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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54,110 in text YL2017478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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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 看 它 能否 擁有 以下 的 幾 項 權力 了 : (1) 在 特定 範圍 內 與 多 國 簽訂 條約 的 對 外 權 ; (2) 自治 地區 高級 法官 的 任命權 ; (3) 自行 處理 自治 地區 內部 的 財政 事務 如 關稅 、 貨幣 、 金融 政策 的 權力 ; (4) 在 自治 地區 代表 中央 政府 試行 中央 制定 而 又 適用 於 自治 地區 的 法規 ; (5) 中央 政府 與 自治 地區 分權 模式 下 的 剩餘權 ; (6) 有關 中央 政府 與 自治 地區 關係 的 訴訟 的 審判權 ( 部分 的 權力 ) 。 如果 一 個 自治 地區 能 擁有 愈 多 上述 列出 的 權力 , 它 的 自治 程度 也 會 愈 高 。 那麼 香港 特區 根據 《 基本法 ( 草案 ) 徵求 意見稿 》 又 可 擁有 上述 多少 項 的 權力 呢 ? 香港 特區 可 在 各 經濟 、 貿易 、 金融 、 航運 、 通訊 、 旅遊 、 文化 、 體育 等 領域 以 「 中國 香港 」 的 名義 , 單獨 地 同 世界 各 國 、 各 地區 及 有關 國際 組織 簽訂 有關 協議 ( 第一百六十 條 ) ; 香港 特區 法院 是 由 行政 長官 根據 香港 法律界 及 其他 方面 人士 組成 的 獨立 委員會 的 推薦 任命 的 ( 第八十七 條 ) ; 香港 特區 為 單獨 的 關稅 地區 ( 第一百一十八 條 ) ; 香港 特區 以 法律 規定 發行 港幣 ( 第一百一十五 條 ) 和 香港 特區 以 法律 規定 貨幣 金融 制度 ( 第一百一十 條 ) 。 這些 安排 都 可 滿足到 上述 (1) 、 (2) 及 (3) 項 的 要求 。 至於 第 (4) 項 , 《 基本法 ( 草案 ) 徵求 意見稿 》 卻 沒有 明確 的 規定 。 如上 所 10 關島 、 美屬 維示群島 和 科克群島 。述 , 第十七 條 允許 北京 中央 為 香港 制定 國防 、 外交 以及 體現 國家 統一 和 領土 完整 並 按 《 基本法 》 不 屬於 香港 特區 高度 自治 的 法律 , 但 執行 將 是 由 香港 特區 負責 還是 由 北京 派駐 香港 的 執行 機構 負責 , 卻 不 太 清楚 。 第十二 條 指出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外交部 可 在 香港 設立 機構 處理 外交 事務 , 而 第十三 條 也 說明 北京 中央 會派 軍隊 駐守 香港 。 另外 , 第二十一 條 規定 中央 各 部門 如 徵得 香港 特區 政府 的 同意 並 經 中央 人民 政府 批准 , 可 在 香港 設立 機構 。 那麼 這些 由 北京 中央 制定 的 法律 會 否 交由 這些 北京 中央 駐 港 的 機構 負責 執行 呢 ? 雖然 第四十八 條 第八 款 規定 行政 長官 需 執行 中央 人民 政府 發出 的 指令 , 但 北京 中央 必定 要 把 執行 上述 法律 的 責任 交給 行政 長官 。 故此 , 如 這些 法律 的 執行權 也 能 完全 交由 香港 特區 負責 , 那 香港 所 擁有 的 自治權 也 能 邁向 更 高 的 一 步 了 。 七 、 剩餘 權力 的 問題 從 《 基本法 ( 草案 ) 徵求 意見稿 》 的 現有 安排 來 看 , 剩餘權 是 不 屬於 香港 特區 的 。 第二 章 羅列 了 香港 特區 的 行政權 、 立法權 和 司法權 , 而 其中 第十九 條 指出 香港 特區 可 享有 全 國 人大 和 全 國 人大 常委會 及 國務院 授予 的 其他 權力 。 那 即 是 說 沒有 上述 三 個 北京 中央 的 機關 授予 香港 特區 的 權力 , 香港 特區 也 就 不會 擁有 的 了 。 很多 人 認為 只有 在 聯邦制 下 的 分權 模式 , 地方 政府 才 會 擁有 剩餘 權力 。 但 從 國際 上 的 比較 來 看 , 不少 非 聯邦制 下 地方 政府 的 自治 地區 也 是 擁有 剩餘 權力 的 。 如 上 所 述 , 自治 地區 在 成為 自治 地區 前 , 本身 與 聯邦制 下 的 聯邦政府 一樣 已 是 一 個 較 獨立 的 政治 實體 。 香港 在 成為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的 特別 行政區 以前 , 就 已 獨立 地 存在 了 。 雖然 香港 特區 所 享有 的 權力 是 由 北京 中央 所 授予 的 , 但 這些 權力 的 大部分 都 是 香港 特區 在 成為 特別 行政區 前 就 已 行使 了 的 。 國內 是 實行 社會主義 的 , 要求 北京 中央 去 決定 實行 資本主義 的 香港 特區 還 需要 什麼 權力 以 操作 , 11 __UNDEF__ Wu Jianfan ,“ __UNDEF__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Relation 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’ 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, ” __UNDEF__ Journal of Chinese Law , Spring 1988 ,2 , p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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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嚴家 其 : 〈 一國兩制 的 科學 涵義 及 其 特徵 〉 , 《 紅旗 》 , 1985年 , 第九 期 , 頁 17 - 19。65 論 「 一國兩制 」 下 的 分權 關係 必然 是 很 困難 。 因此 在 現有 條文 沒有 羅列出 所有 香港 特區 在 運作 上 所 需 的 權力 時 , 香港 特區 在 未 再 被 授予 某些 權力 時 , 就 可能 會 在 那 一 方面 陷於 停頓 , 或 先行 運用 了 此 權力 , 然後 再 由 北京 中央 追認 此 權力 運用 的 合法性 。 這 實質 上 與 允許 香港 特區 擁有 剩餘 權力 , 並 容許 北京 中央 在 任何 時候 透過 修改 《 基本法 》 而 收回 某些 權力 沒有 什麼 大 的 分別 。 另 一 憂慮 是 怕 一些 對 體現 主權 是 必須 的 權力 , 如 允許 香港 特區 擁有 剩餘權 , 那 就 有 可能 導致 這些 體現 主權 的 權力 由 一 個 地方 政府 行使 。 但 如上 所 述 , 體現 主權 最 起碼 要求 已 從 現有 的 安排 達到 了 。 就算 有 此 情況 , 北京 中央 可以 修改 《 基本法 》 把 那 一 項 權力 收回 。 剩餘權 的 問題 關鍵 並 不 在於 香港 特區 是 不 是 一 個 聯邦制 下 的 地方 政府 , 而是 擁有 剩餘權 對 一 個 已 運作 很 久 和 擁有 了 一定 運作 模式 的 地方 政府 是否 必須 , 從而 使 它 能 繼續 日常 運行 。 同時 , 這 也 是 中央 政府 對 地方 政府 的 信任 及 控制 程度 和 高度 自治 的 體現 的 一 個 重要 指標 。 八 、 中央 與 特區 關係 的 訴訟 審判權 在 上文 已 指出 , 在 國際 上 體現 主權 的 最 起碼 要求 包括 中央 政府 對 涉及 自治 地區 與 中央 政府 關係 的 訴訟 的 審判權 。 但 同時 , 如 要 體現 高度 自治 , 自治 地區 也 應 可以 擁有 部分 但 非 全部 審判權 。 通常 來 說 , 自治 地區 分享 此 審判權 , 可以 通過 兩 種 形式 。 第一 種 是 將 自治 地區 法院 作為 進行 第一 審 的 法庭 , 而 在 第一 審 後 可 上訴 至 中央 的 法庭 。 第二 種 形式 是 訴訟 , 是 由 一 個 包括 了 地方 和 中央 的 法官 聯合 組成 的 法庭 來 負責 。 此 兩 種 形式 都 未必 適合 香港 特區 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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