的 , 在 競爭 日趨 激烈 的 國際 證券 和 衍生 工具 市場 中 , 使 香港 保持 和 進一步 提高 國際 金融 中心 地位 至為 重要 。 9月 27日 , 聯交所 和 期交所 各自 舉行 股東 大會 , 分別 以 98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