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64 in text YL201747697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, 汽車 意外 事件 大幅 增加 。 1951年 11月 9日 , 香港 總督 葛量洪 批准 頒佈 實施 《 汽車 保險 ( 第三者 意外 ) 條例 》 , 該 條例 共 20 條 , 規定 任何 人 使用 汽車 都 要 投保 , 目的 是 在 對 因 使用 汽車 而 引致 的 意外 事件 中 的 第三者 提供 保障 。 香港 的 汽車險 、 第三者 保險 的 保率 , 由 意外 保險 公會 規定 , 根據 汽車 的 製造 年度 和 馬力 而 徵收 。 由於 每 年 交通 失事 甚多 , 保險 公司 的 賠款 增加 , 汽車 保險 連連 虧損 。 1966年 , 香港 意外 保險 公會 宣佈 , 鑒於 汽車 修理費 提高 及 第三者 保險 賠率 增加 , 香港 保險業 將 對 汽車 保險 收費 全面 加價 。 50年代 , 香港 工業 繁盛 , 勞動力 大增 , 工人 工傷 事故 頻頻 發生 , 勞工 保險 因而 應運而生 。 1953年 12月 , 香港 政府 頒佈 實施 《 勞工 因公 受傷 賠償 法案 》 , 規定 僱主 必須 為 工人 購買 勞工 保險 , 並 規定 了 勞工 保險 的 收費 等級 , 工作 的 危險性 越 大 , 收費 就 越 高 。 例如 , 一般性 工作 的 工人 , 其 保險 的 收費率 約為 1% ; 而 打井 工人 、 拆樓 工人 、 建塔 工人 等 , 其 保險 的 收費率 則 高達 10% 左右 。 不過 , 該 條例 實施 後 的 數 年 間 , 除了 港九 各 大 工廠 投購 勞工 保險 , 或 有 商號 聯保 外 , 其他 小 工廠 以及 一些 危險性 部門 企業 , 普遍 都 沒有 購買 勞工 保險 , 以致 工人 不慎 發生 傷亡 事故 後 , 勞資 雙方 在 討價還價 中 無法 協調 。 有鑒於 此, 1957年 6月 , 香港 政府 勞工處 要求 僱主要替 工人 購買 保險 , 並 將 開支 列入 年度 經常 費用 。 意外 保險 業務 的 發展 , 推動 了 公會 組織 的 誕生 。 1946年 , 香港 意外 保險 公會 ( The Accident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) 成立 , 目的 是 團結 保險 公司 ( 通過 它們 的 地區 經理 , 主要 代理商 或是 代表 ) 處理 香港 殖民地 的 意外傷 第四 章 保險業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害 業務 以 確保 一旦 出現 有 影響 這 類 公司 利益 的 事情 就 採取 聯合 行動 , 同時 也 建立 和 鞏固 為 保障 意外 保險 業務 在 香港 順利 運行 的 規章 制度 ; 其 成員 包括 在 香港 境 內 從事 任何 種類 的 意外 保險 的 保險 公司 。 三 、 1966年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的 創辦 出口 信用 保險 是 各 國 政府 為 了 推動 本 國 的 出口 貿易 , 保障 出口 企業 的 收匯 安全 而 制定 的 一 項 由 政府 財政 提供 保險 風險 基金 的 政策性 保險 業務 , 是 國際 上 公認 的 支持 出口 、 防範 收匯 風險 的 有效 手段 。 20世紀 60年代 中期 , 香港 工業化 進程 加快 , 對 外 貿易 蓬勃 發展 , 香港 政府 為 了 鼓勵 出口 , 於 1966年 12月 23日 成立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。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由 政府 投資 , 初期 總資本額 為 1000萬 港元 , 負責 擔保 該 局 為 香港 出口商 提供 保險 和 保證 所 引起 債務 的 法定 最 高 限額 為 3億 港元 。 其後 , 隨 ?
保險 業務 的 發展 , 總資本額 在 1973年 增加 到 2000萬 港元 , 法定 最 高 負債額 亦 逐年 提高 , 1977年 提高 至 20億 港元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實行 獨立 核算 , 自負 盈虧 , 經營 業務 全部 自理 , 只有 重大 的 基本 政策 變動 , 才 須 報請 政府 財政司 批准 。 該 會 於 1969年 加入 信用 保險業 國際 總會 。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為 投保 的 出口商 提供 兩 大 類 共 六 種 基本 保險單 : 第一 類 是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不 逾 180 天 的 出口 貨物 , 包括 原料 、 半製成品 及 消費品 的 保險單 , 包括 三 種 : (1) 綜合 合約 保險單 —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日期 起 生效 ( 包括 所有 付款 方式 ) ; (2) 綜合 貨物 保險單 —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貨物 付運日 起 生效 ( 包括 付款 交單 , 承兌 交單 及 掛賬 等 方式 ) ; (3) 綜合 服務 保單 。 第二 類 是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由 1 至 5 年 或 更 長 的 資本 貨物 及 生產 設備 , 每 一 保單 只 承保 一 宗 買賣 的 保險單 , 也 包括 三 種 : (1) 特別 合約 保險單 ,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起 生效 ; (2) 特別 貨物 保險單 , 由 貨物 付運 起 生效 ; (3) 特別 服務 保單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設立 的 主要 目的 , 是 為 出口商 投保戶 承擔 向 國外 買客 提供 貨物 或 服務 後 所 可能 引起 的 各 種 風險 , 包括 買家 破產 、 買家 拖欠 、 買家 背約 等 商業性 風險 , 以及 外匯 禁制 及 拖延 、 戰爭 及 動亂 、 入口 管制 、 入口證 取消 等 政治 及 經濟性 風險 。 該 局 對 客戶 的 賠償率 , 初期 為 85% , 其後 提高到 90%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還 與 世界 各 地 的 信用 情報 機構 保持 密切 聯繫 , 搜集 國外 進口商 資金 、 財產 、 業務 等 有關 資料 , 為 所有 國外 買客 訂下 信用 放款 限額 , 以 供 出口商 在 決定 放賬 限度 時 作為 參考 。 到 20世紀 70年代 末 , 該 局 共 擁有 35000 份 嚴格 保密 的 國外 買客 交易 及 財務 檔案 , 是 香港 最 完備 的 信用 資料 中心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創辦 後 , 配合 香港 對 外 貿易 的 迅速 發展 , 業務 進展 良好 。 據 統計 , 從 1966年 12月 23日 成立 至 1980年 3月 底 的 13 年 間 , 該 局 承保 的 出口 貨品 總值 達 190億 港元 , 保險費 收入 累積 總數 達 9000萬 港元 , 同 期 的 投資 收入 總數 為 2400萬 港元 , 而 相對 付出 的 賠償 總額 包括 1980年 3月 31日 所 作 的 預提 賠償 在 內 , 共 5900萬 港元 , 其中 賠償 歸還 共 1100萬 港元 , 約為 賠償 款項 的 19% 。 1980年 3月 底 , 該 局 的 保險 儲備金 為 1700萬 港元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的 創辦 , 推動 了 香港 對 外 貿易 的 發展 。 1976年 12月 23日 , 香港 總督 麥理浩 爵士 ( Sir Murray Maclehose ) 在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成立 十 週年 的 紀念 午餐會 上 致詞 時 表示 : “ 在 過去 十 年 間 , 該 局 對於 環繞 世界 貿易 的 種種 政治 及 經濟 情況 能 應付 裕如 , 它 的 處事 靈活 和 反應 敏捷 是 值得 稱道 的 。 過去 三 年 中 , 海外 市場 曾 出現 巨大 動盪 情況 。 買家 的 運氣 轉變 無常 , 瞬息 不同 , 無 人 會 有 先見之明 , 突然 的 破產 和 周轉不靈 的 事件 隨時 發生 。 雖然 面對 這樣 的 考驗 環境 , 該 局 仍 能 改善 它 的 服務 , 推廣 它 所 提供 的 保險 範圍 及 增加 儲備 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