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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097 in text YL2017478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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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基礎 上 。 (四) 憲治 與 人權 限制 政府 的 權力 只 是 憲治 的 手段 。 憲治 的 最終 目的 是 要 保障 每 一 個 個人 的 自由 , 無論 他 是 屬於 少數 還是 大多數 。 由於 對 人民 的 自由 威脅 最 大 的 就 是 政府 本身 , 所以 要 實行 憲治 , 就 要 以 各 種 方式 來 限制 政府 的 權力 。 這 也 是 傳統 自由 主義 的 核心 思想 。 如上 所 述 , 現代 自由 主義 卻 認為 政府 還 需 負起 積極 的 社會 責任 , 容 讓 每 一 個 人 都 能 擁有 平等 的 機會 去 發展 和 實踐 他們 的 自由 , 不會 因 飢餓 、 貧窮 、 無知 和 疾病 等 社會 因素 而 受到 壓制 。 傳統 自由 主義 和 現代 自由 主義 雖 對 怎樣 才 能 實踐 個人 自由 的 保障 有 不同 的 理解 , 但 它們 對 憲治 的 目的 卻 沒有 不同 , 憲治 的 最終 目標 仍 是 為了 維護 個人 的 權利 。 用 現代 的 說法 , 我們 可以 說 是 保障 每 一 個 公民 的 人權 。 人權 是 人類 與生俱來 和平 等 擁有 的 一些 基本 權利 。 人權 這 觀念 其實 是 建基 在 一些 基本 的 價值 觀念 上 , 這 包括 了 : 生存 、 自由 、 多元 、 平等 、 公義 、 尊重 和 容忍 等 。 人權 的 範疇 相當 廣泛 , 包括 了 一些 傳統 的 負面 自由 如 言論 自由 、 集會 自由 、 出入境 自由 等 公民 及 政府 權利 。 但 一些 正面 的 自由 如 受 教育 的 權利 、 工作 的 權利 等 經濟 、 社會 及 文化 權利 , 也 是 屬 人權 的 範疇 之內 。 很多 實行 憲治 的 國家 都 在 其 憲法 內 加有 特別 的 條文 , 來 保證 每 一 個 公民 的 各 項 基本 人權 。 這些 人們 所 享有 的 憲法 權利 並 不 是 由 某些 人 或 政府 賦予 的 , 也 不 是 由 憲法 所 賦予 的 。 若 人權 是 與生俱來 的 , 那麼 即使 憲法 沒有 提到 , 人們 仍 是 享有 這些 權利 的 。 憲法 的 條文 只是 為 這些 權利 作出 積極 的 保證 , 並 提供 執行 的 機 20 有關 人權 的 詳細 討論 , 見 註 14 第16 章 : 人權 的 意念 。 21 關於 人權 的 詳細 討論 , 參考 註 14 第16 章 : 人權 的 意念 。制 , 這 包括 設立 獨立 於 政府 的 機制 如 法院 來 執行 這些 憲法 上 的 權利 。 政府 任何 侵犯 人權 的 行為 或 決定 都 會 被 定為 無效 , 政府 並 得 向 被 侵犯 者 提供 補償 。 而 民主 的 制度 一方面 能 規限 政府 的 權力 , 本身 更 可 說 是 一 項 人權 。 人們 能 享有 這些 權利 也 是 沒有 先 設 條件 的 , 他們 並 不 需要 盡 了 一些 責任 或 義務 , 才 能 享有 這些 權利 。 在 人權 的 觀念 之下 , 雖然 行使 人權 並 不 建 基於 義務 之上 , 但 每 一 個 人 仍 有 責任 去 尊重 別人 的 權利 。 權利 與 責任 可以 說 是 一 個 銀幣 的 兩 面 , 並 沒有 一 面 是 優於 另 一 面 , 兩 者 是 共存 的 。 人權 也 並非 是 絕對 , 而是 可以 受到 限制 的 。 不過 政府 限制 人權 的 權力 也 是 受到 限制 的 , 只有 在 特定 的 情況 下 , 如 因 國家 安全 、 社會 秩序 、 社會 道德 、 社會 衛生 和 其他 人 的 權利 , 政府 才 可以 法律 的 方式 並 在 必須 的 情況 下來 限制 人民 的 人權 。 總的來說 , 自由 主義 所 看重 的 是 每 一 個 人 的 個人 權益 , 所以 受 其 影響 的 憲制 也 是 以 此 為 最終 目標 。 承繼 ?
傳統 自由 主義 對 權力 和 政府 的 不 信任 , 自由 主義 憲治 以 各 樣 方式 如 法治 、 分權 和 民主 來 限制 政府 的 權力 。 這些 限制 方式 都 有 其 本身 的 意義 , 但 仍 只是 達到 保障 個人 自由 的 手段 而已 。 現代 自由 主義 雖 不再 如 傳統 自由 主義 那麼 負面 地 看 政府 , 但 政府 仍 是 要 在 一定 的 規限 下 才 會 被 賦予 權力 去 積極 保障 個人 的 權利 。 因此 對 政府 權力 作出 一定 程度 的 規限 以 達到 保障 個人 自由 這 憲治 的 目的 , 是 自由 主義 者 所 共通 的 。 三 、 社會主義 對 憲治 的 詮釋 由於 自由 主義 看重 個人 的 自由 , 所以 每 一 個 個人 也 應 可以 自由 地 運用 和憑 ?
他 的 才能 和 努力 , 盡取 所 能夠 得到 的 回報 。 這樣 , 有 才能 的 人 和 努力 的 人 就 可以 得 ?
成就 和 財富 , 沒有 才能 的 人 和 懶惰 的 人 就 要 承受 失敗 和 貧窮 。 根據 此 自由 市場 的 精神 , 這 一 種 財富 的 分配 方法 是 被 視為 一 種 公平 的 制度 。 遵行 自由 主義 的 政府 既 重視 個人 自由 , 所以 也 就 不 應 干預 市場 的 自由 運作 。 這 種 經濟 和 社會 運作 模式 , 很 自然 地 帶動 了 源於 自由 市場 的 資本主義 制度 的 出現 , 因此 資本主義 制度 22 見 《 公民 權利 和 政治 權利 國際 公約 》 第25 條 。 37 比較 憲治 可以 說 是 自由 主義 的 必然 副產品 。 但 在 十九世紀 初葉 的 歐洲 , 這 種 自由 市場 的 資本主義 經濟 模式 卻 容讓 資本家 自由 地 決定 工人 的 工資 和 工作 狀況 , 導致 工人 被 嚴重 地 剝削 。 早期 的 社會主義 正 是 回應 了 一般 工人 在 十九世紀 的 西方 資本主義 工業 社會 中 所 面對 的 種種 苦況 。 雖然 自由 主義 與 社會主義 都 重視 平等 , 但 它們 所 說 的 平等 卻 並 不 一樣 。 自由 主義 看重 個人 的 自由 , 而 每 一 個 人 所 能 享有 的 自由 大體 上 都 是 一樣 的 。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權 行使 他 的 自由 , 機會 也 是 一樣 的 。 但 由於 不同 的 人 擁有 不同 的 才能 , 在 行使 他們 的 自由 時 , 每 一 個 人 所 能 得到 的 經濟 回報 卻 會 因此 而 不同 。 自由 主義 所 說 的 平等 , 是 每 一 個 人 可 有 平等 的 機會 去 行使 個人 的 自由 , 並 不 要求 每 一 個 人 在 經濟 資源 上 是 平等 的 。 但 社會主義 卻 把 人 與 人 之間 在 經濟 資源 上 的 不 平等 歸詬於 不 平等 的 社會 制度 。 他們 接受人 天生 的 才能 會 有 不同 , 也 接受 各人 所 擁有 的 經濟 資源 可以 不同 , 但 由於 社會 制度 上 的 不公 , 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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