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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 人民 」 民主 這 一 種 民主 模式 , 其 最終 目的 仍 是 要 確保 代表 廣大 群眾 利益 的 革命黨 能 順利 維持 其 執政 地位 , 實踐 他們 認為 的 真正 民主 。 (四) 憲治 與 公民 權利 和 責任 若 自由 是 指 一 個 人 能 自行 決定 自己 所 希望 作 的 行為 並 擁有 能力 去 作出 此 行為 , 那麼 馬克思 所 描述 的 共產主義 理想 世界 , 可以 說 是 一 個 最 自由 的 世界 了 。 在 35 參考 Vincent , Modern Political Ideologies (1992) , 頁 286 。 這 各 盡 所 能 , 各 取 所 需 的 理想 世界 裏 , 人 不單 可以 決定 去 作 什麼 , 最 重要 的 是 他 還可以 有 資源 去 作出 這 行為 。 傳統 的 自由 主義 所 說到 的 自由 , 只 是 人 在 決定 作 什麼 時 不 被 外在 所 限制 ( 尤其 是 來自 政府 的 限制 ) , 卻 並 不會 保證 他 可以 有 資源 去 作出 這 行為 。 傳統 自由 主義 所 提供 的 自由 相對 上 是 明顯 不足 的 , 現代 的 自由 主義 已 就此 作出 改變 , 認為 除了 上述 負面 的 自由 外 , 人們 還 當 享有 正面 的 自由 。 政府 得 提供 積極 的 幫助 , 使 人們 不會 因 貧窮 、 疾病 或 無知 等 因素 而 不能 實踐 他們 所 希望 作 的 。 雖然 我們 可以 盡可能 使 每 一 個 人 擁有 平等 的 機會 去 發展 其 潛能 , 但 由於 資源 是 有限 的 , 而 人 與 人 之間 的 分別 始終 存在 , 我們 仍 難以 達到 如 在 共產主義 的 理想 世界 中 , 人們 可以 享有 那樣 完全 的 自由 。 不過 共產主義 的 理想 世界 未曾 在 現實 的 世界 中 出現 過 , 完全 的 自由 能否 真正 出現 也 是 一 個 大 疑問 。 但 共產主義 對 自由 的 理解 還 不止於 此 。 即使 一 個 人 能 自行 決定 去 作 什麼 , 這 也 不 代表 他 是 自由 的 。 因為 共產主義 認為 人 的 思想 是 受 社會 結構 影響 的 , 所以 一 個 人 所 希望 作 的 是 早 已經 被 他 所 處 的 社會 所 主導 了 。 故此 只有 那些 對 人類 歷史 發展 規律 的 真理 敏感 的 人 , 他們 才 不會 被 所 處 的 社會 所 主導 , 而 所 作 的 決定 才 可以 說 是 真正 的 自由 。 由於 共產主義 者 相信 有 一 客觀 存在 的 人類 歷史 發展 真理 , 故此 只有 作為 共產 革命 領導 者 的 革命黨 才 知道 什麼 是 真正 的 自由 , 也 是 這 原因 使 其他 所有 的 個人 , 根據 他 自己 的 自由 所 作 的 一切 , 都 不能 與 革命黨 這 真理 的 捍衛 者 所 定 的 真正 自由 有所 衝突 。 革命黨 領導 人民 去 取得 真正 的 自由 , 當然 不能 被 人們 那 有限 或是 錯誤 的 自由 所 限制 。 這 對 人們 在 共產主義 之下 所 能 享有 的 自由 產生 了 兩 重 的 理解 。 第一 、 人們 行使 他 的 自由 時 , 只 能 用於 積極 支持 及 擁護 革命黨 實踐 建立 共產主義 理想 世界 這 偉大 目標 。 個人 自由 的 價值 不 在於 能 使 一 個 個人 成為 自主 的 個體 , 而是 在於 能否 協助 革命黨 實踐 共產主義 的 理想 。 所以 個人 自由 既是 自由 也 是 義務 。 第二 、 人們 只有 在 履行 了 他 這 一 義務 之後 , 才 可以 行使 賦予 他 的 自由 。 36 Giovanni Codevilla ,“ Marxism-Leninism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,” Review of Socialist Law 4 (1978 ) : 215 - 227. 47 比較 憲治 因此 在 共產主義 的 憲法 內 , 我們 會 發現 很多 條文 是 規定 人民 所 當盡 的 義務 , 清楚 定出 人民 必須 做 什麼 。 這 一 類 條文 在 自由 主義 的 憲法 內 是 很少 會 出現 的 , 這 主要 是 因為 自由 主義 憲治 是 針對 政府 , 限制 它 的 權力 以 保障 人民 的 自由 。 在 自由 主義 的 憲法 內 , 條文 的 內容 主要 是 關乎 政府 必須 做 什麼 和 什麼 必 不能 做 , 條文 並 不會 規定 人民 必須 做 什麼 , 而 只是 列出 人民 可以 做 什麼 如 他 所 享有 的 一些 基本 權利 。 共產主義 憲法 內 也 會 有 一些 條文 是 關於 人民 所 享有 的 權利 , 但 與 自由 主義 憲法 內 保障 人民 人權 的 條文 卻 很 不同 。 這 主要 有 幾 方面 : 第一 、 自由 主義 憲治 是 以 保障 個人 自由 為 基礎 , 而 共產主義 憲治 則 是 以 革命黨 帶領 社會 建立 共產主義 理想 世界 為 基礎 , 若 整 部 憲法 的 基本 假設 和 理論 基礎 是 如此 不同 , 個人 根據 憲法 而 能 享有 的 權利 範疇 自然 也 會 有所 不同 。 第二 、 在 自由 主義 憲治 下 , 雖然 個人 所 享有 的 憲法 上 的 權利 也 不 是 絕對 , 它們 是 可以 被 政府 限制 的 。 但 現實 上 只有 在 非常 局限 的 情況 下 他們 的 權利 才 能 被 限制 , 因 政府 限制 人民 權利 的 權力 本身 是 受 憲法 嚴格 規限 的 。 但 在 共產主義 憲治 下 , 因 對 政府 在 社會 所 扮演 的 角色 有 很 不同 的 假設 , 故 政府 的 權力 是 並 沒有 受到 相 類似 的 限制 的 。 反 之 政府 是 可以 基於 很 廣泛 的 理由 ( 如 社會 的 利益 ) 去 限制 人民 的 權利 。 第三 、 政府 限制 人民 權利 的 理由 往往 是 與 憲法 所 規定 人民 所 當盡 的 義務 相連 的 。 共產主義 憲法 內 關於 人民 所 享有 的 權利 的 條文 , 是 與 人民 的 義務 的 條文 並列 的 。 這些 義務 也 是 相當 廣泛 , 如 人民 得 支持 革命黨 的 領導 和 維護 國家 的 利益 等 。 人民 只有 在 履行 了 憲法 所 規定 的 義務 後 , 才 能 享有 這些 憲法 所 賦予 的 權利 。 37 《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憲法 》 規定 中國 公民 必須 履行 憲法 和 法律 規定 的 義務 ( 第33 條 ) 、 有 勞動 的 義務 ( 第42 條 ) 、 有 受 教育 的 義務 ( 第46 條 ) 、 有 實行 計劃 生育 的 義務 ( 第49 條 ) 、 撫養 教育 未 成年 子女 的 義務 ( 第49 條 ) 、 贍養 扶助 父母 的 義務 ( 第49 條 ) 、 不得 損害 國家 的 、 社會 的 、 集體 的 利益 和 其他 公民 的 合法 的 自由 和 權利 ( 第51 條 ) 、 維護 國家 統一 和 全 國 各 民族 團結 的 義務 ( 第52 條 ) 、 必須 遵守 憲法 和 法律 , 保守 國家 秘密 , 愛護 公共 財產 , 遵 勞動 紀律 , 遵守 公共 秩序 , 尊重 社會 公德 ( 第53 條 ) 和 有 維護 祖國 的 安全 、 榮譽 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