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鷹洋 , 被 稱為 “ 香港 銀元 ” , 並 在 中國 南北 各 省 及 馬來亞 、 新加坡 等 地 流通 。 1913年 , 香港 政府 先後 頒佈 了 兩 條 貨幣 法例 — 《 禁止 外幣 流通 條例 》 ( Foreign Note Prohibition of Circulation Ordinance ) 和 《 外國 銀幣 鎳幣 條例 》 ( Foreign Silver and Nickel Coin Ordinance ) , 禁止 外國 貨幣 流通 。 當時 , 香港 電車 公司 首先 執行 , 並 通知 公司 員工 從 即日 起 拒收 中國 銀幣 。 消息 傳出 後 市民 譁然 , 認為 民國 剛 成立 中國 銀幣 就 受 歧視 , 遂 發起 抵制 電車 風潮 , 堅持 了 一 個 多 月 。 香港 政府 被迫 宣佈 將 該 法例 延遲 至 翌年 3月 1日 實施 , 風潮 才 告 平息 。 自此 , 香港 的 貨幣 也 逐漸 統一 起來 。 當時 , 港元 採用 十 進位 , 十 仙 為 一 毫, 十 毫為 一 元 。 每 枚 港元 銀幣 的 成色 為 千分之九百 , 重量 為 415.85 釐 , 含 純銀 374.20 釐 。 此外 , 尚 有 包括 半 元 、 貳毫 、 一 毫 、 五仙 等 各 種 輔幣 。 在 香港 , 除了 各 種 銀元 、 銅錢 之外 , 由 私人 商業 銀行 所 發行 的 鈔票 也 廣泛 地 流通 起來 。 1845年 , 剛 在 香港 開設 分行 的 東藩 匯理 銀行 即 獲 政府 授權 發行 港元 鈔票 , 初期 發行 了 56000 港元 , 這 是 香港 發行 紙幣 的 開端 。 其後 , 有利 銀行 、 渣打 銀行 、 呵加剌 匯理 銀行 、 印度 東方 商業 銀行 等 先後 加入 發鈔 行列 。 1866年 , 香港 政府 發佈 《 ?豐 銀行 條例 》 , 授權 ?豐 發行 鈔票 。 不過 , 1866年 及 1884年 , 呵加剌 匯理 銀行 、 印度 東方 商業 銀行 和 東方 銀行 先後 倒閉 , 自動 放棄 發鈔 權利 。 經過 上述 一 系列 的 變動 , 到 19世紀 末期 , ?豐 銀行 已 奠定 其 作為 香港 最 大 發鈔 銀行 的 地位 。 根據 營業 特許證 的 規定 , 發鈔 銀行 必須 保持 不 低於 流通 中 鈔票 的 三分之二 第六 章 港元 聯繫 匯率 制度 的 建立 和 運作 的 白銀 儲備 , 同時 發鈔 總額 嚴格 限制 在 該 銀行 實收 資本 總額 之內 。 1898年 , ?豐 銀行 被 發現 其 實際 發行 鈔票 的 總額 已 超過 其 實收 資本 , 達到 1080萬 元 。 為 解決 這 一 問題 , 香港 政府 把 ?豐 的 鈔票 發行量 分成 兩 部份 , 其 一 為 “ 授權 發行額” ( Authorized Issue ) , 總額 限制 在 3000萬 元 , 其中 三分之二 以 白銀 保證 , 三分之一 是 “ 信用 發行 ” ; 其 二 為 “ 逾限 發行額” ( Excess Issue ) , 發行 數量 不 作 規定 , 但 必須 以 白銀 儲備 作 十足 保證 。 1902年 , 這 一 制度 延伸至 渣打 銀行 。 1978年 , 有利 銀行 的 發鈔權 被 撤銷 後 , ?豐 的 “ 授權 發行額 ” 增加 到 6000萬 港元 。 當然 , 隨 ?
 
客觀 經濟 的 發展 , “ 授權 發行額” 的 意義 逐漸 消失 , 僅 成為 一 種 歷史 的 遺跡 。 據 統計 , 1867年 流通 中 的 港鈔 總額 為 140萬 港元 , 到 1895年 已 增加 到 700萬 港元 , 1934年 銀本位制 廢除 前夕 那 一 年 則 達 1.54億 港元 。 19世紀 最後 25 年 間 銀價 不斷 下跌 , 嚴重 影響 了 貨幣 市場 的 平衡 狀態 。 當時 , 香港 四 家 發鈔 銀行 中 , 只有 ?豐 銀行 以 港元 作 資本 , 其他 三 家 都 是 以 英鎊 作 資本 。 以 英鎊 作 資本 的 發鈔 銀行 由於 潛在 的 損失 , 都 不 願 按 市場 的 需求 為 增加 港鈔 的 發行 而 進口 白銀 , 這 就 導致 市面 流通 鈔票 的 短缺 。 19世紀 90年代 , 港鈔 開始 對 銀幣 升水 , 1908年 升水 約 3% , 到 1925年 增至 7- 10% , 30年代 末 則 升 至 15 - 20% 。 因此 , 香港 在 實行 銀 本位制 的 最後 近 半 個 世紀 中 , 貨幣 市場 一直 處於 不 穩定 之中 。 1929年 , 美國 華爾街 股市 暴跌 , 觸發 了 1930年代 的 經濟 大 蕭條 , 並 導致 國際 金本位制 的 崩潰 。 1933年 , 美國 宣佈 放棄金 本位制 , 並 在 1934年 通過 “ 購銀 法案 ” , 責成 政府 在 國內外 購買 白銀 , 直到 白銀 市價 達到 每 盎司 1.2929 美元 為止 。 30年代 初 , 國際 市場 銀價 開始 暴漲 , 從 1931年 每 盎司 0.29 美元 漲 至 1935年 5月 最高峰 時 的 每 盎司 0.81 美元 。 國際 銀價 暴漲 導致 中國 白銀 的 大量 外流 , 僅 1934年 一 年 就 達 2.6億 元 。 白銀 的 大量 外流 導致 通貨 緊縮 , 物價 下跌 , 經濟 不景 。 1934年 10月 , 中國 政府 頒佈 “禁銀 出口令” , 對 出口 白銀 徵收 高額 關稅 , 但 仍 無法 有效 制止 白銀 的 大量 外流 。 1935年 11月 4日 , 中國 政府 宣佈 放棄 銀 本位制 , 規定 白銀 收歸 國有 , 改以 中央 銀行 、 中國 銀行 、 交通 銀行 等 三 家 銀行 發行 的 鈔票 為 法定 貨幣 , 凡 公私 款項 之 收付 , 概 以 法定 貨幣 為限 , 不得 使用 白銀 。 1935年 11月 9日 , 即 在 中國 政府 宣佈 改制 的 5 天 後 , 香港 立法局 通過 《 貨幣 條例 》 ( Currency Ordinance ) , 規定 管理 匯率 及 貨幣 的 通則 , 禁止 白銀 流通 , 銀 本位制 宣告 廢除 。 二 、 英鎊 匯兌 本位制 ( 1935 - 1972 ) 1935年 12月 6日 , 《 貨幣 條例 》 ( 後 改稱 《 外匯 基金 條例 》 ) 正式 生效 。 根據 該 條例 , 香港 政府 設立 “ 外匯 基金” ( Exchange Fund ) , 負責 處理 民間 所有 銀幣 和 白銀 的 收購 。 外匯 基金 收購 白銀 的 方式 有 兩 種 : 一 是 以 負債 證明書 交換 當時 三 家 發鈔 銀行 ( ?豐 、 渣打 、 有利 ) 的 庫存 白銀 準備 , 負債 證明書 成為 發鈔 銀行 的 發鈔 法定 準備 ; 二 是 以 三 家 發鈔 銀行 的 鈔票 收購 民間 的 銀元 和 銀錠 。 當時 , 香港 財政 當局 宣佈 , 以 每 盎司 純銀 兌換 港幣 1.28 元 的 價格 收購 市面 的 銀錠 , 並 規定 凡 擁有 英國 、 墨西哥 、 香港 的 銀元 , 或 香港 銀質 輔幣 而 面值 逾 10 元 者 , 必須 在 一 個 月 內 按照 硬幣 面值 兌換 港幣 。 外匯 基金 將 所 收集 的 銀元 、 銀塊 運到 印度 孟買 提煉 , 再 運往 英國 倫敦 , 由 ?豐 銀行 倫敦 分行 釐定 白銀 的 英鎊 價值 , 在 倫敦 黃金 市場 上 出售 , 以 換取 英鎊 。 出售 所得 的 英鎊 由 外匯 基金 持有 , 作為 支持 發鈔 的 準備 。 外匯 基金 的 這 段 工作 大致 到 1936年 底 結束 。 根據 《 貨幣 條例 》 的 規定 , 從 1935年 12月 6日 起 , 香港 三 家 發鈔 銀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