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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 的 稅項 , 這 也 是 基金業 獲得 發展 的 重要 原因 。 香港 的 基金 管理業 起步 較 晚 , 最早 可 追溯到 20世紀 50年代 。 當時 , 一些 第五 章 基金 管理業 的 發展 與 監管 制度 在 香港 的 美國 證券商 把 互惠 基金 引入 香港 , 主要 銷售 對象 是 有 興趣 投資 美國 股票 的 客戶 。 1960年 , 香港 出現 第一 隻 單位 信託 基金 , 信託人 為 ?豐 銀行 , 基金 固定期 為 十 年 。 1969年 , 海外 投資 基金 ( Investors Overseas Service , 簡稱 IOS ) 在 香港 成立 。 當時 , 適逢 香港 股市 進入 大牛市 , 基金 在 香港 風靡 一時 。 但是 , 由於 香港 本地 華人 對 基金 還 缺乏 認識 、 瞭解 , 加上 政府 也 沒有 訂立 完善 的 監管 法規 , 市場 上 出現 了 一連串 的 欺詐 操作 行為 , 阻礙 了 基金業 的 健康 發展 。 當時 , 香港 政府 曾 取締 了 一些 信託 基金 公司 。 1973年 , 海外 投資 基金 在 股市 危機 中 倒閉 , 令 投資 者 蒙受 重大 損失 , 基金業 受到 沉重 打擊 。 70年代 中後期 , 為 了 引導 基金業 的 規範 發展 , 香港 政府 開始 加強 對 基金業 的 監管 力度 , 並 ?
 
手 制定 有關 的 政策 法規 。 1974年 , 香港 政府 頒佈 《 保障 投資 者 條例 》 (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dinance ) , 以 加強 對 投資 者 權益 的 保障 。 1978年 , 香港 政府 制定 《 單位 信託 及 互惠 基金 守則 》 ( Code On Unit Trusts and Mutual Funds ) , 確立 了 零售 基金業 的 基本 監管 架構 。 隨 ?
 
監管 制度 的 建立 , 基金業 逐步 進入 規範 發展 的 正常 軌道 。 1973年 , 香港 認可 基金 數目 為 8 隻 , 管理 資產 總值 4.1億 美元 , 到 1979年 基金 數目 已 增加 到 80 隻 , 管理 資產 總值 10億 美元 。 進入 80年代 , 香港 的 基金業 迎來 其 發展 的 第一 個 黃金 時期 。 由於 香港 經濟 發展 迅速 , 居民 收入 有 了 很 大 提高 , 投資 者 財富 積累 增加 , 基金業 獲得 了 快速 的 發展 。 在 怡富 、 富達 等 投資 銀行 的 帶動 下 , 野村 、 鄧普頓 、 大和 、 水星 、 摩根葛蘭費爾 、 SBC 華寶 、 UBS 等 相繼 進入 香港 。 在 基金 經理 的 積極 宣傳 和 大力 開拓 下 , 基金 數量 和 資產 規模 迅速 增加 , 各 種 基金 如 雨後春筍 般 湧現 , 包括 貨幣 市場 基金 、 基金 中 的 基金 、 雨傘 基金 等 。 基金 的 投資 也 日趨 多元化 , 包括 利用 不同 的 投資 工具 , 如 存款證 、 股票 、 債券 、 商業 票據 、 黃金 、 外匯 、 期貨 和 期權 等 。 參與 基金 投資 的 不再 局限於 外籍 人士 和 富裕 階層 , 普通 投資 者 也 紛紛 加入 。 據 統計 , 1980年 , 經 香港 證監處 認可 的 基金 有 69 隻 , 到 1985年 已 達到 161 隻 , 1987年 更 達到 504 隻 。 1986年 5月 , 香港 單位 信託 基金 公會 ( 1993年 改名為 “ 香港 投資 基金 公會 ” ) 成立 , 成為 基金業 的 同業 組織 。 公會 成立 的 目的 , 是 要 提高 基金 行業 的 經營 素質 , 反映 業 內 人士 對 監管 和 稅務 事宜 的 意見 , 藉以 推廣 單位 信託 基金 的 業務 。 當時 , 許多 基金 公司 為了 吸引 中小 投資 者 , 致力 開拓 基金 零售 市場 , 所 定 的 最 低 投資額 往往 只有 1000 美元 , 收入 較 低 的 階層 也 有 能力 購買 。 相比 之下 , 許多 小 存戶 在 銀行 的 小額 存款 , 因為 受到 利率 協議 的 最 高 利率 限制 , 所得 利息 不如 投資 於 基金 的 回報率 高 , 因此 這 部份 資金 多流向 各 種 基金 。 另一方面 , 銀行 為 了 避免 存款 資金 流失 , 也 紛紛 創辦 自己 的 基金 。 這 進一步 推動 了 基金業 的 蓬勃 發展 。 1987年 10月 19日 , 全球 “ 黑色 星期一 ”股災 , 給 正 處於 高峰期 的 香港 基金 市場 一 個 災難性 的 打擊 。 一些 投資 激進 的 或 管理 不善 的 基金 因而 出現 巨額 虧損 而 紛紛 倒閉 , 就 連 一些 相當 穩健 的 基金 也 不能 倖免於難 。 不過 , 儘管 如此 , 投資 者 仍然 發現 , 在 這 場 股災 中 雖然 基金 投資 者 也 有 重大 損失 , 但 終歸 不及 股票 投資 者 那麼 嚴重 , 特別 是 穩健 基金 投資 者 的 損失 要 比 直接 持有 股票 投資 者 的 損失 要 小 得多 。 對於 長線 投資 者 來 說 , 經過 這 次 股災 風暴 , 更 看清 了 基金 抗擊 市場 風險 的 能力 , 加上 香港 高 通脹 、 低 利率 的 金融 形勢 對於 居民 的 儲蓄 和 投資 行為 產生 了 很 大 的 影響 , 越來越 多 的 投資 者 對 基金 發生 興趣 。 風暴 後 經過 短期 的 調整 , 香港 的 基金業 再度 蓬勃 發展 起來 。 到 90年代 中期 , 香港 投資 基金 公會 的 會員 基金 公司 已 達 47 家 , 其中 多數 為 歐美 在 香港 設立 的 海外 基金 公司 , 包括 香港 英資 的 怡富 , 美國 的 美林 和 富達 , 德國 的 豐盛 等 世界 著名 的 大 基金 公司 , 也 包括 一些 本 地 的 華資 和 中資 基金 公司 。 這些 基金 公司 管理 的 註冊 認可 基金 超過 900多 隻 , 管理 的 認可 基金 總資產值 達 850億 美元 。 這 一 時期 , 香港 已 成為 亞洲 地區 僅次於 日本 的 第二 大 投資 基金 管理 中心 。 香港 基金業 管理 的 資金 約 有 五成 來自 美國 及 歐洲 , 三成 來自 本 港 , 而 二成 多 則 來自 香港 以外 的 其他 亞太 地區 。 投資 基金 市場 構成 了 香港 國際 金融 中心 不可或缺 而 又 頗 具 特色 的 重要 內容 , 並 在 香港 金融 經濟 中 產生 了 影響 。 據 有關 專家 估計 , 本 港 股市 有 六成 以上 的 交易 是 由 基金 來 完成 的 。 投資 基金 作為 機構 投資 者 在 支撐 香港 股市 擴容 和 穩定 股市 等 方面 發揮 了 積極 的 作用 。 第五 章 基金 管理業 的 發展 與 監管 制度 二 、 基金 管理業 監管 制度 的 建立 香港 政府 對 基金業 的 監管 制度 , 是 在 20世紀 70年代 以後 逐步 建立 起來 的 。 1974年 , 為了 加強 對 基金 投資 者 權益 的 保障 , 香港 政府 制定 了 《 保障 投資 者 條例 》 (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dinance ) 。 1978年 , 香港 政府 制定 《 單位 信託 及 互惠 基金 守則 》 ( Code On Unit Trusts and Mutual Funds ) , 確立 了 零售 基金業 的 基本 監管 架構 。 該 守則 是 香港 基金 成立 及 運作 的 具體 規範 法規 , 它 對 基金 的 信託人 、 經理人 資格 作出 規定 , 並 規定 基金 的 契約 文件 必須 列明 基金 投資 目標 、 政策 、 限制 及 投資 風險 , 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