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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73 in text YL2017477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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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包括 一般 收入 賬目 的 大部份 外幣 資產 和 硬幣 發行 基金 ( 即 用以 支持 發行 硬幣 的 基金 ) 的 全部 資產 轉撥 外匯 基金 , 以 換取 外匯 基金 的 負債 證明書 。 其中 , 發給 一般 收入 賬目 的 負債 證明書 須 付 利息 , 但 發給 硬幣 發行 基金 作為 發行 硬幣 支持 的 證書 則 毋須 付息 。 自此 , 外匯 基金 實際 上 成為 香港 外匯 儲備 的 管理 基金 , 亦 正式 承擔 起 鑄幣 費用 。 1978年 12月 31日 , 香港 政府 決定 撤銷 硬幣 發行 基金 , 將 其 併入 外匯 基金 , 其 負債 證明書 遂 予以 註銷 。 港府 也 開始 把 政府 一般 收入 賬目 內 的 港元 盈餘 ( 即 財政 盈餘 ) 撥入 外匯 基金 。 至 此 , 外匯 基金 的 負債 構成 包括 四 部份 內容 , 即 發鈔 的 負債 證明書 、 硬幣 發行 基金 、 轉撥 財政 儲備 , 以及 其他 負債 ( 主要 是 年終 應付 款項 ) 。 這樣 , 外匯 基金 成為 了 港府 的 所有 金融 資產 ( 包括 港幣 和 外匯 ) 的 一般 累積 儲蓄 賬戶 , 以及 用作 保障 和 調節 港元 匯率 的 干預 儲備金 。 外匯 基金 的 中央 銀行 職能 開始 加強 。 1978年 4月 , 香港 政府 正式 成立 “ 外匯 基金 管理 部 ” ( Exchange Fund Division ) , 由 金融 事務科 管轄 , 專職 負責 管理 外匯 基金 的 日常 工作 。 這 就 增強 了 香港 政府 管理 外匯 基金 的 能力 , 並 削弱 了 英國 政府 管理 外匯 基金 的 權力 。 同時 , 為了 解決 缺乏 專業 人才 和 經驗 , 以及 通信 設備 和 技術 支援 不足 等 問題 , 港府 採取 了 聘用 私營 機構 的 基金 管理 外匯 基金 部份 資產 的 辦法 , 賦予 基金 經理 酌情權 , 要求 他們 根據 議定 的 投資 指引 , 進行 投資 和 管理 。 第一 位 外聘 經理 是 1976年 10月 獲 任命 的 , 最初 的 投資 組合 為 2000萬 美元 。 由 外聘 經理 管理 外匯 基金 部份 資產 的 做法 一直 延續 至今 。 實行 浮動 匯率 制度 初期 , 港元 整體 上 處於 上升 的 態勢 。 1976年 底 , 實質 港匯 指數 ( Effective Exchange Rate Index ) 上升 至 114.4 的 水平 ( 1971年 12月 為 100 ) 。 不過 , 從 1977年 3月 起 , 由於 缺乏 有效 的 貨幣 政策 , 以及 受到 外貿 赤 第七 章 外匯 基金 功能 演變 與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字 上升 、 銀行 信貸 增長 等 種種 因素 的 影響 , 港元 匯價 備受 貶值 壓力 。 實質 港匯 指數 在 1980年 底 跌至 88.2 水平 。 1979年 5月 , 香港 政府 修訂 《 外匯 基金 條例 》 , 規定 銀行 必須 就 外匯 基金 的 短期 存款 , 以 銀行 條例 指明 的 流動 資產 的 形式 , 持有 100% 的 擔保 , 而 之前 的 擔保 比率 為 25% 。 新 規定 實施 後 , 外匯 基金 中港元 短期 結餘 與 基金 在 香港 各 銀行 中 總存款 比例 , 從 1978年 底 的 23% , 大幅 上升 至 1979年 底 的 84% 。 1981年 11月 , 為 了 加強 當局 對 利率 水平 的 影響力 , 以 控制 港元 匯率 的 波動 和 下跌 , 香港 政府 推出 一 項 旨在 通過 外匯 基金 影響 貨幣 市場 利率 水平 的 計劃 。 根據 該 計劃 , 外匯 基金 可 在 貨幣 市場 借入 短期 頭寸 , 由 向 外匯 基金 借入 頭寸 的 持 牌 銀行 不 固定 期限 地 持有 這些 資金 , 只有 當 港府 認為 市場 已經 出現 銀根 緊絀 時 , 這些 資金 才 獲准 以 長期 貸款 的 形式 回流 市場 。 與 此 同時 , 香港 政府 決定 允許 外匯 基金 持有 股票 。 外匯 基金 購入 的 第一 檔 股票 為 大東 電報局 的 股份 , 其後 又 先後 購入 海 底 隧道 公司 、 香港 空運貨站 有限公司 以及 香港 建 屋 貸款 有限公司 的 股份 。 1982年 , 香港 政治 前途 問題 浮現 , 觸發 港元 進一步 下挫 , 銀行 體系 流動 資金 緊絀 情況 嚴峻 , 多 家 銀行 備受 壓力 。 當年 , 香港 政府 決定 取消 外幣 存款 利息 預扣稅 , 但 仍 維持 港元 存款 預扣稅 , 結果 使 港元 和 銀行 體系 所 受 壓力 更 大 。 1983年 9月 24日 , 中 英 雙方 關於 香港 前途 問題 的 談判 陷入 僵局 , 實質 港匯 指數 跌 至 57.2 歷史 低水平 。 三 日 後 , 陷於 危機 中 的 一 家 本 地 銀行 恒隆 銀行 宣佈 無法 履行 責任 , 迫使 港府 連夜 對 該 銀行 作出 擔保 , 並 在 次日 接管 該 銀行 , 動用 外匯 基金 向 銀行 注資 3億 港元 , 作為 該 銀行 繼續 運作 的 資金 。 1983年 10月 17日 , 香港 政府 宣佈 實施 聯繫 匯率 制度 , 重新 實施 1972年 以前 奉行 的 經 修訂 的 貨幣 發行局 制度 ; 同時 取消 港元 存款 利息 預扣稅 。 聯繫 匯率 制度 實施 後 , 外匯 基金 用以 維持 港元 匯率 的 作用 顯得 更加 重要 。 制度 實施 初期 , 外匯 基金 主要 通過 在 外匯 市場 的 直接 干預 來 維持 聯繫 匯率 的 穩定 , 維持 並 穩定 聯繫 匯率 實際 上 成為 了 香港 貨幣 政策 的 主要 目標 。 當時 , 外匯 基金 一 次 性 將 2.5億 港元 轉撥 至 政府 的 一般 收入 賬目 , 以 補償 因 取消 港元 存款 利息 預扣稅 帶來 的 收入 損失 。 該 年底 , 外匯 基金 因為 港元 貶值 而 收益 大增 , 外匯 基金 獲得 超過 76.5億 港元 的 匯兌 收益 , 資產 負債 比率 達到 181% 的 高水平 。 80年代 中前期 , 香港 爆發 銀行 危機 , 多 家 本 地 銀行 出現 經營 困難 或 倒閉 。 根據 《 外匯 基金 條例 》 , 外匯 基金 只 能 用於 調節 港元 匯價 , 但 當時 香港 政府 認為 本地 銀行 倒閉 將 影響到 銀行 同業 市場 及 整 個 銀行 體系 的 穩定性 , 港元 匯價 也 因此 會 受到 影響 。 因此 , 外匯 基金 以 注資 、 擔保 、 接管 、 貸款 等 方式 , 參與 了 拯救 多 家 問題 銀行 的 行動 。 1985年 6月 , 本地 的 海外 信託 銀行 面臨 破產 , 香港 政府 決定 接管 該 銀行 , 並 再次 動用 外匯 基金 予以 拯救 , 前後 動用 的 外匯 基金 約 40億 港元 。 其後 , 外匯 基金 又 以 提供 財政 支援 的 形式 , 參與 了 另外 四 家 銀行 的 拯救 及 重組 工作 。 1993年 , 海外 信託 銀行 恢復 正常 經營 , 港府 將 其 出售 , 所得 收益 歸還 外匯 基金 。 據 估計 , 1983年 至 1993年 間 , 外匯 基金 共 提供 了 38億 港元 資金 拯救 銀行 。 這 一 時期 , 外匯 基金 取代 ?豐 銀行 作為 銀行 體系 “ 最後 貸款 者 ” 的 角色 進一步 凸顯 。 1987年 10月 , 全球 股災 期間 , 港股 大幅 下挫 , 導致 香港 期貨 交易所 部份 交易商 無法 履行 其 責任 , 香港 期貨 保證 公司 面臨 破產 危險 。 為了 拯救 期貨 市場 , 外匯 基金 再度 出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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