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67 in text YL201747711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保障 投資 者 條例 》 和 《 單位 信託 及 互惠 基金 守則 》 等 法規 , 通過 其 屬下 的 投資 基金 委員會 組織 實施 。 根據 《 證券 條例 》 第15 條 的 規定 , 證監會 有 權 決定 批准 或 撤銷 基金 的 認可 地位 。 任何 基金 在 成立 前 都 必須 向 證監會 申請 認可 地位 , 並 繳納 1萬 港元 的 申請費 。 有關 申請 先 由 投資 基金 委員會 審核 通過 , 再 提交 證監會 正式 批准 。 證監會 在 批准 基金 認可 地位 時 , 主要 考慮 基金 信託人 和 投資 管理 公司 的 身份 、 素質 和 關係 , 以及 信託 契約 的 條文 是否 符合 基金 守則 的 有關 規定 。 申請 獲得 批准 後 , 還 須 另外 繳交 5000 港元 的 認可費 , 基金 才 可 正式 開始 運作 。 為 了 加強 對 基金 運作 的 監管 , 1991年 證監會 制定 新 的 《 單位 信託 及 互惠 基金 守則 》 , 作為 基金 成立 和 運作 的 操守 指引 。 證監會 還 獲 授權 監管 基金 出售 單位 時 所 進行 的 廣告 宣傳 。 根據 《 保障 投資 者 條例 》 , 任何 人 未 經 批准 不得 刊登 吸收 投資 的 廣告 ,違 者 將 會 被 起訴 。 因此 , 認可 基金 在 進行 廣告 之前 , 必須 將 廣告 和 其他 推銷 宣傳 的 文件 資料 呈交 證監 專員 批准 。 證監會 對 基金 的 廣告 宣傳 形式 也 有所 限制 , 如 不得 使用 廣播 、 電視 、 劇院 做 廣告 , 也 不 允許 使用 張貼 海報 和 逐戶 上門 的 推銷 手段 。 1987年 10月 股 災 後 , 證監會 增訂 了 《 基金 廣告 守則 》 , 以 避免 基金用 不實 之 詞 誤導 投資 大眾 , 確保 投資 者 從 基金 廣告 中 獲得 準確 和 全面 的 資訊 。 1990年 , 為了 進一步 規範 基金 投資 公司 的 經營 , 作為 基金業 自律 組織 的 香港 單位 信託 基金 公會 制定 了 《 香港 單位 信託 基金 公會 執業 守則 》 。 該 守則 共 14 條 , 對 會員 提出 了 “ 必須 依從 及 遵守 所有 有關 的 法例 及 規則 ” 、 “ 必須 依從 遵守 《 香港 單位 信託 及 互惠 基金 守則 》 的 精神 及 規定 ” 以及 “ 必須 與 香港 證券 及 期貨 事務 監察 委員會 和 其他 有關 部門 的 通力 合作 ” 等 要求 , 守則 並 對 基金 從業 人員 的 素質 及 職業 道德 提出 了 明確 具體 的 規定 。 《 執業 守則 》 作為 基金業 的 自律 文件 , 並 無 法律 效力 , 但 違反 者 受到 紀律 處分 的 最 高級 為 取消 會員 資格 。 第五 章 基金 管理業 的 發展 與 監管 制度 第二 節 回歸 後 基金 管理業 的 發展 與 監管 制度 改革 一 、 回歸 以來 基金 管理業 的 發展 1997年 回歸 以後 , 香港 基金業 面臨 來自 其他 國際 金融 中心 特別 是 新加坡 的 激烈 競爭 。 亞洲區 這 兩 個 國際 金融 中心 在 基金業 發展 方面 幾乎 處於 同 一 水平 。 就 所 管理 的 資產 來 看 , 2001年 , 香港 和 新加坡 分別 管理 ?
1900億 美元 和 1600億 美元 , 遠 遜於 在 全球 居 領導 地位 的 倫敦 和 紐約 , 也 落後 於 以 本地 市場 為主 的 東京 。 就 互惠 基金 的 滲透率 而 言 , 香港 還不如 新加坡 , 新加坡 為 14% , 香港 僅 為 9% , 比 美國 的 52% 更 相差 甚 遠 。 此外 , 兩 地 也 只有 少量 的 交易所 買賣 基金 。 不過 , 兩 個 國際 金融 中心 在 基金 管理業 的 發展 策略 方面 存在 很 大 的 差異 。 新加坡 的 基金業 主要 由 政府 控制 , 其 絕大部份 受 管理 的 基金 直接 由 中央 公積金 所 管理 。 香港 基金業 的 發展 則 主要 由 市場 驅動 , 大部份 的 基金 管理業 是 由 在 香港 設有 辦事處 的 國際 機構 所 進行 。 香港 政府 基本 採取 自由 放任 的 不 干預 政策 , 政府 的 監管 主要 是 通過 對 行業 和 產品 的 規管 來 維持 投資 者 的 信心 , 並 為 基金業 的 發展 提供 適合 的 營商 環境 , 包括 健全 的 法律 制度 、 低稅制 、 良好 的 硬件 和 電子 通訊 基礎 設施 , 以及 富有 經驗 的 行政 人員 等 。 回歸 後 , 為 了 提高 對 新加坡 的 競爭力 , 推動 香港 成為 亞洲區 主要 的 基金 管理 中心 , 特區 政府 加大 了 對 基金業 的 支持 。 由 財政司 司長 成立 的 財經 市場 發展 專責 小組 成立 了 一 個 基金 管理 工作 小組 , 研究 有關 政策 支持 事項 。 2003年 3月 , 財政司 司長 梁錦松 在 2003- 2004年度 財政 預算案 中 首次 公開 表示 , 香港 正 逐步 發展 成為 亞洲 基金 管理 中心 , 基金業 正 成為 香港 金融業 的 龍頭 活動 。 為 此 , 預算案 提出 了 一 系列 促進 基金業 發展 的 具體 政策 措施 。 其後 , 香港 特區 政府 又 先後 在 2005 及 2006年 財政 年度 宣佈 為 離岸 基金 提供 豁免 利得稅 優惠 及 撤銷 遺產稅 等 舉措 , 以 鼓勵 國際 投資 者 在 香港 持有 資產 。 與 此 同時 , 香港 證監會 致力 於 構建 一 個 全新 的 、 更 具 靈活性 的 基金 監管 架構 , 致力 發展 具 寬度 及 深度 的 優質 基金 市場 。 在 香港 特區 政府 和 證監會 的 推動 和 扶持 下 , 踏入 21世紀 , 香港 基金業 的 發展 勢頭 凌厲 , 各 種 基金 , 包括 傳統 的 單位 信託 基金 及 互惠 基金 , 以及 新 引進 的 基金 , 如 對沖 基金 、 交易所 買賣 基金 、 房地產 投資 信託 基金 、 UCITS III 基金 等 , 均 取得 了 矚目 的 增長 。 據 統計 , 2000年 , 香港 的 基金 管理 業務 合併 資產 為 14850億 港元 , 到 2007年 增加 到 92230億 港元 , 七 年 間 增長 了 5.21 倍 。 2008年 , 由於 受到 全球 金融 海嘯 的 衝擊 , 基金 管理 業務 合併 資產 跌至 52130億 港元 , 跌幅 達 44.5% 。 不過 , 從 2009年 起 , 基金業 再度 取得 快速 的 發展 。 2013年 , 基金 管理 業務 合併 資產 增加 到 160070億 港元 , 比 2000年 增長 了 9.78 倍 ,年 均 增長率 達 20.1% 。 其中 , 由 持牌 法團 、 註冊 機構 及 保險 公司 提供 的 財務 資產 管理 達 114170億 港元 , 基金 / 投資 組合 提供 的 投資 顧問 服務 達 16610億 港元 , 註冊 機構 向 私人 銀行 客戶 提供 的 財務 服務 達 27520億 港元 , 分別 比 2003年 的 22500億 港元 、 2090億 港元 和 4880億 港元 增長 了 4.07 倍 、 6.95 倍 和 4.64 倍 ( 表 5 -1 ) 。 基金 管理 業務 的 強勁 增長 是 由於 香港 資產 管理 市場 能夠 提供 多 種 不同 類型 的 證監會 認可 的 單位 信拓 基金 及 互惠 基金 予 投資 者 。 根據 香港 證監會 的 統計 , 2013年 , 在 總額 為 130780億 港元 的 持牌 法團 、 註冊 機構 及 保險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