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65 in text YL201747702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聞 保險 生懼 , 產生 反感 , 經過 這麼多 年 來 的 努力 , 保險業 才 逐漸 重 獲 大眾 信任 , 假如 再 有 類似 上述 指責 的 新聞 發生 的話 , 這 將 會 是 保險業 的 一 大 絆腳石 , 希望 行業 有關 人士 能 及早 正視 這 問題 。 ” 其實 , 早 在 1986年 1月 , 由 政府 委任 的 法律 改革 委員會 工作 小組 就 曾 提出 報告 , 建議 加強 對 保險業 中介人 的 立法 , 加強 監管 。 這 份 《 香港 法律 改革 委員會 報告書 》 曾 重點 探討 了 引入 一 套 管控 保險 經紀 及 代理人 活動 的 制度 是否 可行 的 問題 。 當時 , 香港 並 無 任何 法例 規管 保險 經紀 及 代理人 的 活動 , 但保險人 本身 則 受到 《 保險 公司 條例 》 規管 。 該 報告書 建議 應 規定 任何 欲 從事 保險 經紀 業務 的 人士 須 向 保險業 監督 登記 , 亦 就 經紀 公司 或 合夥 的 登記 提議 了 一些 詳盡 的 條文 。 當時 , 面對 政府 加強 保險 立法 的 建議 , 保險業 提出 自律 作為 回應 , 並 得到 了 政府 的 接納 。 踏入 20世紀 90年代 , 面對 社會 公眾 關注 和 政府 立法 監管 的 壓力 , 香港 保險 業 聯會 積極 推動 業 內 自律 行動 , 有關 行動 分 兩 個 階段 進行 。 第一 階段 是 保險 公司 在 解釋 保單 時 實行 自律 , 以 使 保單 持有人 得到 公平 、 合理 的 保障 。 該 計劃 包括 兩 個 方面 , 一方面 是 制定 一般 保險業 慣例 聲明 及 長期 保險 慣例 聲明 , 供 一般 保險 總會 和 壽險 總會 的 會員 遵守 ; 另一方面 是 成立 保險 索償 投訴局 。 該 計劃 於 1990年 起 實施 , 參與 公司 必須 遵守 行業 的 業務 慣例 聲明 , 並 成為 保險 索償 投訴局 的 會員 。 1990年 2月 20日 , 由 香港 保險業 聯盟會 積極 推動 的 “ 保險 索償 投訴局 ” (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 ) 宣佈 成立 。 保險 索償 投訴局 是 保險 業界 首 家 推行 自律 監管 的 機構 , 主要 職能 是 調解 人壽 保單 持有人 與 承保人 之間 的 索償 糾紛 。 在 投訴局 成立 的 記者 招待會 上 , 香港 政府 金融司 林定國 給予 高度 的 評價 , 並 將 該 局 比作 英國 的 “冤情 大使” ( Ombudsman ) , 他 表示 : 投訴局 的 成立 對於 保障 投購 個人 保險 的 消費者 非常 重要 。 林定國 並 希望 所有 認許 的 承保商 都 能 參與 這 個 自律 計劃 , 成為 投訴局 的 成員 。 投訴局 設有 獨立 的 保險 索償 投訴 委員會 , 負責 處理 有關 投訴 賠償 事宜 , 該 委員會 由 五 名 委員 組成 , 任期 為 兩 年 , 其中 主席 必須 由 政府 金融司 批准 才 可 出任 , 首 任 主席 是 李福善 , 其餘 四 位 委員 , 兩 名 來自 保險業 , 兩 名 則 為 業 外 人士 。 根據 投訴局 的 規定 , 接受 消費者 的 投訴 有 一定 的 限制 , 包括 投訴 有關 的 保險 必須 是 以 私人 的 身份 投保 的 合約 , 而 投訴 的 對象 僅 限於 參加 該 局 的 保險 公司 , 而 索償額 亦 以 25萬 港元 為限 。 其後 , 投訴局 可 裁決 的 限額 亦 經過 多 次 修訂 , 第四 章 保險業 監管 制度 的 演變 與 發展 由 1993年 40萬 港元 增至 1996年 的 60萬 港元 , 於 2005年 修訂為 70萬 港元 , 到 2007年 更 達 80萬 港元 。 投訴局 在 成立 初期 只有 27 家 保險 公司 參加 , 不過 到 1994年 上 半 年 已經 增加 到 154 家 , 佔 香港 個人 保險 營業額 的 九成 以上 。 其後 , 根據 保險業 監督 的 規定 , 所有 承保 個人 保險 的 註冊 承保商 均 須 成為 投訴局 的 會員 , 會員 包括 基本 會員 和 附屬 會員 。 其中 , 基本 會員 須 向 投訴局 繳納 年費 , 以 分擔 投訴局 的 日常 運作 費用 ; 附屬 會員 不須 繳納 年費 , 也 沒有 投票權 。 保險業 第二 階段 的 自律 是 業 內 中介人 的 管理 , 由 1993年 1月 起 實施 。 其實 , 自 1989年 底 , 香港 保險 業 聯會 就 保險 代理 的 管理 事宜 與 政府 有關 部門 進行 磋商 , 期間 約 花 了 三 年 時間 進行 研究 , 包括 參考 外國 的 類似 制度 , 與 有關 政府 官員 進行 商議 , 並 在 同業 間 透過 討論 方式 尋求 一 個 適合 香港 本地 市場 環境 的 自律 模式 。 1991年 , 香港 保險 業 聯會 完成 了 《 保險 代理 管理 守則 》 的 草擬 工作 , 該 《 守則 》 詳 列 保聯 、 其 下 兩 個 總會 、 會員 公司 及 獲 委任 代理 各 方 之 角色 。 根據 《 保險 代理 管理 守則 》 , 保險 公司 必須 確保 所 委任 的 代理人 最少 要 符合 最 低 入職 條件 。 其中 , 代理 超過 一 家 保險 公司 者 , 其 最 低 入職 條件 包括 : (1) 最少 具有 三 年 有關 的 保險 業務 經驗 , 而 該 三 年 的 工作 經驗 必須 是 在 申請 為 保險 代理 一 職 前 的 最近 三 年 。 (2) 成功 完成 包括 保險 常識 , 代理 守則 及 自律 原則 的 認可 課程 。 如果 代理 的 業務 屬 一般 保險 , 其 認可 課程 須 得 香港 保險 總會 ( General Insurance Council of Hong Kong ) 的 承認 ; 倘若 其 業務 為 長期 保險 , 其 認可 課程 則 由 香港 壽險 總會 ( Life Insurance Council of Hong Kong ) 承認 。 (3) 獲得 ACII/AAII / FLMI 文憑 或 香港 保險 總會 / 香港 壽險 總會 承認 的 同等 資格 。 不過 , 只 代理 一 家 保險 公司 者 , 其 最 低 入職 條件 相對 簡單 得多 , 只 包括 : 中五 程度 或 以上 及 年滿 21 歲 ; 有 兩 年 有關 工作 經驗 ; 成功 完成 會員 公司 的 初步 課程 , 包括 詳盡 的 保險 常識 、 代理 守則 及 自律 原則 。 根據 《 保險 代理 管理 守則 》 , 符合 最 低 入職 條件 的 保險 代理 必須 在 中央 代理 登記處 登記 , 並且 其 所 代表 的 保險 公司 數目 不能 超過 四 家 的 最 高 限額 , 而 壽險 代理 不能 超過 兩 家 , 並且 , 保險 公司 委任 保險 代理 須 以 代理 合約 進行 , 其中 包括 必須 遵守 保險 代理 守則 。 此外 , 保險 代理 還 須 符合 下列 規定 , 包括 代理 在 接受 新 的 委任 前 必須 通知 其 已 代理 的 保險 公司 ; 在 申請 或 延續 代理 登記 時 , 代理 須 透過 其 代表 的 保險 公司 , 向 保險 登記 委員會 闡明 所 代理 的 其他 保險 公司 。 《 保險 代理 管理 守則 》 被 認為 是 香港 保險業 首 項 保障 消費者 權益 的 創舉 , 不但 表明 保聯 對 自律 監管 的 承諾 , 而且 亦 被 視為 保險業 穩健 發展 及 消費者 權益 得到 保障 的 證明 。 1992年 2月 16日 , 在 香港 保險 業 聯會 的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